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快递企业申请小型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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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快递企业申请小型货运机动车额度和货运机动车通行证额度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贸仓储运输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沪建交联[2013]63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7.01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快递企业申请小型货运机动车额度和货
运机动车通行证额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3〕6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6月28日国家邮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快递总部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合作协议》,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快递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规范本市快递货运机动车辆管理,制定《上海市快递企业申请小型货运机动车额度和货运机动车通行证额度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上海市快递企业申请小型货运机动车额度和货运机动车通行证额度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本市城市管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规范本市快递货运机动车辆管理,提升本市快递服务形象,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关于促进本市快递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快递企业是指本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快件,是指快递企业揽收、投递、装载运输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快递货运机动车,是指专用于揽收、投递、装载、运输快件的货运机动车。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货运机动车额度,是指2吨以下的小型货运机动车额度。
本办法所指的通行证,是指日间进入本市货运机动车禁行区域的货运车辆通行证,所发通行证由对应车辆使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快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