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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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公司案

案件情况

原告为知名作家,2 0 07年,原告以李歆为笔名,陆续在晋江文学、潇湘等网站发表小说《秀丽江山》。该作品十分畅销,并相继在各大网站公开发表。

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光明楼书店、孔艳华。

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于2012年1月出版了署名“花半里”(被告孔艳华的笔名)的小说《皇后纪》,原告从被告光明楼书店购买了该书,原告发现小说《皇后纪》在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方面,抄袭了《秀丽江山》一书,甚至还照搬了《秀丽江山》的片段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等。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皇后纪》,被告光明楼书店停止销售图书《皇后纪》,被告孔艳华终止与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就《皇后纪》一书的出版合同以及对<皇后纪》的一切对外的许可使用行为;2、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艳华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艳华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艳华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遂委托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进行诉讼。

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对《秀丽江山》一书不享有著作权。2、《皇后纪》在创作、主题思路、人物脉络、人物出场情景、语言表逑等方面与原告主张的《秀丽江山》有着很大的差别,《皇后纪》属于作者孔艳华自行创作,不存在抄袭的情况,根据孔艳华向凤凰文艺出版社提交的有关材料,可以看出《皇后纪》作品当中的情节和人物均有历史资料可以参考,刘秀和阴丽华作为大家周知的历史人物,在各个历史阶段均对两人的描述有着很多版本,孔艳华在创作时确实参照了相关历史材料,但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情况。3、在作者孔艳华向凤凰文艺出版社交稿时,凤凰文艺出版社已经明确要求其提交的作品须为原创,出版社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4、原告所主张侵权的情节要么是有明确历史记载资料,要么是日常通俗的语言表述,不构成侵权。综上,凤凰文艺出版社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基于对两部作品的对比分析,法院认定两部作品在独创性的主要情节和内容的设计上仍存在较大差别,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裁判文书

原告朱茹月。

委托代理人宁光,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1 6 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初,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书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艳华。

原告朱茹月诉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文艺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光明楼书店(以下简称光明楼书店)、孔艳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1 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

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樊雪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田甜、人民陪审员徐书实组成合议庭,于2 0 1 4年3月1 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茹月委托代理人宁光,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委托代理人王书宁,被告光明楼书店委托代理人孟小光,被告孔艳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红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茹月诉称:原告为知名作家,江苏省作协会员。20 07年,原告以李歆为笔名,陆续在晋江文学、潇湘等网站发表小说《秀丽江山》4集。2 0 08年1月至2 0 09年1月,《秀丽江山》由朝华出版社陆续出版,总定价为9 5元,作品署名李歆。《秀丽江山》采取穿越的手法并以主人公阴丽华与刘秀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他们之间的爱4隋生活及感情纠葛的同时,还描写了阴丽华与邓禹、冯异、刘玄的感情纠葛以及君臣、宫廷斗争等情节。该作品十分畅销,并相继在各大网站公开发表。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于2012年1月出版了署名“花半里”(被告孔艳华的笔名)的小说《皇后纪》,原告从被告光明楼书店购买了该书。原告发现《皇后纪》亦采取穿越的手法以主人公阴丽华与刘秀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他们之间的爱情生活及感情纠葛的同时,还描写了阴丽华与邓禹、冯异、刘玄的感情纠葛以及君臣、宫廷斗争等情节。不仅如此,原告发现,小说《皇后纪》在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方面,抄袭了《秀丽江山》一书,甚至还照搬了《秀丽江山》的片段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等。同时,两书在故事的描述手法、发生的时间顺序,独创的虚拟人物、人物性格及关系等原告独创的方面也存在大量惊人的相似之处。《皇后纪》不仅在全国发售,同时也在新浪网等网站上公开发表,导致读者的困惑和质疑,并质询原告,使原告的生活、工作受到了极大干扰。鉴于三被告的行为从未得到原告的允许,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重大伤害,其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皇后纪》,被告光明楼书店停止销售图书《皇后纪》,被告孔艳华终止与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就《皇后纪》一书的出版合同以及对<皇后纪》的一切对外的许可使用行为;2、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艳华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 0万元;3、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艳华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4、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艳华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5、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艳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对《秀丽江山》一书不享有著作权。2、《皇后纪》在创作、主题思路、人物脉络、人物出场情景、语言表逑等方面与原告主张的《秀丽江山》有着很大的差别,《皇后纪》属于作者孔艳华自行创作,不存在抄袭的情况,根据孔艳华向凤凰文艺出版社提交的有关材料,可以看出《皇后纪》作品当中的情节和人物均有历史资料可以参考,刘秀和阴丽华作为大家周知的历史人物,在各个历史阶段均对两人的描述有着很多版本,孔艳华在创作时确实参照了相关历史材料,但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情况。3、在作者孔艳华向凤凰文艺出版社交稿时,凤凰文艺出版社已经明确要求其提交的作品须为原创,出版社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4、原告所主张侵权的情节要么是有明确历史记载资料,要么是日常通俗的语言表述,不构成侵权。综上,凤凰文艺出版社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光明楼书店辩称:光明楼书店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孔艳华辩称:1、同意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的答辩意见。2、《皇后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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