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技能】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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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技能】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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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审判方法是指法院操作诉讼法和处理案件的具体工

作方法。现行“法律关系定性式”由于其自身的限制,容易造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本期为大家介绍的文章着力探索一种以请求权和抗辩权作为法律适用的出发点、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作为审判的基本元素、以简明具体的操作步骤作为抽象审判思路的基本载体的审判方法——要件审判

九步法。该方法能够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避免当事人非理性诉讼行为,限制法官过渡裁量,具有很大的审判管理价值。

作为审判权运行的具体方式,审判活动必须依循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然而,审判活动作用的对象是人与人之间具有模糊性、变动性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并非抽象的法律条文所能明示和涵盖。因此,审判中必须蕴含更为能动、专业的技术理性和方法理性,从而形成将生活事实归入某个法律概念之下的逻辑涵摄过程,防止规定的弹性和抽象性实质上造成“对某种形式的专制统治的肯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案件检查中发现,超审限未结民商事案件除送达不能等客观原因外,还存在着一些主观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固定:

一是诉讼请求不固定导致审判效率低下。二是法律条文不固定导致审判思路无法固定,法律推理的出发点不能确定,自然法律推理的正确性自然亦无从判断。三是证据材料不固定导致鉴定时间冗长。四是诉讼主张不固定。本文提出的要件式审判方法,对其形式理性予以阐发,形成一套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为审判基本元素的完整案件操作流程,以期探索出一种既能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以及法律适用结果的可检验性,又具有实践性和可习得性的法实用技术。“要件式”审判方法提炼于司法实践,而非标新立异的学术命题,其价值亦根植于具体的案件处理程序中。为给广大法官提供更直观、简洁的操作程序和可行标准,将“要件式”审判方法与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相结合,可以分解为九个有机联系的步骤,谓之“要件审判九步法”。(一)固定权利请求

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基本内容(一)固定权利请求

权利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也是民事审判的最原始的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故必须及时固定。固定权利请求包含三层含义:其一,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含义,弄清当事人诉讼请求中模糊含义,如请求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要明确给付的责任主体、种类、金额、数量、构成及计算方法,涉及多名被告的,应明确是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等。其二,剔除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矛盾之处。其三,促使当事人更正明显错误、荒谬

或非理性的诉讼请求。(二)识别请求权基础诉讼请求固定后,即应确定其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法官必须先弄清诉讼请求对应的请求权性质。这里要求根据当事人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确法律关系,再以之为基础明确权利性质,进而确定法律条文。所谓的权利请求基础,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基础规范。例如,违约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请求权的规定,这种规定构成当事人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之所以需要识别权利基础规范,一是因为请求权体系丰富多样,请求权基础不同,权利义务亦不同。这种差异对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构成重大影响。选择何种权利是当事人对自己实质性权利的一种判断。二是不同的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同,当事人的诉辩重点亦不同。三是不同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也可能存在差异。四是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所带来的证明责任亦不同。及时识别权利基础规范,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及时审查确定审理思路的基本出发点。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是单一且明确的,能够指向某一具体法律规定,则审理自然可以顺利开展。但如果当事人可能指向若干个请求权,如返还之诉的法律基础至少有六七种,如果不予具体明确,就无法指向具体的请求权,审判活动就无法开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对重复起诉、管辖权、审理范围、争议焦点以及证明责任等问题作出处理。法院识别权利基础规范,可以在原告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中去寻找。原告可能会在诉讼

请求或诉讼理由中直接声明权利基础。如当事人没有明确,法院应早审查固定,以便及时进行后面的审理活动。在识别权利基础规范时,有时,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会不明确或者前后不一致,或者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甚至还会发生请求权竞合,这些情况需要法院谨慎处理。通常做法是作出必要释明,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经释明后原告明确的,按其明确的请求权基础继续审理。如法官释明后原告仍不能明确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认定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并询问原告对法院认定结果的意见。同时告知既不明确,又拒绝确认法院认定结果可能导致的后果。原告确认法院认定结果的,法院按该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原告拒绝确认法院认定结果又不予明确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三)识别抗辩权基础在识别出原告的权利请求基础后,法官审查被告的答辩时,首先要判断被告是否提出抗辩或抗辩权。如提出了抗辩,还要识别其性质,如是权利消灭抗辩、时效抗辩、履行抗辩,还是其他类型的抗辩。最后,根据抗辩寻找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基础。要解决抗辩权基础规范问题,必须对否认与抗辩权作出区别。所谓否认,是指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予以否认的陈述,具有消极性的特点,一般针对对方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所提出的要件事实作出。抗辩权则是依据法律规定所提出的抵销、阻止或延缓对方权利的对立性权利主张及新

的独立主张,具有积极性的特点,必须指向对立性的法律规范。例如,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借款,被告称从未借款,即是对原告请求权中有金钱交付事实这一要件的否认,被告如称虽然借了款,但已归还,即是提出了权利消灭抗辩,其所指向的当为债法上债因履行而消灭的法律规定。所以,如果被告的答辩包含了实体法上的抗辩,法院应当找到各项抗辩所对应的具体法律条文。否认不改变证明责任分配现状,抗辩会发生证明责任问题。通常,提出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对抗辩所包含的构成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四)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法官找到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和对立规范后,应对基础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把法律条文所包含的事实要件分解,其中对于不完全性法条,则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法律补充的方法,把隐含的要件找出来,以获得完全法条。在很多情况下,不完全性法条或定义性法条往往是基础性规范的补充规范。补充性规范的构成要件经常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争点,其所有构成要件可能成为关键要件。由于法律概念的多层次性,许多权利仅靠一个层次的法条还不能完成法律推理的任务。有的法条中所包含的要件通常有多个,无论是完全性法条还是不完全性法条,均可能需要其他层次的辅助性条文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要准确适用法律,就必须把所有相关法律条文中所包含的构成要件都分析出来。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进一步的审判中对案件事实与法律条件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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