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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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根据省委、省府《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调解,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受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三条乡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乡长任组长,分管副乡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在乡办公室加挂“行政调解办公室”牌子,由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乡办公室明确一人主要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一人兼任行政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纠纷调解工作。
第四条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审定分流,调处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工作;
(二)每半年一次听取纠纷调解工作;
(三)负责涉及各部门,纠纷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负责通知相关部门行政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
(四)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五)将纠纷调解工作每半年总结一次,报告乡党委。
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事实清楚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注重说服教育原则;
(五)调解协议合法原则。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范围是:
(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纠纷;
第八条信访人来访,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政府部门维护其权利,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行政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到行政调解办公室进行登记,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表应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由,本人的要求,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
第九条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案,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出30个工作日。
第十条行政调解的程序是:
(一)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书》,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进行案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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