股利分配请求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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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请求权概述

一、概述

(一)概念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自益权中的最重要的权利,是股东实现投资利益的基本保障。

股利是指公司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从其可分配的利润中向股东所支付的财产利益,包括股息和红利。股息是指公司根据股东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按照事先确定的固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公司盈余,红利是公司除股息之外根据公司盈利的多少向股东分配的公司盈余。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支付股利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在我国《公司法》中称为资产收益权,通常其概念与股利分配请求权相同。《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二)股利分配请求权与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权能。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直接来

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基于股东身份,法律赋予了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这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固有权,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机构对此不得剥夺或限制。

股东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能否转为既得权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公司具备分配股利的条件,即在一个财务会计年度公司有利润,且在弥补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之后尚有剩余;二是公司依法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

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是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股利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具有债权性,它实质是股东对经决议认可的可分配金额享有的给付请求权。在实践中一些公司的大股东采取提取高额公积金,不分配股权的手段,图谋将小股东排挤出公司。股东行使股利给付请求权往往是因为公司内部出现公司董事会不制订和提交股利分配方案、股东会不通过股利分配方案、股利分配方案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制订分配规则等。

关于两者之间的区别,还应引起注意的就是股利分配请求权是一项股东权益,如果丧失了股东身份,也就丧失了股利分配请求权。而股利给付就不同,股利给付请求权是债权,当股东会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之后,便在股东和公司之间形成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直接给付股利。因此,即使股东丧失股东身份,在诉讼时效内,依然可以向公司主张给付股利。

二、权利救济

当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被剥夺或侵害时,股东可以提起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或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之诉。

(一)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

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有如下特征:

1.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享有的获取股利分配的固有权。如果丧失了股东身份,也就丧失了股利分配请求权,因此,在诉讼中只有具备股东身份的人,才是适格的原告。

2.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的被告只能是公司

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是股东因公司不作分配决议而提起,其请求权行使的对象是公司,因此,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的被告只能是公司。

3.股利分配请求权行使以公司不作出股利分配决议为前提

实践中,在多数股东控制下,有限公司通常实行“不分配股利政策”“长期不分配股利政策”,所以股利分配请求权能否转化为既得权,不仅取决于公司有无可供分配的利润,更取决于公司是否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如果股东认为有限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政策”侵害了自己的股利分配权,可以寻求包括诉讼在内的救济。《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第110条分别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虽没有明确赋予股东会议内容的请求权,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不仅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董事会不提出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不决议利润分配方案,应该允许股东提起诉讼。

4.股利分配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股利分配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公司对股东出资请求权相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之诉

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之诉在含义、法律依据及权利行使方面不同于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

1.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之诉的含义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该条规定是股东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46条规定、第108条规定,公司分配利润由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由股东会负责审批,公司利润分配应最终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利润分配决议后,公司即对股东负有分配利润的债务,股东享有相应债权,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股东的诉讼请求,按照具体分配方案规定的比例或者数额、时间判决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公司在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出现财务恶化等无法实施决议的事由时,如果以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其抗辩是否成立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支持原告诉请。

2.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明确规定,股东可根据公司利润分配决议请求公司支付利润,即“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还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但未提交利润分配的决议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也规定了例外情形,该条内容为“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3.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的行使

(1)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的原告不限于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权利,只有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但股利分配请求权是当公司作出股利分配决议,股东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由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性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由期待性的权利转化为确定性的权利,性质上等同于普通债权,股东当然可以依据载有股利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但如果股东将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依法转让,受让人有权以债权转让协议向公司主张给付股利。如果股东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了股东身份,对基于原有股东身份而享有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也不受影响。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规定,股东只有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后,才可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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