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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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教育和监督工作,根据XXXX等规定,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诫勉谈话是组织处理的手段之一,适用于在信访举报、案件查处、巡察、审计、专项检查等渠道中发现的涉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勤政廉政、生活及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经核实认定为损失或影响较小且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轻微违纪行为。
第三条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形式。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要求谈话对象就错误和批评必须表明态度,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四条诫勉谈话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纪委、党委办公室提出诫勉谈话建议,经纪委书记同意并报请党委书记批准后,制定谈话方案,并统一编号;
(二)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及至少一名纪检干部共同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可会同院党委办公室共同参与。谈话记录需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
(三)诫勉谈话必须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认识报告,并就今后防范类似错误提出具体办法,并按要求于谈话后10天内上报委纪委备案。谈话对象应按规定期限落实整改任务,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四)诫勉谈话档案中包括:审批表、诫勉谈话登记表、谈话记录、谈话对象书面认识报告等材料,并按要求于谈话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交委纪委备案。
第五条加强诫勉谈话的结果运用,对谈话中发现的违纪线索,要认真核查处理。对反映的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要研究提出对策措施,不断提高诫勉谈话的实际效用。
第六条纪委、党委办公室应对谈话对象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根据需要听取党组织和群众的评价,对经诫勉谈话仍不改正的,应予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坚持不改的,按程序提请相关部门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诫勉谈话材料随原卷归档,同时按“一谈一档案”的原则另行单独装订成专卷,由纪委、党委办公室留存,归口登记统计,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院管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党委负责解释,纪委负责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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