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10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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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四)受理在先原则。

第四条卷烟零售点按下列规定布局:

(一)合理确定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以经营场所的最近两个可通行的门边开始测量。通道中如遇固定障碍物,以距离固定障碍物边缘切线垂直方向30厘米为测量点。道路黄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厘米为测量点。

(二)县城城关卷烟零售经营户间距要求不少于5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70米;农村100户以下的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的自然村可以酌情增加。

(三)城镇新农村建设,集中连片建房点、新农村示范点、行政村所在地的商品集散地沿公路两侧设置的零售点,参照乡镇的一般街道标准执行;国道、省道、乡镇公路两侧除城区、集镇地段外,可参照所在自然村标准设置零售点。

(四)各类城市综合体、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户数的4%,但总数最多不超过4个。

(五)城区新开发的商品房小区内部(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四百户以下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四百户以上的每增加两百户增加一个零售点,但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六)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等内部一般只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0人以上规模的可以设置2个点,但原则上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七)火车站、汽车站范围内部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八)宾馆、酒店、度假村、娱乐场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的消费需要,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不受间距限制。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资金条件设定。

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金根据不同的经营业态设定为:

1、食杂店、其他类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金不少于2000元;

2、便利店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金不少于3000元;

3、娱乐服务类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金不少于5000元;

4、烟酒商店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金不少于8000元;

5、超市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金不少于10000元;

6、商场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金不少于15000元;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设定

1、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住所相对独立。

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租赁的经营场所,申请办证的日期至租赁期届满至少在1年以上。

3、可以根据经营业态分类确定场所适合经营的最低面积标准。

4、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基本条件设定

1、申请人为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2、申请零售许可证的个体经营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连锁经营企业由各连锁门店分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下列场所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经营化工、农药、油漆、汽油、柴油等对人体健康有害或易燃、易爆(包括烟花爆竹)、异味商品的商店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的区域。国家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专门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药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传真打印、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戏厅、彩票销售、服装、洗涤、水产品、农具、房屋中介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三)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或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门口100米(可通行距离)半径内及学校周围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经营的商品消费群体为未成年人,如:文具等);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四)选址在违章建筑、明确拆迁日期的待拆建筑、临时建筑等,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柜)等。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受布局间距、数量和密度等标准的限制:(一)残疾人(除智力残疾、盲人、又聋又哑之外的明显可视的三级以上残疾)凭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原件,军烈属、下岗工人、低保户、孤寡老人持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不包括其他行业性组织、协会颁发的证件)开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

(二)县城、乡镇以经营副食品为主业的商场、超市或卖场营业面积达到200平方米的。

(三)宾馆、饭店、娱乐场所、楼堂馆所(茶楼、KTV、100台以上

电脑的网吧、酒吧等)达到一定规模的营业面积;宾馆、饭店、浴池达到一定规模的营业床位(60个以上);大型游乐园、主题公园在经营场所内部,因对内经营需要的。以上场所提出新办申请,应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区域。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驿站经营副食品、餐饮、住宿、百货的场所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

(五)因城市大建设导致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被拆迁后,政府又新建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的,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内的持证经营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整体搬至新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继续从事卷烟经营的,新办证时不受合理布局限制,但须提供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条零售许可证审批管理相关要求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安徽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皖烟法〔2007〕34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入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受理环节材料真实性审查

1、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者购房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明以及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农村房屋无房屋产权证明的,需提供所在行政村村委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在许可证审批程序中,由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对“前店后家、下店上家、店库分离”等情形予以明确,确认申请人的固定经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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