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公司案
凤凰彩票诈骗破案案例
凤凰彩票诈骗破案案例2018年3月初,警方陆续接到民众报警,称在某网站购买彩票时被骗,累计被骗金额逾百万元。
长沙警方随即成立了由湖南省(长沙)反电诈中心、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天心分局组成的专案组。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专案民警经过缜密侦查,发现在长沙市天心区长沙理工大学云塘校区周边盘踞了一个以赵某、黄某、罗某为首的特大“时时彩”诈骗集团。
随着侦查的层层深入,专案组逐渐查清了该诈骗集团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及作案模式。
经查,该案系一个犯罪团伙所为,犯罪嫌疑人100余名,作案窝点24个,位于长沙、深圳、广州、惠州、湘潭、株洲等地;本案初步呈现受害人已有1000多名,大多为喜欢上网交友且具有一定积蓄、爱好投资的人群,分布在全国13个省份。
诈骗嫌疑人在各大投资微信群中,以女性微信号添加受害人为好友后进行诱导性聊天,聊天内容有专业模版,多为投资、理财、合伙购买彩票赚钱等内容,并利用虚假盈利截图取得受害人信任。
当取得受害人信任后,诱使受害人到提前制作好的虚假“时时彩”网站注册账号、充值、合买彩票。
前期如果受害人投入较少,就后台操作其先盈利并返现,当受害人将大量资金注入后就通过后台操作使其亏损,达到骗取受害人本金的目的。
从2018年2月份至2018年6月份,该案涉及被骗资金累计已达1000多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犯罪集团实行公司化管理,不仅搭建了诈骗平台,还搭建支付通道,从事转移涉案资金的行为。
专案组掌握嫌疑人作案银行卡100多张,时时彩诈骗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涉案资金流水过亿元。
专案组民警在前期侦办过程中,多次在长沙、湘潭、深圳等地进行进行摸排,通过艰苦侦查,逐渐确定了该诈骗集团的多个窝点,包括技术支撑网点和支付搭建网点。
2018年7月3日,抓捕时机成熟,按照省厅和市局的统一部署,天心分局出动300余名警力,24个抓捕小组在长沙、深圳、湘潭等地开展收网行动,共抓获涉案人员100余人。
据悉,6.22专案目前已有70人被依法刑事拘留,扣押电脑97台,手机200余台,打掉诈骗窝点24个。
中小企业破产案例
中小企业破产案例【篇一:中小企业破产案例】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
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年5月16 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
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
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
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凤凰城营销策划方案案
凤凰城营销策划方案案一、背景分析凤凰城是一个位于某地的高档住宅区,建筑风格独特,景观优美,配套设施齐全,生活便利性高,因而备受人们的喜爱。
然而,随着周边住宅区的快速发展,凤凰城面临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
为此,我们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营销策划方案,提升凤凰城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二、目标市场和人群定位1. 目标市场:城市精英阶层和高净值人群。
2. 人群定位:专注于30-55岁,家庭收入稳定且较高的中产阶级,以及投资房地产为主要财务目标的高净值人群。
三、SWOT分析1. 优势:a. 建筑风格独特,高品质的住宅区;b. 优美的景观和配套设施;c. 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2. 劣势:a. 竞争激烈,市场份额受到压缩;b. 知名度不高,缺乏品牌影响力。
3. 机会:a. 城市发展带来的人口增长和住宅需求增加;b. 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收入水平提高。
4. 威胁:a. 周边住宅区的竞争;b. 房地产市场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
四、营销目标和策略1. 目标:a. 增加品牌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b. 提高凤凰城的美誉度,提升客户满意度;c. 增加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2. 策略:a. 建立并提升品牌形象:通过打造独特的建筑风格和优质的配套设施,提升凤凰城的品牌形象,以吸引目标市场的目光。
b. 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与现有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通过客户口碑传播来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
c. 多渠道推广:通过广告、网络推广、社交媒体营销等多种渠道来宣传凤凰城的优势,增加品牌曝光度和知名度。
五、营销策划具体方案1. 建立并提升品牌形象:a. 设计独特的建筑风格和景观设计,以突出凤凰城的特色;b. 提供高品质的配套设施和服务,如游泳池、健身房、商业区等,以满足目标人群的需求;c. 定期开展公开活动,如艺术展览、音乐会等,以吸引目标市场的目光。
2. 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a. 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回访客户,关注客户的意见和反馈;b. 定期组织客户活动,如社区聚会、健身活动等,以增进客户之间的互动和交流;c. 发放客户福利,如折扣券、礼品等,以增加客户的忠诚度。
杨四妹、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凰县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四妹、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凰县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湘31民终11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光福余霞杨安寿【审理法官】杨光福余霞杨安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四妹;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凰县供电分公司;李代品;李庆【当事人】杨四妹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凰县供电分公司李代品李庆【当事人-个人】杨四妹李代品李庆【当事人-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凰县供电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廷鑫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王桂菊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廷鑫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王桂菊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廷鑫王桂菊【代理律所】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四妹【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凰县供电分公司;李代品;李庆【本院观点】上诉人杨四妹提交的凤凰县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凤凰县新场镇木根塘村委会的证言,因证人均未出庭,无法证实其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一审划分责任的承担比例是否恰当;二、上诉人杨四妹的被扶养费能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管辖第三人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1 12:17:02杨四妹、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凰县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31民终1142号人民法院(2020)湘31民终1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四妹,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址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廷鑫,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恩贝收购浙江凤凰案启示
康恩贝公司收购浙江凤凰失败案这是一起因并购方未能事先识别出并购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而导致并购决策失误和并购失败的案例。
(一)背景材料1、浙江凤凰简介浙江凤凰是一家以生产日用化工产品为主业的上市公司,地处浙江兰溪市。
从1992年开始,由于日化行业开始受到外资冲击,加之改制并不彻底,投资项目又未见收益,浙江凤凰的效益连年滑坡,至1993年底,账面利润只有201.3万元,完成年计划的24.96%,在全国上市公司中名列倒数第一。
面临管理层的黄牌警告,凤凰公司和地方政府都急于为公司寻找出路,以扭转凤凰公司的被动局面,而此时康恩贝公司正积极寻找融资渠道和机遇。
2、并购方式在地方政府的撮合和推动下,同样地处壮兰溪市的康恩贝公司于1994年6月协议受让了兰溪市财政局持有的浙江凤凰公司的国家股,成为持有凤凰公司股份50.01%的第一大股东,实现了对凤凰公司的控股。
作为收购代价,康恩贝公司将其主导子公司制药公司的部分资产置换为凤凰公司对其的债权投资并相应地收取固定的回报。
即在康恩贝实施并购时,缺乏现金注入凤凰公司,由兰溪财政局以该项股权转让收入4500万元贷给凤凰公司,康恩贝以对凤凰公司负债4500万元收购股权。
这样,一方面康恩贝公司以负债形式控股了一家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凤凰公司又以债权投资形式改善了其盈利水平。
3、经营整合措施负债转让使得康、凤两家公司的负债水平大幅度增加,康恩贝公司对凤凰公司的经营管理虚化,凤凰公司董事会决策权虚化,致使经营风险增加。
1994年的配股资金继续投入到了亏损项目如脂肪酯、凤凰城和纸箱厂上,发展机遇没有抓住,反而背上了学生的包袱。
1995年12月,为扭转被动局面,又让浙江凤凰反向收购康恩贝公司的核心制药公司;并以制药公司为后盾,以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为基础,实现买壳上市,以便使公司走出困境。
4、并购结果——康恩贝退出凤凰公司由于康恩贝公司对并购中的困难估计不足,未能准确识别并购中的风险,致使并购陷入困境。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期末标准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期末标准题库及答案一、案例题【案情摘要】2013年5月份以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断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反映该市某商场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规定,委托市消费者协会对此事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市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商场在鞋类、电器类、表类和服装类商品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假冒伪劣现象。
于是,市消费者协会便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以市工商局的名义对该商场作出行政处罚:对该商场提出警告,并罚款3000元,责令限期改正。
【问题】1.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哪些主体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2.什么是行政法上的受委托组织?成为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3.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吗?请说明理由。
答:1.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主要有三种:(1)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3)由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
本案就是一例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2.受委托组织是指依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委托事项、行使行政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3.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可以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工商局根据省规章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市消费者协会实施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条件,且委托行为本身也合法,该委托认定为有效。
因此,市消费者协会可以以委托机关市工商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摘要】2004年7月12日,某省菜市公安局和该市桂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
凤凰卫视前副主席遭灭门案主凶落网纪实(精)
凤凰卫视前副主席遭灭门案主凶落网纪实6月10日,周一男“灭门案”主凶胡刚出现在河北张家口。
河北省公安厅及张家口市公安局获悉后,迅速展开行动将胡刚抓获归案。
2分钟确定胡刚位置在河北省公安厅网监处,网络警察郭智峰副科长向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
6月10日下午1时,郭智峰突然接到深圳警方来电:有一杀人疑凶正在河北上网,情况非常紧急,需要协助。
河北省公安厅网络侦察队立即启动网上侦察紧急工作方案。
根据深圳警方提供的线索,2分钟之内,网络警察迅速将追捕目标确定在张家口市。
但具体在哪一个网吧,需要张家口市公安局开展侦办工作。
张家口市公安局网监处民警立即行动,将目标确定在张家口市内一处上网地点。
深圳警方透露,这是一个可能非常凶残的要案主凶。
胡刚被抓时紧抱着金条7月7日下午,记者在河北省公安厅通过警方专线采访了张家口市公安局网监处燕军。
燕军是网络侦察队长,参与抓捕胡刚的整个过程。
记者:请谈谈你们查找目标的情况,当时你们知道目标是凤凰卫视前董事局副主席周一男“灭门案”的主凶吗?燕军:当时我们知道目标是杀人疑凶,并不清楚其具体身份。
我们以最快的时间查出,目标正在张家口宾馆附近一个地方,这里距火车站仅半公里远,当时情况很紧急。
很快,我们将查找结果反馈给深圳警方,并与参加侦办的两名民警一起行动。
记者:你们如何查找的?当时知道胡刚的长相吗?燕军:深圳警方给我们传来《拘留证》,并通过互联网传来胡刚的照片:圆脸,双眼皮,光头,整体上比较精神。
我们三人身着便衣迅速赶到确定地点,之后我以找朋友的名义进入网吧。
当时正值中午,里面的人不算太多,我发现有两个人与目标比较相像,其中一人说话是张家口口音,很快被我排除,另一人坐在墙角,瞟了我一眼后低下头,我认定这人应当是目标。
这时,心虚的胡刚起身走了,情况非常紧急,如果不抓,目标可能溜走,抓捕的最好机会可能就错过。
记者:你们当时动手了吗?抓捕时胡刚有什么反应?燕军:我们跟踪了胡刚一段距离,然后在大街上展开抓捕。
凤凰卫视前副主席遭灭门案主凶落网纪实
6月10日,周一男“灭门案”主凶胡刚出现在河北张家口。
河北省公安厅及张家口市公安局获悉后,迅速展开行动将胡刚抓获归案。
2分钟确定胡刚位置胡刚被抓时紧抱着金条记者:请谈谈你们查找目标的情况,当时你们知道目标是凤凰卫视前董事局副主席周一男“灭门案”的主凶吗?燕军:当时我们知道目标是杀人疑凶,并不清楚其具体身份。
我们以最快的时间查出,目标正在张家口宾馆附近一个地方,这里距火车站仅半公里远,当时情况很紧急。
很快,我们将查找结果反馈给深圳警方,并与参加侦办的两名民警一起行动。
记者:你们如何查找的?当时知道胡刚的长相吗?记者:你们当时动手了吗?抓捕时胡刚有什么反应?燕军:我们跟踪了胡刚一段距离,然后在大街上展开抓捕。
当时,我们没有过多地考虑是否有危险,胡刚身上是否有枪支、尖刀,因为时间不允许拖延。
我们问他叫什么名字,这人回答叫“吴洪华”,证实这人就是深圳警方抓捕的目标。
因为深圳警方和河北省公安厅告诉我们,胡刚有一个化名为吴洪华的身份证。
我们抓捕时,胡刚紧抱着他那个包,看得出里面放着贵重的东西。
我们在现场查出胡刚没有凶器后,并没有仔细查他的包,直接把他带到公安局。
后来查出,他的包里放着贵重的财物,里面有46000多元现金,4根金条等物。
惊弓之鸟北上逃窜记者:胡刚何时才承认作案事实的?又是如何潜逃的?燕军:胡刚一直不承认自己的作案事实,还抵赖说:“我身上的事很多,你们有证据摆出来我就说”。
我在猛然叫了一声“小胡”后,胡刚本能地反应了一下,然后神情暗淡了许多。
当天下午7时多,驻北京的深圳警察工作组赶到张家口。
经连夜展开审讯,胡刚承认他参与了周一男“灭门案”。
胡刚说,作案之后他们拿着银行卡到银行取钱,要取20万元,银行不让取。
之后,胡刚等人取出10000元后,就直接用银行卡消费,买金条、钻戒等。
在河南郑州,他已用金条兑换过现金。
胡刚逃到北京后,觉得北京不安全,便坐上开往呼和浩特的火车,但火车途经张家口站时胡刚下了车,直至被抓。
反规避执行案例
反规避执行案例Let's learn positive psychology to make our life happier.反规避执行案例案例来源:2004凤翔委执字第02号卷宗执行法院:凤翔县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03年9月4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3金民二初字第13 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向原告宝鸡市凤凰商贸公司支付租金元,赔偿违约金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11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003年12月,受理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凤翔县法院执行.凤翔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委托执行案件后及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早于2002年10月23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凤翔县法院便责令该企业的开办单位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主管单位凤翔县乡镇企业局组织清算,但开办单位和主管单位长期未组织清算,致使该企业大部分财产流失.期间,2009年,因被执行人曾向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资,申请人请求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后,被追加人不服,提出复议,2009年10月13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宝市中法执复字第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金台区人民法院的追加裁定,认为本案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应由受托法院凤翔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后申请人向凤翔县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原乡镇企业局为本案被执行人.2010年6月3日,凤翔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金凤凰商贸公司要求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审查,同年7月20日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凤翔委托执字第0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三单位进行了追加.后被追加人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复议,2010年10月12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曾持有的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的股权已转让给他人且已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变更股权,具有法律效力,故作出2010宝市中法执复字第00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对该公司的追加.处理结果至此,本案以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作为被执行人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的开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在其下属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后,其未履行清算职责,致使财产流失或灭失为由,依法追加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原凤翔县乡镇企业局为被执行人,共同执行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03金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之中.案例一隐匿财产潜逃阜阳中院判决安徽某房地产公司、阜阳某建筑公司支付史某某工程款210余万元,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两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停业后关闭了办公地点,建筑公司老总去向不明,房产公司老总王某给的三个财产线索都不属实,而他曾将1000多万的工程款转到在蒙城县开发房地产的关联公司,售楼款却去向不明.王某同意先付30万元,以后再补足尾款,却在付了30万后,不再理会法院的电话联系、传票传唤.执行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阜阳公安局立案侦查.立案后5天,被网上追逃的王某在上海被警方控制,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案例二逃避执行袁某某与江某某、江某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利辛人民法院判决,江某某、江某赔偿袁某某各项费用460917元已支付5000元扣除.判决生效后,江某某、江某外出躲债、不明下落.执行人员在多家金融机构查询,发现两被执行人只有存款元.为此,执行法院对江某某实行司法拘留,搜出现金8200元.对藏身于外地的江某也实行强制措施,搜出现金9100元,并查明其购买了一辆机动三轮车.二人已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例三公款私存2007年6月3日,孙某驾驶商丘某货运公司货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周某当场死亡.濉溪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2万,判决孙某赔偿292451元孙已赔偿10万,商丘某货运公司对孙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该货运公司称无财产,但据税务部门资料反映,有公款私存行为.法院遂收集该公司财务会计卜某某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营业收入证据,冻结其公司资金往来.卜某某提出异议,两审法院均查明有关资金为商丘某货物公司的财产,驳回卜某某诉讼请求,划拨有关款项,进行案件执行.案例四非法转移财产2010年12月3日,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要求巢湖市某棉业公司一次性还巢湖市信用社借款135万元及利息,若其不履行义务,信用社有权就棉业公司及徐某某用于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徐某某在2010年11月23日对房产部门谎称,房产证丢失,将已抵押的房产补办新房产证,并新增共有人薛某某.并隐瞒其抵押事实,将房产出售.法院执行时,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进行制止,依法处置了抵押房产.案例五虚设债务虚假抵押2008年,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判决,扬州某包装公司支付安徽某纸业公司货款25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扬州某包装公司与扬州某纸业公司、江都市某信用社签订协议,约定包装公司向纸业公司借款1600万元,偿还某信用社的贷款,信用社解除包装公司贷款的设备抵押,包装公司再将资产抵押给纸品公司,为执行法院处分资产设置障碍.执行法院发现某信用社出具的还款证明不实,纸品公司没有实际借款给包装公司,抵押可能属于虚设债务的虚假抵押,而且扬州某纸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扬州某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两企业可能属于关联企业.进行调查和采取措施后,案件最终执行完毕.案例六公司成空壳房产被转移黄山市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决黄山某置业公司付给方某房屋渗漏修复费及其他各项损失费共5万余元.谁知该公司原办公地点已经关闭,找不到新的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经查,这家房产公司名下已无房产,而法人代表华某某儿子华某名下却有13处,面积1600多平米,还有几处储物间没有卖出也没做权属登记.执行法院将储物间进行评估,准备拍卖偿还债务,华某提出异议.华某2008年刚满20岁,是在校学生,没有固定收入和经济能力购买如此多的房产,对异议进行严肃审查后,最终让案件顺利执结.案例七买卖法院查封房产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决合肥某制药公司支付淮南某包装公司货款及利息万元,执行时发现合肥某制药公司有楼房一栋,虽然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但仍有剩余价值,于是予以轮候查封,并在某县房产局办理了查封手续.2009年12月,制药公司明知法院要轮候查封,隐瞒事实将房产出卖给某镇政府,把房款偿还其他债务后,剩余10多万元由法定代表人陈某领取.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擅自处分已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要求限期追回或承担相应赔偿.除了制药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外,也考虑追究镇政府的责任.后经法院协调并采取措施,执结了案件.案例八虚报清偿注销公司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安徽某乳业公司支付肖某等61人生活费13余万,经济补偿40万,并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后经诉讼,法院判决确认了相关义务.执行时发现,乳业公司已经自行清算,并在2008年12月案件审理期间,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公司剩余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执行法院认为,该乳业公司虚报清偿,使公司得以注销登记注销公司,构成逃避债务.最终,合肥某房地产公司同意与肖某等61人协调处理,案件顺利执结.福建省高院公布反规避执行8大典型案例法制网福州6月22日电记者吴亚东刘百军今天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福建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黄德威公布了该省反规避执行的8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融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某于2009年1月7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及利息.福清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等,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2009年3月12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某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峰路高佳苑三期10号楼某单元房产已于法院判决生效后即2009年1月13日转移给黄某.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变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现状,树立司法权威,改善执行环境,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追究被执行人陈某刑事责任.经审理,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被执行人收押期间,其家属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将本案执行款人民币182372元全额履行完毕.案例评析:如上所述,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经执行局向其下达执行通知书及多次执行后,仍擅自变卖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执行人擅自转移财产换来的结果是不仅仍需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二:申请执行人厦门金华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吉龙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吉龙家居艺品有限公司、庄某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诉讼期间查封的庄某及其配偶洪某的多处房产.湖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吉龙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吉龙家居艺品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洪某庄某的配偶与被执行人庄某已外逃,下落不明.湖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洪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湖里区人民法院在准备拍卖被执行人庄某、洪某名下房产前,对房产的现状进行了前期调查,发现庄某、洪某在外逃前,已于2008年12月22日将址于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32号某室、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7号21-22层某单元两套房产出租给谢某.在法院入户调查时,谢某要求保护其承租权和收益权两套房产均已转租.在此情形下,房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案件执行陷入困境.为此,执行人员提出了动员承租人参与竞买的工作思路.经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消除了承租人的疑虑,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承租人下决心参与竞买,并最终竞得承租房产.2010年8月24日,在上述两套房产再次拍卖时,承租人参与了竞买,并且成功买下上述房产,案件也顺利执结.案例评析:被执行人洪某、庄某为逃避执行外出躲避,长期不归和下落不明,属于明显的执行主体隐匿的规避执行行为;另外,其在外逃前,将可供执行的房产出租,给房产拍卖设置障碍,亦属于利用租赁合同规避执行的行为.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房产拍卖存在障碍的情况下,湖里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能动司法,不轻言放弃,不走过场,找准切入点,对承租户作了细致的思想工作,释法明理,分析利害关系,成功劝说承租户买下讼争房产,实现了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承租户减少损失和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完成的“三赢”局面.案例三:方南某与方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5月7日和6月20日各向蔡某借款50万元,并立有字据.因方南某与方丽某到期未还款,蔡某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约定分期偿还欠款100万元,龙文区人民法院遂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文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方南某、方丽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蔡某向龙文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蔡某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方南某、方丽某的财产线索并指出其即将转移财产,要求龙文区人民法院立即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查封了方丽某所有的址在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131号悦华星座2幢某室的房产.2011年4月2日,案外人颜某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被执行人方南某、方丽某已于2009年12月5日将该房产卖给异议人,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至今未过户.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举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异议人称房屋虽未过户,但已于2010年2月1日实际交付.方南某、方丽某仍继续租住该房屋,并由其支付每月3700多元的按揭款.经询问异议人为何按揭款还是方南某、方丽某缴交时,异议人称该3700多的按揭款算是房屋的租金.异议人称其对房屋进行过二次装修,但在询问房屋装修具体事项时,异议人闪烁其词,既不清楚装修花了多少钱,也不清楚房屋内的家具有多少.从听证会查明的情况看,案外人的主张漏洞百出,有虚构买卖合同以逃避执行的嫌疑.案外人颜某于2011年4月14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撤回异议.案例评析: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这种虚构买卖合同关系的行为,不仅侵犯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也亵渎了法律.法院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查清了房屋买卖的相关情况,暴露了异议人购买查封房产的诸多疑点,使得案外人摄于法律的威严自行撤回了异议.法院拟对被执行人方南某、方丽某和异议人颜某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案例四:以福建省晓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星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74件,其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10件,晋江市人民法院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41件、石狮市人民法院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2件、丰泽区人民法院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1件.执行过程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晓星公司所有的、址在晋江市深沪镇东海安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并依法委托泉州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万元.2009年8月1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福建天友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址在晋江市深沪镇东海安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同年8月28日,上述标的物以6800万元拍卖成交.在依法分配拍卖款后,鉴于法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均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该系列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该系列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上述系列案的执行过程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原告王某婷、庄某新、王某岚、王某甲、王某乙诉被执行人晓星公司、林某扬的五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此同时,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检举信,反映晓星公司涉嫌虚构债务损害真正债权人利益,上述五案系虚假诉讼的情况.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中发现并分析,五案确实存在多方面疑点,原、被告涉嫌伪造证据、妨害执行,损害实际债权人利益.上述五案经一审审理,均以“根据案件现有证据,尚无法确认晓星公司出具的借条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的、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五案中仅王某婷、庄某新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例评析:本案被执行人晓星公司涉嫌串通他人虚构债务、进行虚假诉讼,意图规避执行,损害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该行为依法应予制裁.案例五:申请执行人聂某与被执行人陈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10永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宝某于2010年5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聂某依法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300000元、诉讼费4920元、执行费4450元,并于三日内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报其一年内的财产状况.2010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1、在建设银行有存款60元;2、在永安市南塔三村×号与其另两兄弟共有住宅一幢,面积215平方米;3、对杨某债权480000元,已保全杨某在某公司的工程款.永安市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陈宝某与另二人于2010年8月3日共同出资3000000元,设立永安华某建材有限公司,其中被执行人陈宝某以货币方式出资1200000元,占公司股份的40%.2010年8月20日被执行人陈宝某与其女陈某签订永安华某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永安华某建材有限公司40%的股权按1200000元转让给陈某.被执行人未对该财产情况进行申报.永安市人民法院遂传唤被执行人陈宝某到庭,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其行为系规避执行,涉嫌构成“拒执罪”.经执行法官进行法律宣传、反复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陈宝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积极偿还本案剩余借款本息.并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具结悔过书,对其未履行债务的行为进行悔过,请求减免处罚.2011年4月11日,被执行人陈宝某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缴纳了本案剩余借款本息元.案例评析:被执行人陈宝某在永安市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本案债务并申报财产后,转让其持有股权,事后又积极偿还全部债务,其行为虽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因其未能如实申报财产,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永安市人民法院依据民诉法第104条、第217条之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陈宝某处以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案例六:申请执行人林某庆与被执行人福建兴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城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3月27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88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但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实际只冻结、划拨人民币元.经查,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的前身为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2000年6月11日,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70000元,其中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10000元,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60000元,法定代表人许某火.2000年6月8日,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将出资款人民币510000元、260000元,存入该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莆田荔城支行的账户.同月12、13、16日,该存款被全部电汇和取现.2003年7月3日,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出资人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为林某华系原法定代表人许某火妻子.2003年7月16日,该公司决定由股东林某华增加出资人民币9260000元,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元.2003年7月17日,股东林某华将出资款人民币9260000元存入该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城关支行的帐户.当日,该帐户存款余额为人民币9260080元.次日,该公司的巨额存款人民币9256000元被转到开设在同一银行的莆田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帐户.2004年2月23日,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许某火.2007年9月5日,该公司再次变更股东出资人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为许某琼系许某火女儿,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元,其中许某琼出资人民币510000元持股比例%,林某华出资人民币9520000元持股比例%.城厢区人民法院认为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及许某火、林某华在成立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并致使公司资不低债,后果严重,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司法建议,以涉嫌犯抽逃出资罪立案侦查.2009年6月29日,该院将案件移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立案侦查,并报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备案.2009年8月19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案例评析: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严重影响执行秩序,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击.结合本案来看,被执行人的股东无合法依据将注册资金抽逃,致使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执行法官调取了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注册登记档案材料及中国农业银行莆田荔城支行。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案例行政法学》期末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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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行政法学》题库及答案一一、(共50分)【案情摘要】张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
一日中午到饭馆吃饭。
邻桌两伙人争吵,继而动手。
张某欲上前制止。
此时两伙中的一人从口袋里掏出刀子,将对方一人扎伤。
张某见状,即从腰间抽出手枪,欲捉该人。
打架的人见有警察,便高喊“警察来了”,众人作鸟兽散。
张某即拎枪追之。
由于追拿心切及吃饭的人众多,桌椅横七竖八,张某一不小心,腿被桌子绊了一下,一跤摔在地上,手也随之碰在地上,只听到两声枪响,子弹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打在一旁观者王某腿上,将其打伤。
后王某找张某要求赔偿。
【问题】1.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15分)2.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15分)3.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以什么方式承担?(20分) 【答题要求】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
2.对三个小问题分析的字数总和应不少于400字。
二、(共50分)【案情摘要】2008年8月14日北京红玉大酒店有限公司员工陈某(男)上班途中,因车祸身亡。
后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该公司对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均按期提交了证据。
【问题】1.该工伤认定属于哪种具体行政行为?请试举一例,其与工伤认定为同一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分)2.陈某之妻在本案当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她是否必须参加诉讼?如果必须参加,其参加方式是什么?(15分)3.诉讼中被告提交了勘察笔录,用以证明陈某的上班时间,该证据与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相冲突,哪个证据的证明力更强?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合法,则应做出何种判决?(20分)【答题要求】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长航凤凰股份XX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长航凤凰股份XX(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年5月16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在XX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
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XX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
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
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2014年3月18日,XX中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通过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在无国有资产注入及外部重组方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长航凤凰2014年底实现净资产约1.2亿元、营业利润约2.24亿元,成功实现扭亏,股票于2015年12月18日恢复上市。
体育赛事网络直播中的版权配置困境与出路——再评凤凰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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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娱乐节目真人秀以及歌曲比赛的方式,提高了城市品牌形象标签的识别度,如湖南卫视的《快乐大本营》和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便是从侧面迂回促进了城市品牌标签的建立。
在中国社交媒体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南昌城市品牌形象的塑造可以借助网络大V、移动媒体等力量,宣传南昌城市VR技术等相关主题的内容,并在受众的转发和评论中创建超级话题,打破群众对南昌城市品牌形象片面化的认识,为塑造南昌城市品牌形象奠定良好的基础。
结语事件是一座城市显现自身活力的指示牌,它表明城市在基础建设和城市文化等方面得到的认可。
如今,大型城市事件已然成为传播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和渠道。
[5]纵观整个大型城市事件,在宣传城市事件之余,我们仍需扩大影响力,延长时效性,增强传播效果,整合并利用新型资源,为城市品牌形象的重塑打好坚实基础。
(作者单位: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参考文献:[1]王颖哲,殷姿.新媒体语境下城市形象传播与路径创新[J],前沿观察,2020,(10):18-19.[2]边坤.蒙古族传统文化在地域城市形象构建中的表达研究[J],包装工程,2020,41(18):339-343.[3]卞地诗,宋军彦.新媒体时代沈阳城市形象塑造及传播策略研究[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5(1):19-24.[4]李仁伟.短视频如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形象塑造[J],文化纵横,2020,(08):138-139.[5]胡之冠.在新媒体环境下大型城市事件对南昌城市品牌传播的影响[J],新闻与传播,2019,(04):40-41.问题的提出2019年1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对体育赛事进行市场开发,获取包括赛事转播权在内的相关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
这则规定意味着国家正式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体育赛事转播权属赛事主办方与承办方专有。
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案
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案【案情】原告:徐州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
被告:郑郁青,女,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陶修明,男,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股东。
郑郁青、陶修明为夫妻关系,均系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公司”)股东。
1995年12月13日,三水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凤凰公司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10.08‰,还款日期为1996年3月13日,以三水公司房产设定抵押。
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到期后,三水公司付利息至1998年4月,其余本息未付。
三水公司是1994年11月15日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股东为郑郁青、陶修明,法定代表人为郑郁青。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徐州淮海玻璃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资产135万元以偿还银行贷款。
执行后,三水公司遂以公司资产被执行完毕,无法经营为由,于1999年6月10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公司注销登记申请,并于申请表中注明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如有债务,由郑郁青、陶修明承担”。
此后,三水公司于同年10月6日、10月23日、11月6日在《彭城晚报》上登报声明:“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已宣布注销,请予以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同年11月10日,工商部门核准注销了三水公司。
但自公司决定解散至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期间,三水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工商部门亦未审查。
1999年10月27日,凤凰公司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水公司还本40万元,付息95 040元。
诉讼中因三水公司注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将被告变更为郑郁青、陶修明。
二被告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三水公司已注销,其作为公司股东不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另原告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在一、二审诉讼期间,二被告以账册丢失为由,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簿及资产状况。
【法学案例分析】新浪诉凤凰网转播权纠纷案
【案例分析】新浪诉凤凰网转播权纠纷案【案情介绍】凤凰网在中超频道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两场足球比赛的直播。
新浪互联公司作为享有中超联赛视频独占转播、播放权的权利方,将凤凰网告上法庭,诉其非法转播新浪独家的直播视频,侵犯其所享有的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作品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提出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的诉讼请求。
1天盈九州公司即凤凰网则辩称,新浪诉求不明、起诉于法无据,足球赛事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新浪获得的授权存在重大瑕疵,故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新浪起诉的被告不正确,且主张的赔偿数额也缺乏法律依据。
【主要争议点】体育赛事节目有无独创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是拥有独创性的作品,以此判断其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了受其保护的作品的形式,具体列举八项,第九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而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认定体育赛事为一项作品。
这意味着,需由法官根据社会现实情况和自身价值判断来决定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属于一项“作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两大特性,一是具有独创性,二是可以有形形式复制。
而“独创性”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在各个国家的不同阶段都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界限,在我国法律文本中尚无清晰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又各有不同,因此本案在当时的走向扑朔迷离。
【法院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网”)中超联赛之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宣判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败诉。
一审法院认定赛事转播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认定新浪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著作品,判1详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民事判决书。
决天盈九州公司通知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判决理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项、第47条第11项、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认定被告凤凰网通过链接的技术手段、以与他人分工合作的方式,未经许可向用户提供涉案赛事的转播,侵犯同为门户网站的原告新浪就涉案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利,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凤凰营销方案
凤凰营销方案1. 引言凤凰营销方案是针对凤凰公司品牌推广和市场营销的一项全面策略,以提高品牌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增加销售额为目标。
本方案将通过市场调研、品牌定位、推广渠道选择、市场推广活动等环节来实现这些目标。
2. 市场调研在制定凤凰营销方案之前,我们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以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竞争对手的情况以及潜在客户的特点。
通过市场调研,我们可以收集大量的有关市场的信息,为后续的品牌定位和推广活动提供依据。
3. 品牌定位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将制定凤凰公司的品牌定位策略。
凤凰公司将定位为高端生活方式品牌,强调产品的品质、设计和独特性。
我们将与知名设计师合作,打造独具匠心的产品,以赢得目标客户群体的青睐。
4. 推广渠道选择凤凰公司将选择合适的推广渠道来传播品牌形象和产品信息。
主要的推广渠道包括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
4.1 线上渠道通过建立公司官方网站、运营社交媒体账号,凤凰公司可以与潜在客户建立紧密的联系。
我们将定期发布品牌故事、产品推荐和最新活动,吸引用户关注,增强品牌认知。
此外,我们还将与知名电商平台合作,提供在线购买渠道。
4.2 线下渠道凤凰公司将在主要城市开设品牌专卖店和体验店。
专卖店将展示公司的产品系列,提供优质的购物环境和个性化的购物体验。
体验店将提供消费者试用产品的机会,增加产品认可度。
同时,凤凰公司还将参与行业展览和活动,扩大品牌影响力。
5. 市场推广活动为了进一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额,凤凰公司将组织多种市场推广活动。
5.1 线上活动凤凰公司将举办线上促销活动,如限时折扣、满减和赠品活动,吸引用户关注和购买。
此外,我们还将与行业博主和影响者合作,进行品牌合作推广,并利用他们的粉丝基础和影响力扩大品牌曝光。
5.2 线下活动凤凰公司将举办线下品牌推广活动,如新品发布会、品牌庆典和线下沙龙。
这些活动将邀请媒体、行业专家和潜在客户前来参加,增加品牌曝光度和产品认可度。
6. 数据分析与优化为了评估凤凰营销方案的效果,我们将进行数据分析和优化。
中国企业破产重组的20个典型案例
中国企业破产重组的20个典型案例1、无外部重组方参与破产重整——长航凤凰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
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
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
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2014年底实现净资产约1.2亿元、营业利润约2.24亿元,成功实现扭亏,股票于2015年12月18日恢复上市。
借助于破产重整程序,长航凤凰摆脱了以往依赖国有股东财务资助、以“堵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业的传统做法,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了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了商业模式,全面实施了以去杠杆为目标的债务重组,最终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
2、普通债权人不同意重整计划——深中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系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8月24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5.5亿余元。
深中华生产的自行车曾远销欧美,市场占有度和知名度较高,但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后,企业深陷亏损境地。
凤凰城企划案
精心整理凤凰城企划媒体分析表媒?体?分?析?表?促销:?开始;?成员:媒体:?结束:?日期:媒体?花费成本?问询总数??销售成本促销计划促销计划?促销?开始?成员媒体?结束?日期活动:?日期?媒体?媒体:?一、?商机如战机,关系着商家的生死成败。
因此准确分析楼盘的上市时机,对于楼盘的销售成功与否,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这既要分析楼盘的特点,又应尊重房地产市场的各种规律。
富仕棋园(一期)的销售工作,从上市推广到销售完成,大致需要一年的时间。
这段时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形象推广和内部认购期;(二)开盘期;(三)强销期;(四)续销期—盘中保温期;(五)收盘期—盘尾冲刺期。
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从一年四个季度来看,春季的三、四、五月和秋季的九、十、十一、十二月是房产销售的黄金季节,而夏季的六、七、八月和冬季的一、二月则相对是房产销售的淡季。
12、九月份为该案的开盘时期,3453300元/M2?*?59578M2?*?1.5%=2949111.00元?(二)资金配比安排根据销售的情况,选择恰当时机投放及投放时间广告,达到最好的效率是我们最终的目的。
具体如下:1、?全部制作费用占总金额的25%,共计737,277.75元。
(具体包括两处售楼处的装修、样板房制作装修、楼书制作、模型制作、邀请函制作、信封、看板、精神堡垒、各种效果图、工地围墙、户外广告等2、?媒体推广费用占总金额的60%,共计1,769,466.00元;主要为平面及CF。
媒体推广总费用在销售推广阶段中的比例:1)?形象推广和内部认购期推广费用占10%,计176946.6元;2)?主题推广期推广费用占20%,计3)?推广强销期推广费用占40%,计4)?推广保温期推广费用占20%,计5)?尾盘冲刺期推广费用占10%,计3、?SP活动及公关费用占总金额的15%活动。
SP活SP活动,能够拉动人气,起到点缀的作用。
媒体广告和SP活动的有效结合,则能够更大的发挥两者的效用,从而利于销售。
2018年最高院发布的十大破产案例
2018年最高院发布的十大破产案例2018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大破产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给人们带来了深思。
下面列举了这十大案例,分别是:1. 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规模最大的钢铁生产企业之一,由于市场需求下滑和过度扩张等原因,该公司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危机,最终被法院判决破产。
2. 江苏亚星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江苏亚星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化工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由于行业竞争激烈和市场需求下降等原因,该公司面临严重的资金链断裂和债务问题,最终无法继续经营。
3. 深圳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深圳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家电制造企业,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产品更新换代不及时等原因,该公司陷入了严重的经营困境,最终被法院判决破产。
4. 山东凤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案山东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市场调控政策的变化和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该公司面临着严重的资金压力和债务问题,最终无法继续经营。
5. 浙江中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浙江中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的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和经营不善等原因,该公司面临着严重的债务问题,最终被法院判决破产。
6. 广东飞利浦照明有限公司破产案广东飞利浦照明有限公司是一家知名的照明产品制造企业,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产品更新换代不及时等原因,该公司陷入了严重的经营困境,最终无法继续经营。
7.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机场运营商之一,由于航空业竞争激烈和运营成本上升等原因,该公司面临着严重的财务问题,最终被法院判决破产。
8. 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有限公司破产案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有限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旅游景点运营企业,由于市场需求下降和经营不善等原因,该公司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困境,最终无法继续经营。
9. 深圳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深圳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知名的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技术更新换代不及时等原因,该公司面临着严重的财务问题,最终被法院判决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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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公司案
案件情况
原告为知名作家,2 0 07年,原告以李歆为笔名,陆续在晋江文学、潇湘等网站发表小说《秀丽江山》。
该作品十分畅销,并相继在各大网站公开发表。
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光明楼书店、孔艳华。
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于2012年1月出版了署名“花半里”(被告孔艳华的笔名)的小说《皇后纪》,原告从被告光明楼书店购买了该书,原告发现小说《皇后纪》在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方面,抄袭了《秀丽江山》一书,甚至还照搬了《秀丽江山》的片段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等。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皇后纪》,被告光明楼书店停止销售图书《皇后纪》,被告孔艳华终止与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就《皇后纪》一书的出版合同以及对<皇后纪》的一切对外的许可使用行为;2、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艳华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艳华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艳华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遂委托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进行诉讼。
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对《秀丽江山》一书不享有著作权。
2、《皇后纪》在创作、主题思路、人物脉络、人物出场情景、语言表逑等方面与原告主张的《秀丽江山》有着很大的差别,《皇后纪》属于作者孔艳华自行创作,不存在抄袭的情况,根据孔艳华向凤凰文艺出版社提交的有关材料,可以看出《皇后纪》作品当中的情节和人物均有历史资料可以参考,刘秀和阴丽华作为大家周知的历史人物,在各个历史阶段均对两人的描述有着很多版本,孔艳华在创作时确实参照了相关历史材料,但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情况。
3、在作者孔艳华向凤凰文艺出版社交稿时,凤凰文艺出版社已经明确要求其提交的作品须为原创,出版社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4、原告所主张侵权的情节要么是有明确历史记载资料,要么是日常通俗的语言表述,不构成侵权。
综上,凤凰文艺出版社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基于对两部作品的对比分析,法院认定两部作品在独创性的主要情节和内容的设计上仍存在较大差别,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裁判文书
原告朱茹月。
委托代理人宁光,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1 6 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初,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书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艳华。
原告朱茹月诉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文艺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光明楼书店(以下简称光明楼书店)、孔艳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1 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
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樊雪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田甜、人民陪审员徐书实组成合议庭,于2 0 1 4年3月1 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茹月委托代理人宁光,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委托代理人王书宁,被告光明楼书店委托代理人孟小光,被告孔艳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红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茹月诉称:原告为知名作家,江苏省作协会员。
20 07年,原告以李歆为笔名,陆续在晋江文学、潇湘等网站发表小说《秀丽江山》4集。
2 0 08年1月至2 0 09年1月,《秀丽江山》由朝华出版社陆续出版,总定价为9 5元,作品署名李歆。
《秀丽江山》采取穿越的手法并以主人公阴丽华与刘秀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他们之间的爱4隋生活及感情纠葛的同时,还描写了阴丽华与邓禹、冯异、刘玄的感情纠葛以及君臣、宫廷斗争等情节。
该作品十分畅销,并相继在各大网站公开发表。
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于2012年1月出版了署名“花半里”(被告孔艳华的笔名)的小说《皇后纪》,原告从被告光明楼书店购买了该书。
原告发现《皇后纪》亦采取穿越的手法以主人公阴丽华与刘秀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他们之间的爱情生活及感情纠葛的同时,还描写了阴丽华与邓禹、冯异、刘玄的感情纠葛以及君臣、宫廷斗争等情节。
不仅如此,原告发现,小说《皇后纪》在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方面,抄袭了《秀丽江山》一书,甚至还照搬了《秀丽江山》的片段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等。
同时,两书在故事的描述手法、发生的时间顺序,独创的虚拟人物、人物性格及关系等原告独创的方面也存在大量惊人的相似之处。
《皇后纪》不仅在全国发售,同时也在新浪网等网站上公开发表,导致读者的困惑和质疑,并质询原告,使原告的生活、工作受到了极大干扰。
鉴于三被告的行为从未得到原告的允许,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重大伤害,其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皇后纪》,被告光明楼书店停止销售图书《皇后纪》,被告孔艳华终止与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就《皇后纪》一书的出版合同以及对<皇后纪》的一切对外的许可使用行为;2、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艳华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 0万元;3、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艳华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4、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艳华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5、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艳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对《秀丽江山》一书不享有著作权。
2、《皇后纪》在创作、主题思路、人物脉络、人物出场情景、语言表逑等方面与原告主张的《秀丽江山》有着很大的差别,《皇后纪》属于作者孔艳华自行创作,不存在抄袭的情况,根据孔艳华向凤凰文艺出版社提交的有关材料,可以看出《皇后纪》作品当中的情节和人物均有历史资料可以参考,刘秀和阴丽华作为大家周知的历史人物,在各个历史阶段均对两人的描述有着很多版本,孔艳华在创作时确实参照了相关历史材料,但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情况。
3、在作者孔艳华向凤凰文艺出版社交稿时,凤凰文艺出版社已经明确要求其提交的作品须为原创,出版社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4、原告所主张侵权的情节要么是有明确历史记载资料,要么是日常通俗的语言表述,不构成侵权。
综上,凤凰文艺出版社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光明楼书店辩称:光明楼书店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孔艳华辩称:1、同意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的答辩意见。
2、《皇后纪》
是孔艳华独立创作的,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3、《秀丽江山》及《皇后纪》均是通过《资治通鉴》等史书创作构架的,两本书在主要线索、情节、人物特征、语言风格等宏观方面不相同,在微观方面也不相同,孔艳华的《皇后纪》有明显的独创性。
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朱茹月系《秀》一书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作为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
对于作品而言,具备独创性是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同时,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作品的思想内容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中朱茹月据以主张孔艳华抄袭的事实基本不在于双方作品的文字等最终符号的相同或者相似,而主要在于作品的构思、语言风格、人物特征及关系、主要情节、散落在作品不同部分的个别语句等的相同或相似。
因此在判断小说<皇》是否构成对朱茹月就小说《秀》所享有著作杈的侵犯,首先应分析朱茹月主张侵权的内容属于思想还是表达以及是否属于原告独创性的表达。
因两部小说是以特定历史人物为对象创作的文学作品,其中的人物、事件大都以史实为基础,两部小说不可避免地会在作品中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因此在判断是否属于原告独创性表达时,还应将公有领域中的素材或史实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
其次要分析被控侵权的小说《皇》与原告小说《秀》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只有在被控侵权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在表达上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时,才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权利的侵犯。
综上,本院将根据历史题材作品的特点及上述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结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具体案情,双方作品的语言风格、人物塑造、整体内容以及具体内容等情况,对《皇》是否侵犯《秀》著作权予以认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茹月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 0 0 0元,由原告朱茹月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