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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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维护社会稳定
宋朝法律制度对社会治安和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制定法 律和建立司法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
强化中央集权
宋朝法律制度强化了中央集权,削弱了地方势力,有利于加强中 央政府的控制力。
促进经济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保护商业 合同和产权,有利于促进商业的发展。
2023
宋朝法律制度pptx
目录
• 宋朝法律制度概述 • 宋朝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 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意义 • 宋朝法律制度的评价与反思
01
宋朝法律制度概述
宋朝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的形成
宋朝建立后,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逐渐形成了一套法律制度 。
宋朝法律制度的发展
的继承权。
土地制度
宋朝实行土地私有制,同时政府 也进行了一定的土地管制。
婚姻制度
宋朝婚姻制度注重门当户对,夫妻 地位不平等,离婚受到限制。
行政法律制度
官员管理制度
宋朝重视官员的选拔和考核, 同时对官员的权力进行了一定
的限制。
地方管理制度
宋朝实行州县制,注重地方管 理和治理。
监察制度
宋朝设立了完备的监察机构, 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3
州、县级司法机关负责审理辖区内的普通案件 和纠纷,并接受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民间调解组织
宋朝民间调解组织在解决民 间纠纷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民间调解组织分为乡约、保 甲、耆老会等类型,负责调 解民间纠纷,协助地方司法
机关解决案件。
这些调解组织在一定程度上 缓解了司法压力,同时也促
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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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
原告起诉,被告答辩,证人作证,法官根据 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
宋朝设立监察御史和登闻鼓院等机构,对审 判过程进行监督和申诉。
04
宋朝民事法律制度
宋朝土地制度与土地法
土地私有制
宋朝实行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买卖,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 配置。
土地登记制度
宋朝建立了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以确保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
宋朝法律制度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重视法律文化和法治信仰
宋朝的法律制度中强调了法律文化和法治信仰的重要性,这为 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强调程序公正和司法独立
宋朝的司法制度强调程序公正和司法独立,这为现代司法改革提 供了重要的参考。
重视证据和事实认定
宋朝的司法制度中重视证据和事实认定,这为现代司法实践中证 据采集和事实认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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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制度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维护封建秩序 和儒家道德,对于违反封建秩序和儒家道德的 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
3
宋朝法律制度还注重保护私有财产,对于盗窃 、抢劫、诈骗等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给予严 厉的惩罚。
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 发展、推动文化进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宋朝法律制度概述 • 宋朝行政法律制度 •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 宋朝民事法律制度 • 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及现代意义
01
宋朝法律制度概述
宋朝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是在唐律的基础上进一 步发展和完善而来的。宋初,太祖建 隆四年(963年),令狐祟德、窦仪 等人奉命制定《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即《宋刑统》,“模印颁行”天下 ,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 法典。

宋元的法律制度

宋元的法律制度
刑部和工部。
地方行政制度
宋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实行州、 县二级制,在州之上设路,路 设安抚使、转运使等官职,与
州平行。
官员选任制度
宋朝的官员选任实行科举制度 ,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并按照 出身、资历等条件授予官职。
民事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宋朝实行土地私有制,允许土 地买卖和租赁,并规定了土地
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元朝统一中国后,继承并发展了宋朝的法律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元朝法 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的特点
重视儒家思想
宋元法律制度注重儒家思想,强调 孝道、忠君和礼仪等方面的内容。
强化中央集权
宋元时期,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强 化,法律制度也更加注重维护中央 权威和加强中央集权。
严惩贪污腐败
宋元时期,贪污腐败问题日益严重 ,法律制度加大了对贪污行为的打 击力度。
《宋元的法律制度》
2023-10-27
目录
• 宋元法律制度概述 • 宋元法律制度的立法概况 • 宋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宋元法律制度的影响及价值
01 宋元法立与法律制度
宋朝建立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统治,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 度。
元朝统一与法律制度
犯罪分类
02
宋朝将犯罪分为杀人罪、盗窃罪、强奸罪等,并根据犯罪的性
质和情节进行分类。
法律执行
03
宋朝注重法律的执行,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和
执行判决。
诉讼法律制度
1 2 3
诉讼程序
宋朝的诉讼程序比较完善,包括起诉、审理、 判决和执行等环节,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 务有明确的规定。
司法审判
01
02
03
《大元通制》

宋朝的法律制度和案例讲解

宋朝的法律制度和案例讲解
(2)内容(了解内容)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4、财政管理制度
(1)宋初中央设立三司总管财计。三司下属的都磨勘司、
专勾司等为审计机关。南宋时将专勾司改为审计司,地 方上也有审计司,此后又设审计院。这是古代第一次正 式以“审计”命名的机构。
(2)严格中央与地方财政的预决算会计制度。各级政府
定期编订决算的账簿。
三、刑事法律(考试内容)
(一)在五刑之外创立新刑法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1、折杖法:即以折杖作为笞、杖、流、徒刑的代用刑的
方法,以减轻刑罚处罚的措施。它不适用于死刑、反逆 和强盗等犯罪。杖刑有数量、杖脊、杖臀的区别。
2、刺配
刺配主要用于逃亡军士、官吏犯赃即窃盗被赦免之人,
处以“决杖、刺面和流配”三种合用刑罚。刺刑有刺背、 额、面之分,配刑有军役和劳役的不同。前者是编入军 籍,劳役是从事煮盐、酿酒、烧窑、炼铁等苦役。
(3)府军监:府即为京师,军为边防要塞地区,监为矿
区、盐区,这些长官均由文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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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4)评价
宋人范祖禹在评价时说,将人事、行政、司法、财政和
军事权力全部集中于中央,前所未见,虽使地方割据势 力完全灭绝,但是地方的独立和应变能力也随之削弱。 最终导致外族入侵,州郡困弱而无力抵抗,是中央地方 关系上的一个严重教训。
范围及其顺序。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顺序是儿子和未嫁女。诸子均分,但未娶妻者多分
聘财;未嫁女分男子聘财一半。第二顺序是孙、守寡妻 妾。如果儿子死亡,孙子可以“子承父分”(类于今天 的“代位继承”)。
(2)户绝资产的继承。
“户绝”指没有男性子嗣。对此:
A 户绝资产范围是所有的部曲、奴婢、店宅和资财。

《宋代法律制度》PPT课件

《宋代法律制度》PPT课件
(二)司法原则
1、初审制度——鞠谳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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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审理与判决分司负责,互不统统,互相牵制,以 保证审判公正。
鞠司——司理参军、司录参军等 鞠司专管狱讼案件的审理而不兼他职 谳司——司法参军、法曹参军等 谳司专管检法断刑而无权过问审讯 2、复审制度——翻异别勘 指因犯人翻供或申诉而对案件进行再审的一种制度, 按其形式,可分为移司别推和差官别推。 移司别推:对录问翻异和行刑乘冤的案件,由原审 判机关改派同级他司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复审形式。
Q、为什么要实行禁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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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审刑院:宋时为加强皇帝对于司法权的控制而增设 的中央审判机关。上诉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后交大理寺 复核,再返回审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
2、提点刑狱司: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一般在 州设有司法参军和司理参军,分管检法议罪和调查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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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宗正府——主审蒙古人、色目人和宗室案件,由札 鲁忽赤负责审理。 3、宣政院——宗教管理和宗教审判的最高机构,官员由 僧侣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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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Βιβλιοθήκη 承认土地私有,严惩盗卖田产
(二)契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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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宅买卖契约
田宅买卖,需先问亲邻,再经官府确认,缴纳契税, 后过割赋税,最后原主离业 2、田宅出典契约
程序与田宅买卖相同,禁止一物两典 3、债务契约
买卖契约——绝卖、活卖、赊卖 4、借贷契约——限制高利
(三)婚姻制度
1、禁止五服内亲属婚姻,但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并不 禁止
(二)编敕——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1、概念:将皇帝颁行的单行敕令分门别类加以整理,使 其上升为具有普遍性法律效力的立法活动。 2、发展: (1)仁宗之前,敕律并行 (2)神宗变法,以敕代律

宋朝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综合体系,涵盖了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刑事法律以及司法制度等多个方面。在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中,宋朝制定了《宋刑统》,并进行了编敕与编例,形成了条法事类。行政法律方面,宋朝加强了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改革,完善了职官管理,包括职官的选任、考课以及俸禄与致仕制度,并设立了完备的监察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内容也变得丰富,涉及物权、债权以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经济法律则涵盖了农业、手工业、商业以及财政立法,体现了宋朝对经济发展的重视。在刑事法律方面,宋朝的刑制发生了变化,如折杖、刺配等刑罚的实施,并重视用重典治理盗贼。最后,在司法制度上,宋朝建立了完备的司法机关体系,制定了详细的诉讼和审判制度,包括刑事来自判和民事审判,并设有狱政管理制度。

法律史马工程《宋朝》

法律史马工程《宋朝》

▪ 三、证据、检验及法医技术
▪ (一)证据制度 ▪ (二)检验制度 ▪ (三)法医技术 ▪ 《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 ▪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实践的
“实判”著作,是研究古代法律适用、古代民事法律规范及古代司 法文书写作的重要资料
▪ 土地买卖种类:典卖、绝卖、以典就卖。 土地买卖的程序:
先问亲邻 (典主有优先购买权)、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卖主离业
‫‫‬ ‫‫‬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 1.立嗣继承形成制度
▪ 养子:同宗:


异姓
命继子 立继子
▪ 2.规定户绝财产继承
▪ 户绝:无男姓子嗣之户
▪ 户绝资产包括田宅、店铺、奴婢以及其他资财
(二)义利并重、重视理财
(三)临下以简、哀矜折狱。
二、主要法律的制定
▪ (一)制定《宋刑统》 ▪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太祖赵匡胤建隆四年(963年)颁布。 ▪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 体例:篇(12)、门(213)、律条(502)、律疏、敕、制、令、 ▪ 格、式、起请条。 ▪ 篇目、律文、疏议几乎与《唐律疏议》同,除“折杖法”外很少变动。 ▪ 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到宋朝建隆三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 ▪ 209条(包括“起请”32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
▪ 路设提点刑狱司:中央在各个地方的司法派出机构,专管司 法。负责辖区的司法审判和监察
▪(1)复查州县所审断的案件,“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 ▪(2)对有疑狱及拖延未决案件,亲赴州县审问 ▪(3)州县已决案件,由提点刑狱司复推
‫( ‫‬二)刑狱审断制度
‫‫‬
第一,长官躬亲制度
‫‫‬

67中国法制史第7章PPT课件

67中国法制史第7章PPT课件
9
•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 朱熹主张“明谨用刑而不留狱”。所谓 “明谨用刑”是指地方官吏在接受诉讼理 断案件时,要据罪论刑,上合法意,下慰 民情,案子要断得公平,合情合理。当然 他说的情理是以符合封建伦理纲常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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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朱理学继承了传统儒学的纲常伦理思想, 并且加以发展,形成一套严密完整的伦理 思想体系,并把它当作天理的体现,这对 于现存社会秩序的合理性及君权的合法性 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根据,同时,对于维护 封建专制的“法治”找到了思想源泉。
翻异别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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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天理,灭人欲”
礼即天理,已即人欲。
“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 也。”
——《朱子语类》卷十三
“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
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 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 之愈繁 。
——《朱子语类》卷六十四 《治道二·论刑》
• 宋以前儒学家们认为治理国家要以德治为 主,以刑罚为辅。到了宋代受朱熹“存天 理,灭人欲”理论的影响,德主刑辅思想 发生了变化。所谓“存天理,灭人欲”就 是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 这就是说天理、人欲是完全对立的,不可 并存于人之一心;人欲未去尽,除恶不能 去其根,为善不能充其量。所以说,只有 革尽人欲才能复尽天理,只有克制私欲才 能复存天理。


:脊杖20、18、17、15、13

:臀杖20、18、17、15、13

:臀杖10、8 、7
凌迟
条 封 状 。
陆 游 《 渭 南 文 集 》 ,
——
肝 心 联 络 而 视 听 犹 存 。
肌 肉 已 尽 而 气 息 未 绝 ,
(二)重典治贼盗
1.《宋刑统》中的重法 2.重惩贼盗的特别法规

第七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在唐朝法制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而成的,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宋代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主要由刑律、户籍制度、行政法规、地方令等构成。

刑律是宋代法律制度的核心,它包括刑法、刑律、刑律诏令和刑罚归律等。

刑律对人身、财产、荣誉、家族、国家、社会等方面都有相应规定,会同体的特征明显。

第二,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繁琐复杂。

宋律规定了犯罪的具体成分和刑罚的具体量刑,对很多常见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规定,使刑辞纷繁,犯罪与否要看非常多的细微因素,司法判决的灵活性也相对较大,各种特别情节的考虑和判断的灵活性很强。

第三,宋代法律制度有“法官万没有”之说,这充分反映了宋代法律制度中司法独立性的强调。

宋代设立了大理寺、监察司、御史台等一系列官署,它们监督、调查、审理各级官吏违法、贪污行为,并对民间纠纷处理也有所涉及。

这些官署对官员的违法行为有监察作用,可以制止、查办官员的不法行为,进行司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四,宋律中对官员的法律责任还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官员在“编辗群才”中,就有说不许在编辗过程中有贵戚幼子亲友名字。

对于不成文法也有限制,比如“吏部不得执子之手,黄门不得与之结党”。

在专制统治下的宋代,这些限制将是好事情。

第五,宋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还与中国的文化、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变化密切相关。

随着科举制度的逐渐完善,读书人的地位逐渐上升,他们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这些文人通过参与和倡导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推动了宋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进程。

总的来说,宋代法律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它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不断的发展和创新,并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提供了经验借鉴。

同时,宋代法律制度的繁琐复杂、强调司法独立性等特点也为历史上的一些司法问题留下了隐患,这些问题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也逐渐显现出来。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宋太祖赵匡胤建宋,都开封(史称汴京,即今河南开封)。

钦宗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金兵占开封,史称此前为北宋。

北宋历九帝,167年。

次年宋高宗赵构在南京(今河南商丘)称帝。

此后称南宋,都临安(今浙江杭州)。

末帝祥兴二年(公元1279年)为元所灭。

南宋历九帝,153年。

宋代法制在主要法典与基本法律制度的设置方面承唐之旧,因应社会发展变化,在具体法律规范和一些司法原则方面,有进一步的发展变化。

其中皇权体制的设置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蒙古贵族忽必烈建元,是为元世祖,都大都(今北京)。

顺帝至正二十八年(公元1368年)为明所灭。

顺帝北逃,史称北元。

如果自元太祖成吉思汗于1206年建蒙古国算起,历十四帝,163年(如自世祖建元后算,凡十帝,98年)。

有元一代,其中枢体制对明代有直接影响,在法典结构与用刑原则等方面对后世影响深远。

元代作为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大一统的帝制政权,其民族性统治政策在法律上的实践对清代也有影响。

第一节宋代法律制度引例:阿云之狱熙宁元年七月,诏:“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

”初,登州奏有妇阿云,母服中聘于韦,恶韦丑陋,谋杀不死。

按问欲举,自首。

审刑院、大理寺论死,用违律为婚奏裁,敕贷其死。

知登州许遵奏,引律“因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以谋为所因,当用按问欲举条减二等。

刑部定如审刑、大理。

时遵方召判大理,御史台劾遵,而遵不伏,请下两制议。

乃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二人议不同,遂各为奏。

光议是刑部,安石议是遵,诏从安石所议。

而御史中丞滕甫犹请再选官定议,御史钱顗请罢遵大理,诏送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定。

公著等议如安石,制曰“可”。

于是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皆论奏公著等所议为不当。

又诏安石与法官集议,反覆论难。

明年二月庚子,诏:“今后谋杀人自首,并奏听敕裁。

”是月,除安石参知政事,于是奏以为:“律意,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若已杀,从故杀法,则为首者必死,不须奏裁;为从者自有编敕奏裁之文,不须复立新制。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复习规划服务答辩论文写作事项咨询●宋代法律制度●一、宋代的法律制度概况宋代是中国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发展的时期。

在法制方面,宋初主要是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而以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颁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统》,接着又制定编4卷,106条,与《宋刑统》并行。

其后编不断增多,除全国普遍适用的编外,还是适用于一定地区的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县”,逐渐取代律的地位,成为当时重要的法规。

除《宋刑统》外还有编、条法事类、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1、宋代立法的指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格局。

(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

(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

(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

(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

同时,在中央实行“审刑院”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6)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师门生关系。

2)重文抑武,儒道兼用。

大力倡导儒学,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吸收道教和佛教的思想,形成了后来的理学。

理学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临刑以简,务必哀矜。

即强调立法要简要,对臣民要有哀怜之心。

4)重惩贪墨。

2、主要的立法活动1)《宋刑统》是对《唐律疏议》的照抄、照搬,但增加了“臣等起请”32条和“余条准此”(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44条。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曾经考查过)。

“终宋之世,用之不改”:整个宋代均是用《宋刑统》。

2)编敕,与格和永格一样,格为单个的敕令,经过整理上升为永格才具有普遍的效力。

(1)敕: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或特定区域颁发的诏令。

不具有普遍长久的效力。

(2)编敕:把众多散敕整理后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即为编敕。

3)编例,(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断例”:审判的典型案例;与案例相关的内容还有决事比、秦朝的廷行事。

宋朝的法律

宋朝的法律

• 五、婚姻、家庭与继承 • (一)婚姻 • (二) 家庭 • (三)继承
第五节 经济法律
• 一、农业立法 • 二、手工业立法
பைடு நூலகம்
• 三、商业立法 • (一)市场管理法 • (二)盐茶专卖法 • (三)外贸立法
• 四、财政立法 • (一)钱法 • (二)税法 • 1 赋税法 • 2 上供钱物法 • (三)账籍管理法 • (四)财政监督法
第七章 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立法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一)《宋刑统》的制定 (二)编敕与编例 (三)条法事类
上婚以歌孙藩卿自贵人 下姻终儿立,等娱者生 相,天舞永择何乐,如 安君年女久好不,不白 ,臣,,不便释使过驹 不之朕日可田去子欲过 亦间且夕动宅兵孙各隙 善两与饮之市权无积, 乎无卿酒业之,贫金所 ?猜等相,,出乏钱以
疑约欢多为守耳,好 ,为,置子大。厚富
《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第二节 两宋的法律地位
律学成就: • 《折狱龟鉴》 • 《棠阴比事》 • 《洗冤集录》
洗 冤 集 录 图 宋 慈
第六节 刑事法律
• 一、刑制的变化 • (一)折杖法 • (二)刺配 • (三)凌迟刑 • 二、重典治盗贼 • “贼盗重法” • 三、惩贪
第三节 行政法律
• 一、加强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改革 • 二、职官管理 • (一)职官的选任 • (二)职官考课 • (三)俸禄与致仕
刺壮饥顾
︱ ︱ 欧 阳 修
口 论 时 政 。
年 犹 勇 为 ,
寒 谈 孔 孟 ,
我 实 孤 生 ,
• 三、监察法 • (一)监察体制 • (二)监察立法 • (三)监察法的实施
第四节 民事法律

宋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

②流刑演变为刺配;
③出现凌迟;
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
3、民事法规渐趋完备:以后周影响最大。
三、司法制度(请自己阅读)
北宋形势图
南宋形势图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960-1127)
一、宋朝立法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宋朝法律制度
五代十国形势图
第一节 五代十国法律制度
(907-960)
一、立法概况
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2、《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 完善的法典。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内容的演变
1、刑罚空前酷烈:
①杖刑演变为“合欢杖” 、“随年杖”
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 (二)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日本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制至宋朝才达到顶峰
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一)
(一)刑事法制 1、特别刑法: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区的
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窝藏重法:针对特定地区、特定案件的特定犯罪。开启封建
时代采用特别法立法形式镇压盗贼的先河。 重法地法:籍没家产、株连亲属,且突破刑法不溯及既往的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由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定
2、物权
1)土地所有权制度进一步完备:公田法,土地买卖契
约订立的步骤
2)族产:义庄
3、债权(自己阅读)
4、婚姻家庭与继承
1)婚姻关系: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13
2)家庭关系:立继子与命继子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7章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7章

(五)翻异别勘制度
防止冤假错案,指犯人如在录问或行刑时提 出申诉,案件必修重新审理。
翻异别勘 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 上级机关的“差官别推”
• 宋代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 ,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 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别勘分为别推 (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 ),翻异别勘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 重审的制度。
(公元960—公元1279年)
第一节 宋朝立法概况 第二节 宋朝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第三节 宋朝司法制度 第四节 辽、西夏和金法制概况
第一节 宋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立法思想
(一)加强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 (二)理学的影响 (三)义利并重的思想
宋加强中央集权的消极后果
1.边境空虚
•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 朱熹主张“明谨用刑而不留狱”。所谓 “明谨用刑”是指地方官吏在接受诉讼理 断案件时,要据罪论刑,上合法意,下慰 民情,案子要断得公平,合情合理。当然 他说的情理是以符合封建伦理纲常为前提。
• 程朱理学继承了传统儒学的纲常伦理思想, 并且加以发展,形成一套严密完整的伦理 思想体系,并把它当作天理的体现,这对 于现存社会秩序的合理性及君权的合法性 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根据,同时,对于维护 封建专制的“法治”找到了思想源泉。
(二)地方司法机关
提点刑狱司
在各路设置,中央派出机构, 监督州县审判活动。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 (二)皇帝躬亲狱讼 (三)重视勘验证据
(四)鞫谳分司制度
(五)翻异别勘制度
(一)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 1.民事案件 (1)“务限法” (2)审限与诉讼时效 2.刑事案件

中国法制史各章练习题及答题提示:第七章 宋朝 练习题

中国法制史各章练习题及答题提示:第七章 宋朝 练习题

第七章宋朝法律制度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 宋朝的基本法典不称律,而是称()A.通制B.条法事类C.条格D.刑统2. 编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形成于( )。

A.隋代 B.唐代 C.宋代 D.明代3. 宋朝为加强中央司法机构的控制,在皇宫中设立()。

A.大司徒B.《宣政院》C.大理院D.审刑院4.《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的篇目数是( )。

A.6篇 B.7篇 C.12篇 D.18篇5.《庆元条法事类》编制于( )。

A.唐朝 B.宋朝 C.五代 D.元朝6.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

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B.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C.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继承权D.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7.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

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

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

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C.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D.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8.我国古代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是()A.洗冤集录B.折狱龟鉴C.庆元条法事类D.淳熙条法事类9..宋代创设的()改变了封建制五刑的执行方法。

A.刺配B.凌迟C.折杖法D.具五刑10.我国古代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的作者是()A.窦仪B.长孙无忌C.宋慈D.李时珍11.元代把臣民分为四个等级,地位最高的是()A. 南人B. 汉人C. 色目人D. 蒙古人12.元代把臣民分为四个等级,地位最低的是()A. 南人B. 汉人C. 色目人D. 蒙古人13.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D.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14.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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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鞠谳分司制——“审”与“判”分开, 鞠谳分司制—— 由专职官员负责检详(选择) 由专职官员负责检详(选择)法律条 文,而原审官员无权检法( 文,而原审官员无权检法(适用法 律)判刑(定罪);而前述检详法律的 判刑(定罪) 官员是依据原审官员审定的案情与 相关证据适用法律,但无权过问审 讯。
四、“翻异别推” 四、“翻异别推”制度 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 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 实碍重罪”时,采取“翻异别推” 实碍重罪”时,采取“翻异别推”制 度。 ——移司别勘,同级异司复审。 ——移司别勘,同级异司复审。 ——差官别推 ——差官别推 上级机关差派另一机关官 员审理 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 如故意诬告称冤者,查证属实,罪加一 等处罚。
B输钱印契 缴纳契税(输钱),官府加盖官印(印契) 缴纳契税(输钱) 官府加盖官印(印契) C过割赋税 D 原主离业。 原主离业。
典卖契约(活卖) 1.一物不得二典 2.明确约定回赎期限 3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 期限及约定不清的,法律规定在三十年 内继承:
三、刑事立法 (一)刑罚 1.折杖法:宋朝用决杖来代替“五刑”中笞杖徒流 宋朝用决杖来代替“五刑”
四刑的惩处方法
目的:“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
数”
内容:
A、加役流——脊杖 ,就地配役 年 、加役流 脊杖20,就地配役3年 脊杖 B、三流 脊杖17-20,就地配役 年 、三流——脊杖 脊杖 ,就地配役1年 C、五等徒刑 脊杖13-20,杖后释放 、五等徒刑——脊杖 脊杖 , D、杖、笞刑按五等 笞刑按五等——臀杖 臀杖13-20、7-10,杖后释放 、 臀杖 、 ,
第七章 宋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概述 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立法成就 宋朝司法制度高度集权化
本章重点 《宋刑统》 ; 宋代的编敕;宋代司法制度 本章难点 宋代的编敕;宋代司法审判制度
第二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立法思想——高度集权 一、 立法思想 高度集权 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起精兵” “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起精兵” 节度使——无职掌虚职 (一)节度使 无职掌虚职 赋税——收入运送京师 (二)赋税 收入运送京师 军事——精兵收到中央禁军 (三)军事 精兵收到中央禁军
户绝资产继承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
《户婚门命继与立继不同》 户婚门命继与立继不同》 捡照淳熙指挥内臣僚奏请,谓案祖宗之法立继者谓夫 捡照淳熙指挥内臣僚奏请,谓案祖宗之法立继者谓夫 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 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 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 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 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 命继者於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 命继者於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 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於 绝家财产者, 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 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 四分之一给之, 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 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 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 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 没官。 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 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 女均给,馀一分役官。
宋朝除沿袭以往朝代遗产兄弟均分制外, 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孙、守寡妻妾也可继承。
(2)户绝 A立嗣:生前立嗣,生后立嗣。 生前立嗣,生后立嗣。 B 生后立嗣:称“继绝” 继绝”
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二、立法活动 (二)《》 1制定:由窦仪主持制定,于宋太祖建隆 制定: 制定 由窦仪主持制定, 四年(公元963 963年 颁行天下《 四年(公元963年)颁行天下《宋建 隆重详定刑统》 隆重详定刑统》 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3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 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 4 体例 (1) 12篇,213门。 ) 篇 门 (2)律文、疏议、敕、令、格、式(准 )律文、疏议、 字) (3)起请条 )
2.买卖契约 2.买卖契约 不动产买卖(四要件): 不动产买卖(四要件): A先问亲邻、:“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 先问亲邻、 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
次问四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 次问四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 递问次邻。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 递问次邻。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
3.死刑——凌迟如律 3.死刑——凌迟如律 (1)凌迟:也称陵迟,俗称“千刀万 )凌迟:也称陵迟,俗称“ 即以利刃零割碎肤、残害肢体, 剐”,即以利刃零割碎肤、残害肢体, 再割喉管, 再割喉管,使 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 慢慢死去的刑罚, 慢慢死去的刑罚,是中国古代最残酷 的生命刑。 的生命刑。 (2)入律 )入律——《庆元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3)产生及影响: 产生于五代,盛行 )产生及影响: 产生于五代, 于宋朝中期,并被元、 于宋朝中期,并被元、明、 清所沿 用
2.刺配之法 刺配之法 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决杖、 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决杖、 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 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 配之刑原为减死之刑,后变为常刑 配之刑原为减死之刑,
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 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 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 径不过五分” 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 后来又规定, 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 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 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 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 配某州( 牢城” 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 上的。 上的。 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 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 军役。 军役。
1.中央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
(1)大理寺: 。 大理寺 (2)刑部: (3)御史台 审议大理寺和刑部移送的案件, 审刑院————审议大理寺和刑部移送的案件, 审刑院
宋神宗改革时撤消
制勘院 推勘院
2. 地方司法机关
(1)路:提点刑狱司——为中央司 派 提点刑狱司 为中央司 出机构 (2) 州(府 、军、监) (3)县
(二)管理选任、考课 管理选任、 1.选用:科举、恩荫 选用:科举、 选用 (1)录取、范围较宽 )录取、 (2)三年殿试 ) (3) 糊名、誊录、回避 ) 糊名、誊录、 (4)考试内容 )
2.考课 2.考课 1.专设机构:审官院 专设机构: 专设机构 考课院 2.考课制度固定化、法律化 考课制度固定化、 考课制度固定化 3.方法: 磨勘制 方法: 方法 历纸制 4.不同的考课内容、标准 不同的考课内容、 不同的考课内容
(二)编敕 1.含义: 含义: 含义 2.两宋编敕特点 两宋编敕特点 (1)活动频繁 ) (2)专门编敕机构 )专门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 详定编敕所 (3)大量刑事敕条 ) (4)仁宗后,编敕地位逐渐提高 )仁宗后, 神宗后,以敕破律“ 神宗后,以敕破律“律不足以周事 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5)大量民事经济敕条 )
遗嘱继承 ——财产无承分人 ——财产无承分人 ——继承人:缌麻以上亲属。 ——应当“经官印押”,由官府进行公证, 应当“经官印押” 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十年
(三)经济法律 1.商业法律 1.商业法律 2.经济立法 2.经济立法 3.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市舶条法” 3.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市舶条法” ——市舶司 ——市舶司 4.财政制度 4.财政制度 ——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我国的审计机构 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我国的审计机构 由“诸军诸司专勾司”更名为“审计院”,为“审 诸军诸司专勾司”更名为“审计院” 计”一词的起源。
3皇帝亲自介入审判: 皇帝亲自介入审判:
A皇帝亲自审判大案 官吏审判案件, B官吏审判案件,如遇律无明文规定的 情况,须上奏皇帝裁决。 情况,须上奏皇帝裁决。 C皇帝派御史台的推勘官赴各地审理重 大案件
二、民、刑有别的诉讼程序
——务限制度 务限制度 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日, 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日, 州县官受理民事诉讼, 州县官受理民事诉讼,其他时间原则上 不再受理。 不再受理。但如果原已受理的民事诉讼 尚未结案,可以延长至三月底结案。 尚未结案,可以延长至三月底结案。但 三月底以后,不仅官府不再受理案件, 三月底以后,不仅官府不再受理案件, 也不得审理案件, 也不得审理案件,用以保证农业生产的 正常进行。 正常进行。
(三)监察制度 1.御史台 御史台 2.特点: 特点: 特点 1) (1)台谏合一 (2)风闻弹奏 ) (3)加强地方监察: )加强地方监察:
二、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事经济立法 (一)商品经济及其观念的发展变化
(二)民事法律内容更新 1.确认保护土地所有权 ——不立田制、 1.确认保护土地所有权 ——不立田制、 不抑兼并 (1)法律承认新垦荒地的所有权,明 确弃田的归属。 (2)通过买卖取得的不动产,以红契 )通过买卖取得的不动产,以红契 为合法的产权证书。 (3)打击盗卖、私自买卖等侵犯所有 权的行为
四、 检验勘验 宋慈撰写的世界第一部法医学名著 ——《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
理雪制度
宋朝的诉讼制度, 宋朝的诉讼制度,即当事人或其亲属不 服刑事判决向上申诉的制度. 服刑事判决向上申诉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防止冤案的发生. 其目的在于防止冤案的发生.雪理案件的 期限是判决后的三年内. 期限是判决后的三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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