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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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标题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实施细则
编号
TJTJ/ZY-2.11-2010
第1页共8页第0次修改
钢质无缝气瓶
定期检验与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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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月日
实施日期: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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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标题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实施细则
编号
TJTJ/ZY-2.11-2010
第2页共8页第0次修改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确保《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贯彻实施,规范检验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方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细则。
1.2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引用了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GB/T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等国家有关标准,并结合本院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1.6从事气瓶定期检验人员应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气瓶检验员证或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证书,且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检验检测准备
2.1在接受气瓶报检后,要求报检单位将待检气瓶送至本院气瓶检测基地。
2.2申请受理后应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2.3实施检验前,检验员应及时查阅资料,熟悉有关情况,检查确认检验仪器、检验设备、原始标记、个人防护用品准备妥当。
3.2.5瓶体凹陷程度超过2mm并且超过公称直径的1.0%,或大于凹陷短径1/30的气瓶应报废;
3.2.6瓶体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时,若其缺陷深度等于或大于c条或d条的规定;或其缺陷深度虽小于c条或d条的规定,但其磕伤或划伤长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的短径,且凹陷深度超过1.5mm或凹陷深度大于短径的1/35,则该气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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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壁,应发出的音响清脆有力,余音轻而长,且应有旋律感为合格;
3.6.2音响十分混浊低沉,余音重而短并伴有破壳音响的气瓶应报废。
3.7瓶口螺纹检查与评定
3.7.1用目测或低倍放大镜逐只检查螺纹有无裂纹、变形、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
3.7.2瓶口螺纹不得有裂纹性缺陷,对高压气瓶允许有不超过2牙的缺口,对低压气瓶允许有不超过3牙的缺口,且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1/6,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1/3;
检验项目3.2~3.5的检验方法以目测为主,需要的测量仪器包括直尺、千分表、专用卡板、游标卡尺和超声波测厚仪。
3.6音响检查与评定
3.6.1气瓶在没有附加物或其它妨碍瓶体震动的情况下,用木锤或重约250g的铜锤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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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实施细则
编号
TJTJ/ZY-2.11-2010
实施细则
编号
TJTJ/ZY-2.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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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面是否存在凹陷、凹坑、鼓包、磕伤、划痕、裂纹、皱折、腐蚀、热损伤等缺陷;
3.2.3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结疤、皱折或夹渣的气瓶应报废;
3.2.4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报废;
3.7.3瓶口螺纹的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合GB/T10878规定的丝锥修复。修复后用符合GB/T8336的量规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时该气瓶报废;
瓶口螺纹检查所用工具为低倍放大镜、盒尺、直尺、丝锥、量规等。
3.8内部检查
3.8.1应用内窥镜或自制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安全灯逐只对气瓶进行内部检查。对盛装氧化性介质的气瓶,要特别注意检查气瓶有无被油脂沾污。如有,必须进行脱脂处理。
3.8.2内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结疤、皱折、夹层或凹坑。如有则应报废。
3.8.3内表面存在的腐蚀可参照外表面腐蚀缺陷来评定。
内部检查所用工具包括内窥镜或自制安全灯,耗材包括脱脂剂等。
3.9重量和容积测定
3.9.1气瓶必须逐只进行重量和容积测定;
3.9.2所用量具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量具的校验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并有校验标记或记录;
3检验检测作业
3.1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音响检查、内部检查、瓶口螺纹检查、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和检验员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检验项目。
3.2外观检查与评定
3.2.1气瓶的钢印标记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的气瓶按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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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底座松动、倾斜、破裂、磨损或其支撑面与瓶底最低点之间的距离小于10mm的气瓶应报废。
3.5圆度、直线度、垂直度及应报废;
3.5.2筒体直线度允差超过瓶体长度4‰,且弯曲深度大于5mm的气瓶应报废;
3.5.3瓶体垂直度允差超过瓶体长度8‰的气瓶应报废;
3.5.4筒体的圆周长增大超过1.0%的气瓶应报废。
3.9.3气瓶现重量与制造标志重量的差值大于5%时,应测定瓶壁最小壁厚。除点腐蚀外,最小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报废;
3.9.4对重量测定合格的气瓶,采用“气瓶水容积测定法”规定的方法测定容积;
3.9.5现容积小于制造标志容积值的盛装高压或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容积测定记录将原制造标志容积值改为现容积值。现容积值大于制造标志容积值10%的气瓶应报废。
1.3本细则适用于本院人员对钢质无缝气瓶进行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1.4从事钢质无缝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应当遵守本院TJTJ/CX-12-2010《检验检测安全控制程序》,确保检验检测作业安全。
1.5从事钢质无缝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如果采用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方法,必须经过院技术负责人批准。
3.2.7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明火烧烤等热损伤而使金属受损的气瓶应报废;
3.2.8瓶体上孤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2/3的气瓶应报废;
3.2.9瓶体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报废。
3.3颈圈检查与测定
颈圈松动无法加固或颈圈损伤且无法更换的气瓶应报废。
3.4底座检查与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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