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阴段“一条龙”船队安全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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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阴段“一条龙”船队安全监管研究
徐广波
(江阴海事局,江苏 江阴 214442)
摘 要:随着长江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驳船船队因其自身存在的多种问题越来越不能满足当前长江航运市场的需要,对驳船船队的有效监管也成为了当前海事监管工作的难点,通过对长江江阴段驳船船队不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为建立和完善驳船船队监管长效机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驳船船队;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U6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9)10-0055-02
DOI编码:10.13646/ki.42-1395/u.2019.10.025
近年来,虽然随着长江航道整治和维护工程的有效展开及机动船船型标准化工作的逐步完善,长江中下游干线的驳船逐渐被自航船取代[1],但是驳船因其自身吃水浅、尺寸灵活等特点,驳船运输在货运市场上依然有一定的生存价值。
目前,江阴辖区吊拖船队(俗称“一条龙”船队)分布相对比较集中,北岸主要集中在永益码头、长强码头、博联码头和大通码头,主要到北岸码头装卸焦炭和煤炭,年均约60-70艘次,南岸主要集中在夏港电厂码头、长宏2号码头、黄田港6号码头和兴澄码头,主要装卸煤泥、矿物和煤炭,年均约30~40艘次。
1相关法律法规
2015年1月12日1500时许,徐州市润泽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润泽驳1002”轮在江阴5#港池离泊过程中发生搁浅事故,造成“润泽驳1002”轮船底尾部洞穿0.4米*0.25米,舵杆断裂,船舵丢失,货舱进水等损失。
2016年4月25日1700时许,“苏建航拖016”轮(自江阴长宏2号码头装载煤炭约1200吨驶往5号码头,一拖12驳)在进入5号港池的过程中,操作不当,拖轮最后的一条驳船“鲁枣庄货4526”轮触碰申港海事基地码头,造成码头轻微受损。
2 “一条龙”船队存在的问题和监管难点
(1)航运公司管理不到位,船队内部管理缺失。有相当部分“一条龙”船队是挂靠在某些航运公司,而这些航运公司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等情况,一方面公司规范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机制无法落实到船舶上,另一方面有些航运公司责任心不强,只重视收取委托挂靠费;另外,船队的船员组成主要是企业或业主招工录用或者是以驳船为单位混编而成,在管理上只有管好整个船队的拖轮和每艘驳船的所有船员,才能管理好整个船队,而对于“一条龙”船队内部复杂的船员结构,船队内部管理严重缺失。
(2)船队通常船况差、船舶安全隐患多。“一条龙”船队中驳船船体质量相对较差,有的船舶从建造就不能适应规范标准的要求,出厂之时就“先天不足”,这些船舶的整体结构、操纵的性能以及助航仪器等状况都较差,不能满足安全航行和作业要求。据了解,隶属于江苏河海物流有限公司的射航驳××轮和隶属于山东省微山县塘湖航运公司鲁济宁驳××轮分别与2017年8月16日在扬子江港务码头和2018年4月2日在太和港务码头装货时均因船体断裂而沉没;另悉泰州海事局于2014年7月9日对“鲁济宁拖××”船队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船队缺陷竟达120项。
(3)船员业务素质偏低,安全意识淡薄。由于船队生产经营不景气,招工困难,除了拖轮上具有一定技术素质的船员,驳船上的船员相当部分是农村和边缘地区招聘的民工[4],有的根本不具备船舶的航行基本知识和技能,甚至有些驳船船员连起码的带缆都不不熟悉,就更不用说对《禁限航规定》和《特别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掌握了;同时,受财力有限,船队在安全方面投入较少,缺乏必备的消防、救生等设备设施,这对于通常一条驳船上就是一个家庭“一个船队上就有几十号人”的“一条龙”来说,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4)船队航速慢操作性差[5],容易引发事故险情。一般来说,一个2拖轮吊拖10个驳船的“一条龙”船队在静水航速下约为4节左右,当逆水航行时往往只有1-2节航速,而在洪水季时,甚至出现了倒着航行的异常行为,因此在高流量的长江航道上极易造成航道拥堵,尤其在 “一条龙”船队横越靠泊或者锚泊时,因为航速慢,横越需要较长时间,经常与过往海轮形成交叉会与局面,或者海轮在避让“一条龙”船队时与他船形成紧迫局面,从日常监控来看,这种危险局面年均可达十余次。
(5)监管时问题导向不够鲜明,缺乏精准监管。近年来,由于来辖区锚泊、作业的“一条龙”船队逐渐减少,数量相对较少,因此对“一条龙”船队日常监管通常是按照普通内河自航船来对待,而疏忽了“一条龙”船队固有的特殊性,比如其船舶质量相对更差、船员构成更为复杂,船舶实际操纵性对通航环境的影响更为明显,因此,缺乏了对“一条龙”船队针对性分析,就难以挖掘其存在的深刻问题,在实际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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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难以做到有的放矢,这是监管对象没有精准化的表现,在日常巡查和动态监控中,只注重对单个船队“点”的监管,没有对辖区进行“面”的排查和分析,没有形成精细化的监管手段,其达到的监管成效也就不尽人意。
3 “一条龙”船队安全监管对策研究
(1)督促航运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属下有船舶挂靠管理的公司的监管,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坚决杜绝“挂而不管”现象,督促其自觉加强对船员的安全培训以提髙船员的安全和守法意识;在公司体系审核管理时,对船舶检查、船舶配员、船员管理方面的制度是否落实要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对航运公司在管理上予以引导,对具有一定经济能力
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引导他们开展船舶更新,淘汰落后的拖轮船队,尤其是老旧船舶,选用先进的标准化船舶,以提高运输生产效率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从而提高企业的竟争力。
(2)建立“一条龙”船队微信监管服务平台,提供精准监管和服务。通过调研搜集经常来辖区作业的“一条龙”船队信息,并在此基础上依托“江阴VTS”微信公众号,建立经常往来辖区的拖船船主组成的微信管理群,通过该微信群,海事部门可实时地将恶劣天气预警信息、辖区航路航法等信息告知经常来往辖区的“一条龙”船队,也能有针对性对其进行长期宣传教育引导;同时,还可以要求“一条龙”船队通过微信群,及时将进出港、抛起锚、进出闸等动态信息报告,这样可以增强海事对“一条龙”船队的动态掌控能力,也可以提升紧急应对能力。
(3)协调码头单位建立码头装货报告制,形成监管合力。取消内河船舶签证制度后,海事管理单位对内河船舶监督管理明显弱化,但是码头单位对于内河船舶却有天然的约束力,积极探索以“管大船来管码头,管码头来管小船”动静态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比如当货主联系“一条龙”船队到码头装货时,码头单位应要求货主提前把该船队相关参数报到调度,主要包括:功率、船龄、载重吨位、计划装货量和适航航区等信息,并把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海事机构,如果存在不适航、不适装等情况,码头单位应立即通知货主重新联系其他船舶装货,这样即无形中督促了“问题船”的整改,也提前预控了风险。
(4)加大现场巡查和违章处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按照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吊拖船队无须向VTS进行船位报告和动态报告,又由于“一条龙”船队AIS经常不能正常显示,因此利用VTS、AIS等手段对“一条龙”船队监管常常失效,强化对“一条龙”现场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在辖区锚泊或作业的“一条龙”船队要做到每条必查,重点查处“一条龙”船队船舶配员、超载、超长、超航区航行及违反定线制航行等违法行为,对于VTS中心能够及时掌握的“一条龙”船队信息,中心应该检查船队AIS开启、高频值守等情况,需要综合执法的,应当与港口、航道、船闸、公安等多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5)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船员安全和法制意识。对于有违章行为的“一条龙”船队,要做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争取做到处罚一起、教育一片,将法律法规学习考试固化为处罚的教育环节,尤其是《禁限航规定》和《特别规定》两部规章中对于船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同时要精选一些典型事故险情案例进行宣讲,使船员能够直观感受到因业务技能匮乏,安全意识薄弱或者通航环境不熟悉等多种因素引发的事故险情导致的惨痛教训,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典型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能够有效强化船员安全和法制意识。
5 结论
“一条龙”船队的运输方式虽然与快速发展的长江航运越来越不相适应,但是其退出航运市场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对于“一条龙”船队的有效监管依然是一项长期持久的工作,特别是对“一条龙”船队在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等方面的监管成为了海事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只有通过精准监管切中痛点,才能有效破解“一条龙”船队在监管方面面临的各种难题,才能保障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参考文献:
[1]张俊,袁国强.长江上游轮驳船编队的标准化[J].水运管理,2004,36(1):6-8.
[2]徐建民,徐永强.拖轮船队经营状况分析[J].中国水运,2008(8):22-23.
[3]楼向阳.对航经丹徒水道的吊拖船队管理的几点建议[J].
中国水运,2010(4):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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