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学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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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学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学校建设和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加强中小学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学校管理和发展与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及履行职责情况,为评价学校发展和领导干部的奖惩、培养、提拔、使用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度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对象、时间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考核范围:各区属、局属学校(单位),镇乡(街道)中心学校、中学、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民办学校也可申请参加考核。
第四条考核时间:小学和幼儿园在每年的六月份进行;中学、成校、中心学校等在每年的十二月份进行。
第五条区教育局成立学校(领导干部)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年度(任期)考核工作的指导与结果确定。具体考核工作由督导室和组织人事科负责,相关科室协助。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校管理和发展情况,学校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学校管理和发展:学校管理和发展目标达成情况(对照校[园]长制订的任期目标责任书),学校教育、教学、后勤管理情况(计划、总结、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校本培训、课程改革、校本教研、办学行为、校务公开、德育工作、学校安全、财务管理等),学校发展变化和工作实绩(学校的变化情况和取得的各种荣誉、教育教学质量、创新工作和特色工作等)。
学校领导自身素质:从“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对学校领导干部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考核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现代管理能力,敬业精神,工作质量与效益及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七条对正职领导干部还要侧重考核其统筹全局、综合协调、选人用人、贯彻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情况。对副职领导干部还要考核其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情况,以及同其他副职的团结协作、独立负责,做好分管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各等次的比例为:优秀级占20%、良好级占25%、合格50%左右、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占5%左右。
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能确定为优秀或良好级。
1.学校当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
2.学校教职工在师德师风或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发生严重问题;
3.学校严重违反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乱
收费、校务不公开、节假日集体补课、随意调课停课、办事不按原则或程序规定引起的重大信访等);
第九条领导干部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管理有方;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改革创新精神,并能团结协作,关心群众,威信高,工作成绩突出,教师专业发展成效显著。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教职工民主测评优秀率达75%及以上,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率相对较低;家长满意率高;
2.任教一门学科,兼课、听课节数和参加教科研活动次数达到规定要求;
3.有区级及以上立项课题和获奖论文(或发表论文);
4.学校无安全责任事故、师生中无违法犯罪行为;
5.学校教学质量在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
6.学校有区级及以上集体荣誉。
良好: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深入教学第一线,比较精通业务,兼课、听课节数达到规定要求;工作勤奋,管理有方;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改革精神,注重团结,关心群众,威信较高,民主测评优良率达85%及以上;工作有成绩,学校教学质量在同类学校中处中上水平,学校无安全责任事故、师生中无违法犯罪行为;教师专业发展有成效,精神面貌好。
合格:能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管理规范,重视教师专业发展,师德师风好,能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熟悉业务,兼课、听课节数达到规定要求;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有群众观念,教职工民主测评合格率70%以上。
基本合格:能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学校管理基本正常,完成常规性工作,不发生大的失误;能兼课、听课;尚能倾听群众意见,教职工民主测评合格率55%以上。
不合格: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不正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专业发展意识淡薄,难以适应工作要求;责任心不强,群众观念差,教职工民主测评合格率55%以下。
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领导)可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教职工中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2.教职工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3.学校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学校乱收费、校务不公开、节假日集体补课、随意调课停课、办事不按原则或程序规定引起影响较大的信访等);
4.学校领导工作事业心、责任心、进取性不强,自身表现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教职工和家长反映强烈的;
5.学校领导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有严重问题的,教职工民主测评中优良率低、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率相对较高者。
第四章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以学校为单位进行考核。幼儿园、小学、初中、成校(含中心学校兼职)等,由各校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实施,各教育辅导站具体负责;高中(含教研室、进修学校、成教中心、辅导站)和中心学校领导(不兼职)等,由各校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实施,区教育局负责。
镇乡(街道)学校考核时要求镇乡(街道)分管领导和中心学校校长参加(被考核对象除外)。
任期考核:学校正职领导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副职由各校长组织实施(其中:幼儿园、小学、初中由各片教育辅导站负责人和相关中心学校校长参加,高中学校由区教育局领导参加)。
第十一条考核程序:
1.成立考核小组。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考核小组成员,并在校务公开栏内公布。直属学校(单位)考核小组由区教育局领导(辅导站)、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和教师代表五至七人组织(考核对象除外),并由党组织负责人或工会主席任组长。镇乡(街道)学校由镇乡分管领导、教育辅导站站长、中心学校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和教师代表五至七人组织(考核对象除外)。考核副职时,则由校长任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