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吉财教[2008]15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3.24

【实施日期】2008.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08]156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发展纲要

(2006?2010年)〉的通知》(吉发[2006]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制定了《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和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努力建设文化强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发展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精神,“十一五”期间,我省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投入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在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管理。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文化企业申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二)坚持引导投向,择优安排,扶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坚持企业(市、县或部门)投入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

(四)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在吉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等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一)省级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园区、产业示范基地的重大技术进步项目贷款贴息;

(二)新兴文化产业项目和产品的开发、研制与合作,重大、优质文化产业资源整合,具有我省特色、市场前景良好、高回报率项目的补助;

(三)省级文艺院团实施产业化发展的重点项目补助;

(四)原创动漫画影视作品的制作、播出和出版发行补助,重点文化企业、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进入国内国际市场以及引进国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补助;

(五)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宣传、展示和推介平台的建设以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等;

(六)吸引、招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