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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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以婚姻家庭制度为视角

作者:王崇远学号:20124571 学院:管工学院

专业:信息管理班级:12信管2班

摘要:《红楼梦》一书中描写了很多青年男女的爱情和婚姻,但这些爱情大多没有好的结果,里面的婚姻大多没有自由和幸福可言。这与中国古代的

婚姻家庭制度、社会环境、法律规定密不可分,

关键词:宝黛爱情婚姻家庭制度大清律例

引言

《红楼梦》中大多数婚姻让人心生无奈,其中尤以宝黛凄美的爱情为代表,那么那时候的婚姻没有自由可言,当时的社会背景什么样的?清朝关于婚姻家庭又有着什么样的规定?

一、红楼梦中的婚姻家庭

《红楼梦》作为一部反映社会现实的名著,为我们展示了清朝复杂的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小说整体以贾宝玉和林黛玉的爱情悲剧为主线,浓墨重彩地讲述了宝黛爱情的浪漫与无奈。但《红楼梦》涉及人物众多,同时也描述了封建大家庭中其他的婚姻故事和爱情故事。既有贾母等人极力促成贾宝玉与薛宝钗的“金玉良缘”,也有薛蟠为抢香菱打死冯渊;既有贾琏背着精明善妒的凤姐偷偷摸摸的娶尤二姐为二房,又有李纨为夫守寡等等。但从整个社会背景来看,少有非常和谐美满的婚姻,在《红楼梦》中更是没有,尤其是女子没有几人从婚姻中获得幸福和自由。

二、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是家庭关系的起源,婚姻制度的性质,内容及特点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决定和制约。对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清朝法律有着严厉的制约,若有违反,必课以刑罚。

1、婚姻关系的成立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讲究门当户对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传统的结婚要求在清律中保存下来,并且严格遵守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封建社会的婚姻关系主要体现为家长的意愿,要求两家自愿,实行家长主婚。一般婚姻有门第之见,讲究门当户对。越是上层社会,婚姻更多的考虑的是家族利益,大多以取得政治利益、维护家族利益为目的,因此大多数婚姻没有自主性,几乎没有自由可言,且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和牺牲性,扼杀了许多自由恋爱。《清律》“男女婚姻”条例规定:卑幼在外做官或经商者自行娶妻,即使尊长为其订婚在后,除非已成婚,否则仍依尊长所定,违者杖八十。”子女“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子女纵然自愿也须听命于父母。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成立完全取决于父母的意志。因此我们也就能懂得宝黛之间的悲剧了。《红楼梦》中各大家族作为封建贵族家庭,自然是“谨尊礼制”,不会逾越封建礼教半步。这点在薛宝钗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在薛姨妈为女儿薛宝钗定亲征询她的意见时,薛宝钗坚定地表明自己婚姻由母亲及哥哥做主的观念。林黛玉由于父母早年逝世,婚姻大事由外祖母和舅舅做主。所以,即使贾母真心疼爱林黛玉,但也不得不以家族利益为重,扼杀宝黛之间真挚的这段感情。宝黛爱情之所以是悲剧,是因为它违背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婚姻制度,恋爱的叛逆思想又与整个封建主义相冲突,触及封建家庭的根本利益,毫无调和的余地。(2)一夫一妻多妾制

中国古代的婚姻包括掠夺婚、有偿婚、入赘、童养媳、冥婚、典妻(租妻)、指腹为婚等,例如英莲先是被拐然后卖给冯渊做妾,这就是买卖婚,而后薛蟠倚势暴打冯渊致死随后夺走英莲,就有了掠夺婚的性质。尽管如此,基本的婚姻家庭制度是聘娶婚,即一夫一妻多妾制。这在《红楼梦》中也有体现。从订立婚约开始,婚姻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不得再与他人订立婚约。清律特别强调婚书的法律效力,凡立有婚书不得反悔。《大清律例》卷十《户婚》“男女婚姻”律中明确要求订婚后不得有“私约”。因此在贾琏偷娶尤二姐一节,王熙凤打听得尤二姐“原来已有了婆家的,……父亲得了尤婆十两银子退了亲的……”,便找来原与尤二姐订婚的

张华,逼他诬告贾琏“强逼退亲”等罪名,希望借此赶走尤二姐。另外,男子可以三妻四妾,法律没有限制男子纳妾的数量,一般达官贵人都妻妾成群。

因此,贾琏虽有霸道蛮横的王熙凤为妻,他仍可以纳尤二姐、秋桐为妾,同时有平儿做通房丫头,而王熙凤即使再精明能干、好争风吃醋,也不能明着阻拦,只能暗中使坏。但同时妻妾身份已定,地位不同,不可混淆。也因此,尤二姐在见到王熙凤时规规矩矩,因为身份地位有别。而赵姨娘被王熙凤当面斥责,也是因为她虽长凤姐一辈,但她作为从丫鬟升上来的妾只能算半个主子,而凤姐是贾琏正妻,地位颇高。

(3)“夫为妻纲”,男女地位严重不平等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的地位早在奴隶制社会就被深深地嵌入了宗法制度之中。“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既是当时的基本社会规范,也是当时的基本道德准则。《红楼梦》以大量的笔墨描述了妇女的卑下地位和悲惨命运。贾迎春即是典型一例,当她在夫家受尽了虐待、凌辱,并不敢有丝毫反抗,最终“金闺花柳质,一载赴黄梁”。男尊女卑的思想在清律中大有体现。

清律规定中家庭成员相犯时对妻子刑法较重,而丈夫伤害妻子的处罚较轻。

这种对妇女的行为设定严苛要求的规定在清朝屡见不鲜,妇女完全依附男人,而且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要从一而终,为丈夫守寡,在《红楼梦》中,李纨便是大家族中守德的典例。

2、婚姻的禁忌与条件

(1)关于近亲结婚的规定

清代法律在结婚条件方面,规定了许多禁止性规定,其中第一条就是关于“同姓不得为婚”。《大清律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这主要是防近亲结婚,但是在清代,表亲结婚的情况在民间时有发生,法律对此也做出了较为灵活的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因此,贾宝玉与林黛玉是姑舅表亲,仍然可以恋爱,与薛宝钗是姨表亲也可以结婚。

(2)结婚年龄与时间的限定

当贾宝玉与林黛玉的感情由友情上升为爱情时,正是十四五岁的适婚年龄。一般而言,男子弱冠,女子及笈始谈婚论嫁,但民间也有早婚习俗。

《大清通礼》规定适婚年龄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同时,法律规定“丧期及父母被囚,不得自主嫁娶”,这也是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延伸。

(3)身份的限定

婚姻当事人受身份限制。“良贱不婚”已成为婚姻制度确认的明文规定。部曲、奴婢、娼优等都是贱人,社会地位低下,在生活中也不得与良人结婚。《红楼梦》中的女奴们不是“拉出去随便配给小子”,就是被主人纳为妾或收为房里人,即使最优秀的奴婢如花袭人,最后也只能与同为卑贱身份的优伶蒋玉菡结为夫妻。

(4)形式要件

按照《礼记》,一个合法的婚姻要经过六道程序,它们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妻和亲迎,合称六礼。贾府婚丧嫁娶礼仪之繁多,场面之宏大,足以说明财力与身份,经济能力与政治地位在仪式上的关系。

3、婚姻关系的解除

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仍沿用传统的“七出”之条。此外,夫妻一方犯罪,婚姻关系即行解除。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异者,即所谓“协

离”,不坐。《大清律例》卷十《户律》就有“七出”及“义绝”的内容。

虽然清律亦规定“凡妻于七出无应出之条及于夫无义绝之状而擅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但这种出

妻制度,其实是男女双方在离婚问题上一方自由主动、另一方被动接受

的制度。以《红楼梦》中出身名门、能说会道、精明强干、“一万个男人

都不及”的王熙凤的命运来说,尽管其深得贾母喜爱,但由于她生性贪

婪又暴虐,嫉妒且无子,并没有博得丈夫的欢心,加之无视丈夫的权威,

已具备了“七出”之状。随着贾母的去世和王家的败落,她最后仍逃脱

不了被休弃的命运,只能“哭向金陵事更哀”。

三、总结

《红楼梦》以大量篇幅描述了青年男女的爱情和婚姻。我们从中可以发现封建王朝的宗法伦理观念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特点,同时由于

清王朝对婚姻家庭的法律控制已经相对宽松,但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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