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大学制度的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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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学制度的专题研究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大学。大学有两种含义。一是俗称的“大学”,等同于高等教育,包括综合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成人学校,甚至包括社会大学、网上大学等;二是特指的“大学”,即英语中的University。在这个定义中,对“大学”有如下限定:(1)必须能够实施本科及以上正规的学历教育,即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2)必须是综合性、多学科的,至少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3)必须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同时具备了三个限定条件,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名副其实的“大学”。

(二)现代大学。大学的历史可以上溯到中世纪的欧洲。中世纪欧洲传统大学的职能只有一个,就是人才培养。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的职能发生了变化,1810年,普鲁士教育部长威廉.冯.洪堡受命组建柏林大学,他提出了现代的大学理念,即“学术和教学自由”、“教学与学术研究相统一”的办学思想,认为大学不仅是一个教学机构,而且是一个研究中心。至此,科学研究开始成为大学的第二种职能。20世纪初,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首先提出了“大学为社会服务”的办学宗旨,要求大学既注重科学教育又要同时重视为社会服务,宣告了大学第三种职能的诞生。大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种职能的产生标志着现代大学的建立。

(三)现代大学制度。所谓现代大学制度,就是在知识经济背景下(主要指步入21世纪以来),大学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全面落实大学作为法人实体和办学主体所应具有的权力和责任的一种管理制度。总体来说,现代大学制度可归纳为外部制度和内部制度两个方面。其中,外部制度主要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制度体系,在我国,核心是大学办学自主权的问题。内部制度是大学自身作为主体进行内部治理(管理)的制度体系。在我国,主要涉及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及校、院、系三级运行机制问题。

二、现代大学的外部制度(外部治理)

(一)国外的情况

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学外部制度的共同特点是:政校分开,学校自治。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一般不直接管理学校,学校内部事务由学校自己负责。例如美国联邦政府教育部不直接管理高校。公立高校主要由各州负责,但州政府一般也只有高校设置审批权、董事会成员任命权和经费预算权等,对高校内部的事务一般不予干预。

表1:西方部分发达国家大学外部制度

(二)我国的情况

在我国,建国以后,政府对大学的管理体制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见表2)。表2:我国大学外部制度发展阶段

作、人事、财产的管理等七项自主权

第三阶段2000年以

由传统的单一的

行政法律关系向两个

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

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转

变;由简单的上下级隶

属关系向产权明晰的

举办者与经营者的关

系转变;由以计划管理

为手段的直接联系向

以市场为导向的间接

联系转变。

招生审批权、专业设置审批

权、经费划拨权、文凭发放权等

办学自主权进一步下

放,如一些大学允许有自

主招生权等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建国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的是国家和政府集权管理体制,大学在国家或政府的直接领导和控制下办学。即我国大学现行外部制度是教育部或省教育厅代表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各类大学,学校办学自主权有限。如图1所示:

三、现代大学的内部制度(内部治理)

大学内部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治理结构;二是运行机制。前者是指关于大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等,反映大学内部制度静态的一面。后者是指大学系统内部各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形式及其运作原理,反映大学内部制度动态的一面。

(一)内部治理结构

1、国外的情况

美国模式。美国大多数大学的管理组织都由大学董事会、评议会及教授会等组成,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内部普遍采取校、院、系三级管理方式,学术行政两权分开,各司其职,相辅相成。其治理的主要特点是:一是董事会治理大学。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力。公立大学的董事会成员一部分是根据职务确定的,一般有州长、州教育长、大学校长、大学事务局长等。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决定任命校长、制定大学的长远发展规划并实施、所有事情的最终决定权、授予终身教职等;二是分享治理。所谓分享治理是指大学的校长等高级管理人员、教职员、学生等都参与大学重要事务的决策。同时,除董事会外一般还设置学术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教授会和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管理部门等机构,合理划分权责。见图2所示:

图2:美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英国模式。英国的大学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老牌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二是1992年前成立的大学;三是1992年后成立的大学。不同类型大学的治理模式各不一样,以剑桥大学为例,剑桥大学的机构设置包括董事会、理事会和校务委员会。董事会是大学的立法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拥有行政和决策权、向董事会负责。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术和教育政策,包括对教师的考核,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质量水平等。如图3所示:

图3:剑桥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图

国外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共同特点(1)大学拥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体现在大学招生的数量、方法,教学计划的制定,对国家提供的经费的支配,毕业生就业安排等许多方面。(2)大学制订章程,照章自主管理。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都制订有章程,一经批准通过就成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基本法,校内所有人员和机构均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管理权。(3)科学合理的领导决策体制。决策机构委员会化是发达国家大学制度中的一个共同趋势。学校的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均由委员会拍板,日常全面工作由校长负责。(4)充分体现教授治学权,实现了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合理分离。西方发达国家大学行政和学术各司其职,权力范围明确,董事会总体上把握学校发展的方向,校长作为行政长官贯彻董事会的意志并且协调学校的行政工作,学术方面的事务则交由教授会处理,保证大学教育与研究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行政学术两种权力在自身的作用范围内得以发挥自己的优势,是一种高效率的内部治理模式。

2、我国的情况

建国以来,我国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表现形式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七个阶段(见表4)。

表4: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发展阶段

发展阶段时间(年)治理结构表现形式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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