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编自导自演自报的新闻:传媒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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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2006年9月18日自编自导自演自报的新闻:传媒假事件
陈力丹周俊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
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的传媒由过去单纯的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转变为同时具有经济利益追求的社会单元。
一些传媒为了迅速扩大知名度或者增强美誉度,以弘扬主旋律的名义,策划推动了一系列事件。
比如,一些传媒策划并连续报道营救被拐卖儿童等活动,这些事件通常会得到党政部门和老百姓的认可,扩大了传媒的影响力,提高了传媒的发行量或收视率,最终为传媒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
在实践上,这似乎是一种双赢,其合法性也得到了一些研究者的支持。
这样的做法通常被支持者概括为“新闻策划”的一类,视为主观能动性在新闻业务上的体现。
传媒假事件≠新闻策划
美国历史学家丹尼尔•布尔斯廷曾分析过相似现象,他将经过设计而刻意制造并适合传媒报道的新闻称为假事件。
这在公共关系领域司空见惯,公关工作者甚至直接称之为“制造新闻”。
然而这些假事件的制造者并不是传媒,而是社会其他组织。
这与我国由传媒公开策划并由该传媒进行报道的事件有着一个明显区别,那就是传媒策划的事件的行为主体就是传媒自身。
从这点来看,所谓的此类“新闻策划”本质上就是由传媒公开策划并作为新闻进行报道的公共关系活动,可以更确切地称之为传媒假事件。
这与组织新闻报道活动意义上的新闻策划是根本不同的,传媒假事件已经属于传媒的经营管理范畴,而新闻策划是属于新闻业务范畴。
在传媒假事件中,消息来源与报道者出现了重合,即事件由该传媒报道后,传媒兼具消息来源和报道者的双重角色。
这种重合存在显性与隐性两个层次。
显性重合层次中,该事件本来不会自然发生,是传媒直接策划和发起的,然后再由该传媒报道。
这时传媒作为消息来源的角色是显而易见的。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隐性重合层次在我们新闻实践中大量存在,如摄影和电视报道中经常出现的摆拍现象。
这种情况下,传媒并没有直接策划和发起某个事件,但对所截取的事件场景进行了导演或重新建构。
这时传媒不是该事件发生阶段的消息来源,而是该事件报道阶段的消息来源。
传媒在生产传媒假事件时,大多以公众利益的名义,这些事件通常带有较强的人情味,但背后隐藏着另外的动机。
首先是形式上的宣传动机,这源于我国传媒负有的政治宣传任务。
我国传媒及其从业人员要生存和有较好的收入,就要在统一的宣传方向上动脑筋,以“紧跟快转”的敏感借政治需要取得成功。
这样,传媒假事件就得到某种合法依据,容易得到上下两头的认可。
但这种动机是形式上的,是一种华丽的保护伞,以隐藏传媒所真正追逐的公关动机和职业主义动机。
公关动机来自传媒自我宣传的需要,以树立和优化传媒形象和增强其影响力。
而职业主义动机是源于传媒及其记者追逐独家新闻。
独家新闻可以给传媒带来声誉和利益,但传媒版面和频道的急遽增加,使得独家新闻成为稀缺品。
传媒假事件由于消息来源就是传媒自身,构成了独家新闻。
这类独家新闻可以标准化、低成本地批量生产。
传媒在批量生产传媒假事件的过程中按照一定模式对事件进行导演。
传媒一般会对要策
划的事件搭建一个诠释框架,比如弘扬主旋律,发扬人道主义等,这种框架往往要能激起社会的共鸣。
在这个框架下,传媒按照事先设计好的脚本进行事件的安排和推动,形成一个个受到传媒控制并适合报道的场景。
传媒将这些场景用煽情性的语言或画面进行一系列的包装,以迅速吸引社会的长期关注。
如果传媒对事件的策划仅仅停留在导演的阶段,而不在本媒体进行大规模报道,那么,这些事件还只是一般公关意义上的假事件。
所以,传媒策划的事件要成为传媒假事件则必须将该事件进行媒介化,即由本媒介进行大规模报道。
在这个过程中,传媒报道的事件并没有制造假新闻,所报道的新闻的确是真实的,但这种真实是传媒制造并精心组合的真实。
实际上,任何传媒在进行新闻传播的过程中都存在着三种真实,即社会真实、媒介真实和受众真实。
社会真实指事件的真相,是一种客观真实;传媒真实指传媒所呈现的事件情境。
作为理想,传媒报道应该反映社会真实。
然而,传媒在反映社会真实时,基于种种因素,往往不会、恐怕也不可能完全反映真实的社会情境。
受众真实是一种主观真实,即受众对事件的主观认识。
这种主观认识部分可能来自媒体的报道,部分可能来自其他信息渠道。
传媒假事件中的确存在某种社会真实,并不完全是虚假的事件。
但是,社会真实是客观存在的,是不能由传媒人为制造的。
传媒假事件中存在的某种社会真实,其实只是传媒策划事件的事实由头。
传媒在这个事实由头的基础上,人为设计并推动了传媒可以控制的一系列事件,这些事件不是自然发生的。
从这个意义上,传媒是在建构社会真实。
而在正常的新闻传播活动中,传媒并不存在对社会真实的建构,只是存在对媒介真实的建构。
传媒假事件的影响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传媒假事件已逾越了新闻业务的层次,成为传媒树立形象和扩大影响力的公关经营活动。
这种活动将会对传媒的伦理和规范带来重要的影响。
消息来源与报道者的重合现象将会冲击新闻的客观公正原则。
当消息来源与报道者重合时,传媒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此时消息来源和报道者有着同一的利益,即使传媒宣称自己代表了党或人民的利益,但其消息来源的角色使人不可避免地产生传媒谋取自身利益的印象。
而且,作为消息来源的传媒在对新闻进行筛选和报道时,一般只会突出有利于本传媒的信息。
这种重合将很难保证新闻的客观公正,也难以展现社会现实,传媒的功能与可信度都将受到严重的伤害。
隐藏的动机可能对社会产生一定危害。
传媒假事件中的动机很容易造成传媒角色的错位,使传媒热衷于制造事件,而不去用心观察和捕捉瞬息万变的现实。
对于传媒角色错位的危害,《华盛顿邮报》的已故发行人格雷厄姆夫人曾在水门事件后提出警告:新闻人员不能将自己视为游侠、骑士,整个新闻界被某些人抹上了英雄色彩,这不是新闻界原本该扮演的角色,而且就某种程度而言,这也是个很危险的角色,这是由于其他社会机制未善尽其责。
在传媒假事件中,传媒更多时候是越俎代庖,利用了社会某些职能部门的缺席。
作为传媒,在事件中首要的行动是呼吁相关职能部门的复位,而不是利用这种缺席去生产传媒假事件。
如果的确需要干预事件,报社的评论是更直接的手段。
事件的媒介化过程影响了新闻选择的公正性。
美国传播学者休梅克的全球调查显示,中国的异常性新闻在世界上最多,社会重要性新闻第二多。
这说明我国有很多新闻值得去挖掘。
一些传媒却不顾这些新闻,而热衷于生产传媒假事件,这与其说是传媒在进行新闻业务创新或是获取独家新闻,不如说是传媒挖掘新闻能力的匮乏,甚至是传媒的懒惰。
这时就会产生一种新闻选择的公正问题。
如此广大的世界,许多客观发生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被忽略,而传媒自己制造的事件被不断放大和传播。
传媒假事件建构的不是真实世界。
从新闻报道的角度来看,传媒不能预先设计和建构供本传媒报道的社会真实;从公共关系的角度来看,传媒作为一个社会组织需要树立和完善传
媒的形象。
但是,我国传媒的采编部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公关部门的职责,因而实际操作中有意无意地混淆了这两个角度。
传媒的采编部门建构社会真实时为了公关的需要预设了一些脚本,控制着社会真实的状态。
传媒不可能镜子式地反映社会真实,但传媒对社会真实的选择要尽可能给公众提供“整体真实”,报道的新闻需要一定的“量度比例”。
这个量度比例一旦失调,即使具体报道都是真实的,那也只是存在论意义上的真实,并未达到认识论意义上的全面性和正确性,进而使整体报道失真。
传媒对自己建构的一些社会真实进行集中大规模的报道,最容易使这种量度比例失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