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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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物权法

一、物权的一般原理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西街支配一定的物,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3、物权以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4、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分类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的所有人可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2、根据设立的目的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所做的分类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4、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在(1)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2)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成立

2、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于债权(2)先物权优先于后物权,同时的物权按比例(3)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效力,如买卖不破租赁(4)共有关系中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4、物权保护请求权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

不动产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实施。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1、物权公示效力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4、善意保护效力

不动产登记的种类1、更正登记2、异议登记3、预告登记

动产交付的形态: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3、指示交付4、占有改定

物权的保护:物权保护请求权有以下五种:1、确权请求权2、返还原物请求权3、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4、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5、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预的永久性物权。

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2、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4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

所有权的具体权能:1、占有权能(1)所有人占有(2)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2、使用权能3、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产物产生出来的新增价值的权能。所有物新增的价值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孳息必须和原物分开形成独立个体,例如怀孕的老牛为原物,苹果树待摘的苹果为原物。4、处分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置的权能。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成产劳动2、

收取孳息3、国家强制4、无主财产的取得(暂时推定为国家所有),无主财产包括(1)遗失物(2)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3)无人继承的财产5、无主财产的先占取得6、添附(1)附合(2)混合(3)加工7、善意取得8、时效取得(时效取得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占有人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2、占有人的占有须经过法律规定的普通取得的时效期间)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条件,即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无处分权人经财产所有人同意而占有该财产。

善意取得的结果是物的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其中在公共场合合法购得赃物也可以视为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继受取得的主要方法:1、买卖2、互易3、赠与4、遗嘱继承与遗赠。

继受取得的所有权转移:《物权法》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规定,不动产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三、共有

共有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特征:1、共有权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2、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3、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4、共有权具有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

共有的类型:《物权法》第93条,“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105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这里规定的是准共有。因次,共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准共有。

(一)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也叫分别共有,是共有的基本类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的主要事实是1、共同购置2、共同投资3、其他约定4、依法定的事实而发生5、共有关系不明确的,推定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是指各个共有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主要按共有人的约定确定,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确定,则按照《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人的内部关系,是指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共有财产的使用和收益2、共有财产的处分(《物权法》第101、97条)3、共有财产的管理(《物权法》第96条)4、公共费用的承担(《物权法》第98条)。

按份共有人的外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作为共有权的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对第三人的权利2、对第三人的义务(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二)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也称为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共有关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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