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办法
(2002年3月5日湘国土资办发[2002]25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为加强我省地质遗迹保护,充分发挥地质遗迹资源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作用,切实贯彻地质遗迹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且具有较高的观赏、旅游价值和一定自力能力的地质遗迹区点,可以申报省级地质公园。
三、省级地质公园由拟建地质公园区点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或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也可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相应的市(州)人民政府或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申报。
四、申报省级地质公园,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式十五份):
(一)湖南省地质公园申报书;
(二)地质公园考察报告;
(三)地质公园总体规划;
(四)拟建地质公园位置图、地形图、卫片、航片、环境地质图、植被图、规划图及文献等图件资料;
(五)地质公园录像带、照片集;
(六)批准建立市、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或地质公园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等有关资料。
五、地质公园评审工作分批次进行,一般每年一次。
六、地质公园实行评审委员会审查、省级地质公园领导小组批准的审批制度。地质公园的评审工作按《湖南省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湖南省地质公园评审标准》执行。湖南省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地质公园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等资料进行详细审查后,评委按评审标准各自打分并以记名形式投票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包括2/3,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
决通过的,再提交湖南省地质公园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七、湖南省地质公园领导小组负责省级地质公园的审批和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审查和推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厅地质环境处。地质公园的审批由领导小组组长召开小组全体会议进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审结论是否客观公正;
(二)公园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是否存在异议;
(三)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四)建立地质公园经费的落实情况;
(五)是否涉及土地权属、储量压覆、矿产勘查、矿产开发、地质灾害方面的问题。
八、根据领导小组审批决议,同意认定为省级地质公园的,由厅行文批准公布;不同意认定为省级地质公园的,将有关决议通知申报单位。
九、其他规定
需听取汇报或赴现场考察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