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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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院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采用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学院采购项目包括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

货物类采购主要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器材、家具、药品、图书、教材、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军训服装、学生公寓用品等。

工程类采购主要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服务类采购,是指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开发服务、运输服务印刷服务、各类保险、物业管理、绿化养护、房屋租赁、软件等。

第四条学院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层采购、全程监督”的管理体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原则;
(四)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凡纳入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购项目已批准立项;
(二)经费预算已经落实;
(三)具体承办部门或者使用单位已经确定。

第六条学院各类货物、工程及服务类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学院集中采购规定标准的,必须由学院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未达到学院集中采购规定标准的项目,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采购项目按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院采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第十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采购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采购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资产后勤、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教务、工会等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采购办”)。

第十二条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学院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审议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并报学院相关会议审议;
(二)审议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报学院党委会决策审定;
(三)审议学院年度采购计划,并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重大项目报学院党委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采购办是采购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其负责人兼任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拟订学院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二)落实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协调推进学院的各类采购活动;
(三)编制学院年度采购计划,报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四)负责管理供应商库,建立供应商评价机制;
(五)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负责学院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七)负责与学院委托的社会招标代理公司沟通协调;
(八)受理和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做好供应商投诉的调查处理;
(九)组织学院采购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十)做好学院集中采购过程性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一)指导学院分散采购工作,负责各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检查;
(十二)完成学院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采购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指采购业务归口和预算归口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制订本归口权限范围内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归口管理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三)编制本归口范围内的年度采购计划;
(四)审核采购需求及预算,建议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五)组织归口范围内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工作;
(六)审核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
(七)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采购项目申购部门(以下简称“申购部门”)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的各二级单位、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项目立项前调研论证、采购计划申报等准备性工作;
(二)向主管部门提交采购项目立项申请,提出供应商资质条件、采购文件核心技术指标、验收标准等要求,建议技术参数评标办法,提供调研或潜在供应商名单等;
(三)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
(四)负责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内容的答疑;
(五)负责供应商勘察现场;
(六)负责采购需求文件的流转会签;
(七)向评标委员会报告项目情况,接受供应商相关咨询;
(八)起草采购合同,按学院相关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九)负责合同履行,项目完成达到验收条件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十)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合同款项的支付手续;
(十一)做好项目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工会是学院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纪委办公室负责对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督,受理供应商的投诉;监督检查招标采购后的合同签订、履行及项目验收情况;
(二)审计处依据有关审计规定对招投标项目监督核查,负责决算审计、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工会依据工会监督管理职能对学院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反映职工采购建议和意见;
(四)对采购招标活动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置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是独立负责采购项目评审并推荐中标供应商的临时机构。

(一)评标委员会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组成,重大项目或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项目评标委员会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主管单位指派1名,其余由采购办从江苏省财政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专业性强、情况特殊的采购项目,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专家的,由主管单位或申购单位按不低于1:2的比例推荐后随机抽取。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采购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完成独立评审工作;
2、对评审过程保密,对个人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内容;
4、编写评审报告;
5、评审中发现的供应商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6、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由经济、法律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采购招标项目论证、采购招标活动的技术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采购形式与限额标准
第十九条学院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学院集中采购、部门自行采购、学院定点协议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现场询价采购等组织形式。

(一)政府采购:指符合苏州市公布的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由学院委托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采购。

(二)学院集中采购:预算2万元及以上(含批量)且达不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或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清单中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具体实施。

(三)部门自行采购:指未到学院集中采购标准的采购工作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项目由申购部门组建3人(含)以上单数人员的临时采购小组,组长由申购部门负责人担任,各单位党风廉政监督员应为小组成员。

临时采购小组开展询价(不少于3家)后实施采购,应按规定做好采购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定点协议采购:指常用实验实训耗材、办公用品耗材、设备备品配件、水暧五金材料、卫生保洁用具、批量门诊药品等小金额多批次需在学院通过招标或以协议确认定点供应商的采购活动。

(五)网上商城采购:指纳入江苏省省级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通过网上商城直接采购,采购工作由采购办具体实施。

(六)现场询价采购:指通过现场询价方式采购的活动,采购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经学院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采购办、申购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实施采购。

第四章集中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学院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网上公告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现场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学院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如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依据相关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采购办审核后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是指学院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邀请招标是指学院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及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3、法律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二十三条竞争性谈判是指学院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四条竞争性磋商是指学院通过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学院从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院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4、上级管理部门因管理上的需要指定配置的设备或软件。

第二十六条网上公告询价采购是指学院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网上公告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七条网上商城采购是指凡纳入江苏省省级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商品,应在网上商城实施采购,若网上商城采购确实不能满足需求的,申购部门提出申请,经采购办审核,分管采购院领导批准可按照相关规定另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现场询价采购是通过现场供应商询价(不少于3家)的方式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现场采购:
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其它采购方式无法满足时间要求的;
2、所购货物需与原采购项目或现有场地环境相兼容或配套的。

第二十九条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院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根本利益。

第五章采购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采购一般工作程序:申购部门市场调研、编制采购需求—主管部门需求论证—主管部门编制本归口范围年度采购计划—采购办发布学院年度采购计划—申购部门办理采购审批—采购办实施采购
(一)申购部门市场调研、编制采购需求
1、申购部门组建采购项目组负责前期市场调研,项目组成员必须为学院职工,组长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科长以上职务,项目组成员不少于3人,预算低于10万元的项目,申购部门可在本部门人员范围内组织成立项目组,也可邀请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参加项目组,其中组长由申购部门人员担任。

预算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申购部门、主管部门和采购办联合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申购部门人员不少于3人,其余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推荐,项目组长由申购部门负责人担任。

2、申购部门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基础上,科学合理的编报采购需求和采购预算。

除单一来源设备外,申购部门必须提供3家(含)以上拟购设备参考制造商、品牌、型号、技术参数、价格的调研情况,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3、采购需求应描述清楚、表述规范、含义明确、内容完整、合理合规,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采购需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内容。

4、申购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组意见向主管部门提交采购立项申请表,申请采购立项。

(二)主管部门、采购办需求论证
1、项目主管部门、采购办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

论证主要方式包括: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论证等。

2、需求论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采购标的所要实现的功能或目标,以及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2)除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应根据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具体写明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节能标准、服务标准等性能要求,其标准不应低于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其他通行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的物理特性,如尺寸、颜色等要求;
(4)对参加招标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如法律法规有强制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
(5)推荐采用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6)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执行时间和地点以及售后服务要求;
(7)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8)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3、学院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均应进行需求论证(采购通用类产品或者需求标准统一的品目,无需进行论证)。

预算2万元以上、苏州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项目
主管部门或采购办分别组织论证;苏州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可由学院委托代理机构组织论证。

4、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特别是采购需求较为复杂、性质特殊,采购项目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项目,采购办可组织对项目需求进行再次论证。

5、采购办根据需求论证意见和项目实际情况,必要时在学院招标网站或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招标采购项目名称、拟采用的采购方式、预算金额、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论证意见、联系人等。

6、重大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含设计、建设方案)须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预算10万元及以上的非“三重一大”决策采购项目需求方案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预算10万元以下项目采购需求方案由分管院领导会签审批后执行。

(三)主管部门、采购办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本归口范围内的年度采购计划。

采购办汇总各主管部门采购计划,编制学院年度采购计划。

(四)采购办发布年度采购计划
学院确定年度采购计划后,由采购办网上公布,对拟开展的采购项目主动提醒,对未按计划执行的采购项目进行跟踪,利用网站公告等形式对各部门当季度采购计划实施情况、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通报。

(五)申购部门办理采购审批、采购办实施采购
申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提前办理采购报批手续,并附送采购审批表、可行性论证报告等资料给采购办,由采购办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申购单位应在预计开标时间2个月前完成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完成后,申购单位应在10日内准备好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所需的书面材料,采购办根据项目金额和实际情况确定实施委托采购或学院集中采购。

第三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购文件制作。

根据申购部门提供的项目需求,由采购办编制采购文件,起草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应按规定办理流转会签。

(二)信息发布。

在校园网主页发布招标信息。

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三)资格审查。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实行资格预审的,由采购办、申购部门和主管部门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供
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

实行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三)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结束后,由采购办向合格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

实行资格后审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按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和途径发售。

(四)投标。

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不接受不在规定时间内投标或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投标。

(五)开标。

采购办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六)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内容、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结束后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供应商。

(七)审定采购结果并公示。

评标结果采购办审核,经分管采购院领导、主管单位分管院领导会签审定,重大项目须经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在学院招标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采购结果定期向学院院长办公会通报,重大项目及时通报学院党委会。

(八)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中标单位。

(九)签发中标通知。

采购办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采购的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一性专项论证。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提供单一性专项论证报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采购办对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相关情况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确定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经过批准且公示无异议,主管部门申请的供应商即为物资或服务的最终谈判供应商。

(四)组织商务谈判。

采购办组织谈判小组,确认所购物资或服务的价格、配置、技术参数、售后服务承诺等条款内容。

第三十四条学院采购评标方法应采用合理的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一般以最低价评标法为主。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学院采购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经主管部门申请,采购办审核,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金额标准向供应商收取招标文件成本费,所收费用上缴学院财务处,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六条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以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向学院缴纳不超过采购项目估算价百分之二的投标保证金,采购活动结束后退还。

投标供应商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

第六章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采购合同按《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申购部门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前,可向中标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按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申购部门应为中标供应商提供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配合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并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及时进行履约验收。

第四十一条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项目,也不得将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十二条合同签订之日2个工作日内,申购部门将签订的合同报采购办备案,采购办对签订的合同在学院招标网站进行信息公示。

第四十三条对需要重复采购的货物,如果近三个月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在该货物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申购部门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货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申购部门自签订补充合同之日2个工作日内,将补充合同报采购办备案。

第七章履约验收及资产入账
第四十四条申购部门是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履约验收采取由申购部门在项目完成,具备达到验收条件时向主管部门或采购办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或采购办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具体负责验收工作。

项目重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十五条验收小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验收小组成员的组成原则上申购部门不得超过2人,参与采购文件编制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其他验收成员应从主管部门和校内相关职能部门中产生。

重大项目或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招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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