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怎样看待犯罪现象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犯罪的存在强化了人们对规范的遵从意识。遵从行为 总是从被动到主动的,正面提倡遵从的意义,效果不一定好。当人 们没有看到不遵从没有什么危害的时候,不会自觉遵从。诚然,犯 罪本身并不直接带给人们遵从意识,因为人们往往看到的是行为不 轨反而获取更大的实惠。关键在于对犯罪行为疏而不漏的惩戒和犯 罪的得不偿失,唯此,人们才会更坚定地遵从规范的限制,而打消 图谋不轨的非分之想。
第二节 树立正确的犯罪现象观
一、犯罪饱和性生成ຫໍສະໝຸດ Baidu式
犯罪是不可避免的,但犯罪生成却不是无限制的。在一定社 会条件下,犯罪量(用犯罪率表示)是有限制的,它不可能高不封 顶(无穷大),也不可能低于没有(零犯罪率)。在一定的社会条 件下,犯罪率总是会围绕着理想犯罪率,在最高犯罪率和最低犯罪 率之间波动,处于一种相对“饱和状态”(饱和犯罪率状态),这 就是犯罪饱和性生成模式。
犯罪饱和法则的典型表现有两种:(1)犯罪的周期性波动。菲 利认为,随着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犯罪往往表现出下列波 动模式:在当一类犯罪上升时,另一类犯罪就下降;当与人身、财 产等犯罪有关的因素产生急剧变动时,该类犯罪也会产生大幅度波 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短暂的“犯罪过度饱和”(criminal supersaturation)现象。(2)犯罪的周期性增长。尽管犯罪呈现出 周期性波动的现象,但是在大多数的国家,由于自然条件特别是由 于社会环境的发展和变化,犯罪率趋于上升,从而表现出周期性增 长的趋势。这种犯罪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出生率增长和移民 入境模式的变化引起的。
(1)犯罪普遍存在于所有的社会。迪尔凯姆指出:犯罪,在人 们看来是一种具有病态特征的现象,这似乎是无可争议的。以往的 犯罪学者都接受这一点,虽然各人解释的方法略有不同,但大家都 异口同声地称犯罪为病态现象。我却认为,对于犯罪问题需要仔细 分析。应用上述规则来考察,犯罪不仅存在于某些社会,而且存在 于一切社会中,没有一个社会可以例外。犯罪形态、行为在不同社 会中有不同的表现,在同一社会中也有不同的表现。但是可以说在 任何社会、任何时候,都有这么一些人,他们做出的一些行为举动 是要受到罪罚的。把犯罪当作社会病态,就是承认疾病不是某种偶 发的东西,反而在一定情况下,是来自于生物的基本体质;同时, 这也会抹杀生物学和病理学现象的一切区别。当然,犯罪本身有时 是不规则的,例如某一时期犯罪率突然增高。但是犯罪过多不能作 为常态的本性,将犯罪过多作为病态的本性是不足为证的。犯罪作 为规则现象,只要没有超过一定的限度,就符合规则现象的定义。
二、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
核心:犯罪现象是是永恒的
“犯罪饱和法则”是菲利在犯罪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一个 重要的结论:即,每一个国家在客观上都存在上述促使犯罪发生和 变化的三种因素,但这三种因素又是不断变化的,这些因素的变化 引起了犯罪现象的变化。“因此,每一年度犯罪的多少显然都是有 不同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按照犯罪饱和法则,与行为人的遗传倾向 和偶然冲动相结合而决定的。就像我们发现一定数量的水在一定的 温度之下就溶解为一定数量的化学物质但并非原子的增长一样,在 一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下,我们会发现一定数量的犯罪。”
尽管菲利主张“犯罪饱和法则”,但他认为,犯罪也并非像宿命 论者预言的那样,是“人类不可改变的命运。”大部分犯罪是可以 预防和控制的,其中有一部分主要由于人类学因素——行为人生理 和心理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犯罪仍将存在。菲利指出:“艾米莉特 的古格言是可以坚信的:‘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与减少比国 民经济的收支还带有规律性。’但是,我们实证主义者并不对此进 行或多或少的宿命论的解释,因为我们已经证明,尽管我们依据仅 有的方案所进行的减少和消灭犯罪的工作开始是徒劳无益的,但犯 罪也绝不是我们不可改变的命运。事实上,犯罪的差额是由物质条 件和社会条件决定的。通过改变最易改变的社会环境,立法者可以 改变自然环境及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的影响,控制很大一部分犯罪, 并减少相当一部分犯罪。我们深信,一个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 不过多地依赖刑法典,而通过社会生活和立法中潜在的救治措施来 减少犯罪的祸患。” “我从未相信在最近或不远的将来人类能够消 灭全部犯罪。甚至于在以彻底消灭改变建立在友谊及社会正义基础 之上的未来社会为目标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也不能自己天真地绝对 深信犯罪、精神病及自杀的某种特有形式将会消失,除了由于创伤 及自然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少见的偶发形式之外,其他任何形 式的犯罪、精神病及自杀都将完全消失。”
(3)犯罪对社会来说是必需的。犯罪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相联 系,并且对这些条件来说是有用的。如果社会上没有犯罪,如同建 筑没有毁坏,就没有重建的希望,社会也就没有进化了。道德意识 的权威不可过分,或者说不能毫无触动,否则它就会在不变的形式 下僵硬起来。一个进步的思想家要想超越本世纪的思想而有所表现, 就需要在那一时期里,有犯罪的思想。改革与犯罪是相依为命,不 可分离的。
一方面,犯罪使劳动市场去掉了一部分过剩人口,从而减少了工
人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工资降到某种最低额以下;另一 方面,反对犯罪的斗争又会吸收另一部分过剩人口。这样一来,罪 犯成了一种自然“平衡器”,它可以建立适当的水平并为一系列 “有用”职业开辟场所。罪犯对生产力的发展的影响,可以研究得 很细致。如果没有小偷,锁是否能达到今天的完善程度?如果没有 伪造钞票的人,银行券的印制是否能象现在这样完善?如果商业中 没有欺骗,显微镜是否会应用于通常的商业领域(见拜比吉的书)?应 用化学不是也应当把自己取得的成就,象归功于诚实生产者的热情 那样,归功于商品的伪造和为发现这种伪造所作的努力吗?犯罪使 侵夺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从而也使保护财产的手段日益更新,这 就象罢工推动机器的发明一样,促进了生产。而且,离开私人犯罪 的领域来说,如果没有国家的犯罪,能不能产生世界市场?如果没 有国家的犯罪,能不能产生民族本身?难道从亚当的时候起,罪恶 树不同时就是知善恶树吗?……”
其次,罪犯生产全体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刽子 手、陪审官等等,而在所有这些不同职业中,每一种职业都是社会 分工中的一定部门,这些不同职业发展着不同的人类精神能力,创 造新的需要和满足新需要的新方式。单是刑讯一项就推动了最巧妙 的机械的发明,并保证使大量从事刑具生产的可敬的手工业者有工 可做。……罪犯打破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单调和日常的太平景况。这 样,他就防止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停滞,造成了令人不安的紧张和动 荡,而没有这些东西,连竞争的刺激都会减弱。因此,他就推动了 生产力。
(2)在任何社会中都不可能不存在犯罪行为。人们没有注意到一 种强有力的共同意识往往是从很弱的状况下开始发展起来的,并且 不是在一日之内形成的。人们违反这种意识,开始时并不算是什么 过错,这种意识强大起来后,再违反它,就会被认为越轨,进而被 认为是犯罪。犯罪性质并不是犯罪者个人的本质,而是一种由公共 意识认定的性质。如果这种公共意识更加强大,有足够的权威能够 使各种微弱的议论变成一种强有力的议论,那么它就会吹毛求疵地 将一些小事变为大罪。
第二,犯罪现象不会永恒地存在,它必然会在未来的一定社会阶段 消亡。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犯罪现象是原始无阶级社会向阶级社 会过渡的过程中,伴随着私有制、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历史 现象,共产主义社会作为人类社会的最高阶段形态,消灭了私有制,消 灭了阶级,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也必然消亡,因而不可能继续存 在犯罪现象。“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我们消灭个人和其他一切人 之间的敌对现象,我们用社会和平来反对社会战争,我们彻底铲除犯 罪的根源。”
第二,犯罪的存在有助于揭示社会发展变化规律和社会失衡状况, 促进文化整合。犯罪的存在明示或暗示某种社会失衡现象的存在和 社会变革的进行。犯罪率的涨落、犯罪形态的发展,可提示人类有 意识地审视社会的结构、功能是否合理,社会运行机制是否正常。 犯罪是社会变迁的寒暑表。当然,犯罪率上升并不一定必然反映社 会弊端的增多和社会控制的衰减,二者的对应关系只是相对的。犯 罪率低的社会,其社会弊端并不一定少。犯罪率高的社会,则可能 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在此意义上说,我们并不希望犯罪率持续升高, 也不奢望犯罪率越低越好。
一、刑法的最后手段性
二、刑法的经济性
三、刑法的人道性
四、宽严相济 1、严:重重 2、宽:轻轻(非犯罪化、刑事和解)
思考题
一、如何评价犯罪饱和法则? 二、如何理解犯罪的功能? 三、如何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三、迪尔凯姆的犯罪正常理论
核心:犯罪是正常社会现象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1858—1917) 运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提出了犯罪正常理论。按照迪尔凯姆的观 点,尽管犯罪率的急速增长是个别病态社会的特殊现象,然而通常 情况下的犯罪则是所有社会的普遍现象。
之所以说犯罪是普遍现象是因为:
第三部分 如何看待犯罪现象?
第一节 犯罪现象的各种学说
一、马克思主义犯罪现象观点
核心:犯罪现象不是永恒的
第一,犯罪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 的产物。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犯罪现象是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 会转化过程中从无到有产生,是这一历史过程的必然产物,正如恩 格斯指出的,“这种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权力一定要被打破,而且也确 实被打破了。不过它是被那种在我们看来简直是一种堕落,一种离开 古代氏族社会的淳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 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 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 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 它引向崩溃。”
(4)犯罪除了间接地有益于社会之外,还能直接有益于社会的进 化。犯罪不仅使社会产生改革的需要,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能直接 地为这些改革做准备。犯罪不仅能使一些旧的集体意识、旧的方法 有必要改为新的集体意识、新的方法,有时候它还能够引导一些旧 的思想方法演变到新思想方法上去。有些犯罪行为,看起来是触动 了现时的道德,实际上它已经预见了将来的道德。
第四,犯罪的存在从反向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犯罪不仅促 进了法制,犯罪文化还创造了警察文化、法制文化、探案文化,甚 至创造了犯罪学及其研究机构。
2.犯罪对生产力的推动功能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曾经提到:“哲学家生产观念,诗人生
产诗,牧师生产说教,教授生产讲授提纲,等等。罪犯生产罪行。 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最后这个生产部门同整个社会的联系,那就 可以摆脱许多偏见。罪犯不仅生产罪行,而且还生产刑法,因而还 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以及这个教授用来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 投到一般商品市场上去的必不可少的讲授提纲。据说这就会使国民 财富增加,更不用说象权威证人罗雪尔教授先生所说的,这种讲授 提纲的手稿给作者本人带来的个人快乐了。
二、犯罪具有一定的功能
核心:犯罪原因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犯罪的 不可避免性;犯罪不仅是不可避免的,一定犯罪 量的存在对社会还是有益的,即犯罪具有一定的 功能。
1.犯罪对文化的促进功能 第一,犯罪的存在有助于社会规范的建构和修正。犯罪制造
了道德和法律,犯罪存在使人感到了秩序的必要性,感到了制订规 范的重要性。因越轨犯罪出现,人们先是创造了禁忌、习俗、道德, 当人们发现习俗和道德对犯罪缺乏约束力和强制性的时候,就制订 了法律。每一种新的犯罪产生之后,新的法条也就随之产生了。新 的犯罪行为丰富了文化的内容,禁止这些行为的规范及处罚方式同 样也成为文化中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