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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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4]17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28
【实施日期】2004.09.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8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2004年9月28日深府办[2004]178号)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市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
我市金融产业发展,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深中外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申请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及相关评审、授予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金融创新奖是授予金融机构或金融从业人员的荣誉,授奖证书不构成确定项目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金融创新奖评选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金融创新奖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如无符合标准的奖项,可以缺额。
第八条金融创新奖授予在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
献的金融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金融创新奖的获奖单位应当是在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各级监管部门和政府部门不能作为金融创新奖的获奖单位。
第十条金融创新奖的获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思路和方案中起决定性作用者;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直接贡献者;
(三)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产业化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第三章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