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越轨社会学的角度看校园性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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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越轨社会学的角度看校园性侵案

最近一段时间,网络及电视上频频爆出有老师性侵学生事件,令人触目惊心!老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对于有些孩子来说,却是一种恐惧和隐痛。校园行侵案引发了民众的愤怒,也引发了大家的思考,为什么会出现此类案件、如何保护受害者以及如何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和讨论。本文将从越轨社会学的角度讨论校园性侵案发生的原因,以及避免的措施。

1.概念界定

大多数西方国家对性侵的定义为:为了满足自身的某种欲望而接触、摸弄儿童的生殖器官,或者使儿童接触、摸弄肇事者的性器官。这里儿童不分男女[1]。也有学者把性侵害定义为以满足其性欲为目的,通过暴力、诱骗、物质引诱等方式,引导儿童(十八岁以下)进行性接触(包括身体与非身体)的行为。性侵害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强奸、乱伦和猥亵行为;诱导儿童观看或触摸性器官;向儿童提供不当的性信息等[2]。校园性侵案是指受害者为学生的性侵案件,

作案者可能是校内人员,也可能是校外人员。本文探讨的主要是学校教师对女学生的性侵害案件。

2.校园性侵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2.1.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标准缺失,社会道德严重滑坡。涂尔干认为,社会失范,即一个社会控制其成员对无限物质追求的失败导致了偏差行为[3]。目前,我国正处在从传统落后社会向经济发达的社会过渡的转型时期,一方面,传统的道德观念、善恶标准等都受到了挑战和冲击,另一方面,新的道德观念没有具体的准则。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浮躁,价值观扭曲,贪图享乐之风盛行,社会功利化思想蔓延,人们只看得到自己的利益,为所欲为。在这样一种大的社会环境之下,教师的道德水准也严重下降,完全忘记了身为一个教师的职责和规范,才会对学生做出伤害之事。

2.2.惩罚不够严厉及时。威慑理论认为,人类基本上是有理性的,他们很计较犯罪得失,如果发现犯罪弊大于利,那么他们就不会犯罪[4]。这里的弊也就是犯罪依法受到的惩罚,而且惩罚要严厉及时。从我国的相关法律来看,惩罚是不够严厉的。一方面,嫖宿幼女罪为强奸罪提供了脱罪的机会:在现实生活当

中,当一个成年人与小于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时,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要入罪,而一旦将幼女定性为自愿卖淫,成年人就可以不算强奸犯,而成为嫖客。强奸是刑事犯罪,要判刑入狱;嫖妓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只须罚款就可脱罪。因此嫖宿幼女罪成为帮助强奸犯脱罪的一项罪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严厉性就受到了挑战,导致一些人怀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另一方面,由于犯罪教师的权势或者学校出于“维护学校名誉”的考虑,犯罪教师的罪行会通过灰色权力的运作而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的力度。这更加助长了犯罪者的犯罪行为。

2.3.污名化使得被害者处于不利地位,助长了犯罪者的罪行。社会学家戈夫曼最早提出了污名化。他认为,由于个体或群体具有某种社会不期望或不名誉的特征,而降低了其在社会中的地位,污名就是社会对这些个体或群体的贬低型、侮辱性的标签[5]。被贴上标签的人有一些为他所属文化不能接受的状况、属性、品质、特点或行为,这些属性或行为使得被贴上标签者产生羞愧、耻辱乃至犯罪感,并导致了社会对他们的不公正待遇。

我们社会各个群体在面对性侵犯案件的时候,都有意无意地将受害者污名化了。首先是受害者家长,

受传统的贞操观的影响,家长会自动将孩子放在一个弱势的位置上,觉得她们是耻辱的,担心她们以后无法嫁人,从而使得一些家长隐瞒实事不报案,并且要求孩子也不能对外谈及。其次,身边的其他人,比如亲人。有的医生在鉴定的时候,会表达自己的愤怒:这些畜生,让孩子以后怎么见人啊!在无疑之中给孩子贴上了耻辱的标签;还有我们容易忽视的媒体,她们的报道往往给孩子贴上“伤害是永远的,无论我们采取多少补救措施,都无法挽回,无法弥补”、“女孩被打上了永远耻辱的标记”等标签。周围人的不正确心态,再加上媒体的大肆报道、渲染以及贴标签,使得受害者不敢说,家长不敢报案,结果一方面助长了犯罪者的犯罪行为,这也是很多案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给孩子带来心理伤害,让她们活在自卑和痛苦之中。

2.4.传统的教育观念的弊端,教师和学生地位不平等。等级观念在我国有很深远的影响,三纲五常确立了人们之间的等级差别。这种等级差别在教育领域体现出来就是学生要绝对的服从于老师,长期积累下来,在学校这个主要的教育场所中,人们形成了“老师永远是对的”这样一种思维定式。虽然现在平等的氛围在校园之中越来越浓厚,但是这种思维定式仍然

或多或少的在起作用。孩子很容易地就被教师性侵,除了年龄小、教师采用欺骗手段等原因之外,就是因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导致的教师权威情节。在国内所披露的教师性侵学生案件中,有八层都是老师利用职务之便,以教学、辅导等工作为借口而实施犯罪。在犯罪发生以后,有六成受害者及其家人也由于受到学业上的威胁而忍气吞声[6]。

2.5.性教育的缺乏。性教育缺乏主要是因为几下几个原因:首先,家庭性教育的缺失。北京市曾经对中学生实施青春期性教育做了一次调查,发现32.8%

的母亲在女儿第一次来月经之前,没有告诉过孩子如何处理[7]。青春期的性教育都如此缺乏,更别说对小孩子了。很多家长自己本身就是性知识文盲。其次,学校性教育缺乏。在当今的中国,教育已经偏离了教化人类,帮助孩子成长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的目的。教育的目的就是获得地位和金钱。在这种功利化的价值导向之下,学习的主要目的就是考试,从而忽略了对孩子其他方面的教育。学校的性教育从教材到授课方式都不完善、不系统。更何况小学生根本就没有性教育。在很多案件中部分低领儿童未能意识到嫌疑人的行为是在严重侵犯自己的权益。孩子们只是觉得不喜欢、不舒服,但是并不知道这些人是在干违法犯罪

的事情。我们应当让孩子们知道哪些部位是男生女生的隐私部位,这些部位是不可以让别人随便看或是碰的。 2.6.犯罪者控制失衡。控制平衡理论认为,偏差行为是因为控制失衡。那些控制失衡的人要么是“控制过度”,要么是“控制不足”[8]。以校长为例,校长在成为校长之前肯定经历了一个过程,在这个谋求校长职位的过程中,他营造了一种严于律已、品行端正的名声和形象。而且,他们都知道作为一个校长,他们的行为都受到众多的关注和监视,可是他们为什么还是会去犯罪呢?一方面,校长在一定程度上算是要一个管理者和决策者,需要控制别人并作很多决策。他们花了很多时间在控制别人这件事情上和做决策上,属于“控制过度”,这耗费了他们很多的精力,使得他们与其他人相比有更少的精力进行自我控制。另一方面,作为校长,在学校里面属于“最高领导人”,他们受到的控制与学校其他人员相比较少,他们受到的控制更少,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去利用自己的职权去对学生进行性侵害并同时利用职权之便为自己的行为做掩饰。属于“控制不足”。对别人的“控制过度”和对自己的“控制不足”使得控制失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他们的犯罪行为。

3.如何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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