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见死不救行为定性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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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Abstract (2)
一、引言 (3)
二、见死不就的定义 (4)
(一)见死不救的起源 (4)
(二)见死不就的原因 (4)
三、见死不求的类型 (5)
(一)救助者是否有责任、有义务施救 (5)
(二)救助者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5)
(三)见死不救的情况是否真正危急 (6)
(四)遭受危险的是人身还是财产 (6)
(五)救助者当时是否在场 (6)
四、见死不救的定性裁决 (7)
(一)故意犯罪 (7)
(二)不作为犯 (8)
五、见死不救的分析 (8)
(一)刑法通说给出的解释略显片面 (8)
(二)刑法通说给出的解释不够清晰 (9)
(三)刑法通说给出的解释不能当时见效 (9)
六、解决对策 (9)
(一)通过主观方面进行判断 (9)
(二)通过综合评价进行判断 (10)
(三)通过实质性限定的方法进行判断 (10)
七、结论 (11)
八、参考文献 (12)
九、致谢 (13)
摘要: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处罚一直是我国司法界长期争论的话题,见死不救虽然在道德范围内被大家唾弃,为人所不齿,但在实际的司法定性判决中却难以裁量。特别是“见死不救”涉及到我国刑法学当中的不作为犯理论,我国的法制体系并没有对其给予明确的界定,这就造成了案件裁决的困难。
关键词:见死不救;不作为;定性
Abstract: the punishment of "neglecting" behavior has been the judicial circle of our country has long been a controversial topic and neglecting although within the scope of moral is everyone spit, is held in contempt, but in practice the judicial qualitative judgment is difficult to discretion. Especially "neglecting" relates to the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the theory of omission crime, the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d not to give them a clear definition, which resulted in the judgment in the case of difficult.
Key words:Do nothing to save sb. from ruin Omission Qualitative
一、引言
2011年5月20号下午3点左右,福州市六一北路与湖东路交叉口附近,一位83岁的离退休干部在人行道上行走,突然俯身栽倒在地上。当时,老人摔倒时身旁并没有其他人,老人摔倒后,附近有五六个行人纷纷驻足围观,但没人上前搀扶。五分钟左右,有两名女子推开人群,蹲到了老依伯身旁。其中一人用手握着老依胳膊,另一人把手伸进老者的口袋中,试图寻找药物,但没找到。随后,两女子将双手拉住依伯的胳膊,准备将其搀扶起来,这时,旁人的一句“善意提醒”又让她们犹豫起来,最终选择离开。老人孤独地躺在马路上,直到生命的终结,再也无人上前搀扶。事后,有人描述,当时老人趴在人行道上,双眼紧闭,嘴里向外流血,但双手、双腿均尚有知觉,还能微微活动。但由于耽误时间过长,当医护人员直到时,老人已经停止了呼吸。
2009年10月28日,荆州市长江荆江段的宝塔湾沙滩,微风,江水无声,阳光轻柔洒在宽阔的沙滩上,闪烁一片炫目的光。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广电专业30多名大一新生正在此野炊。下午2时10分左右,一阵呼救声传来。只见两个少年从距沙滩约3米的江中小沙丘上失足落水。由于沙丘处于河湾处,两名落水少年在江流中不断起伏,渐渐漂向江中。岸边的大学生们立刻行动起来,参加救援。由于水流湍急,且学生体力有限,更没有受过专业救援训练,最终两名落水儿童被救上岸,但三名大学生却永远离开了我们。当儿童和大学生刚刚被江水冲走的时候,旁边就有机械渔船,其它学生哭着向他们求救,般上的人却拒绝施救。一个小时后,学生再次求渔船救人,船主要价一个人五千,而且必须是现金,学生因无钱而被拒。半个小时后,学校的老师赶来,老师与渔船协商打捞,渔船要价一个人一万二,必须是现金。在筹集现金的过程中两个多小时过去了,那些正值青春的生命却永远的离开了我们,只值下船主的一句话:“救一个活人什么都得不到,最多是一个道谢,人死后打捞一具尸体就是一万”。
上述两例是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典型的“见死不救”的案例,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近些年人们过多的关注经济领域的得失,人与人之间互信互助的传统美德被抛到一边,“碰瓷”现象更是加剧了这一局面的恶化,面对他人的生命遭受威胁时更多的是考虑到救的人负担,不是“不能救,”而是“不敢救”。那么,频繁出现“见死不救”这种现象,到底是社会道德的沦丧?还是法律空白的缺失
呢?对于这种“见死不救”旁观者,社会道德抑或法律体制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来进行限制和惩戒呢?下面,本文就和大家来共同探讨一下对于“见死不救”现象的定性和分析
二、见死不就的定义
(一)见死不救的起源
“见死不救”一词最早出现在元代杂剧奠基人,戏剧作家关汉卿的代表作《救风尘》第二折当中,“你做的今见死不救,羞见这桃园中钉马宰牛羊”。这是“见死不救”一词最出的出处①。在现实社会中,见死不救是指看到他人有急难而不去救援。
在法律典故中,相信大家都听过“撒玛利亚人”的故事,同时该典故在西方社会还衍生出一部法律叫做“好撒玛利亚人法”,该法律是专门针对于救助处于危险之中的人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以德国为例,1998年11月13日,德国颁布了《德国刑法典》,该法典在第二章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节中明确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也就是说,西方法律界在按照见死不救罪进行论处的时候,要满足基本的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其它自然人遭受到重大危险即将死亡或者生命财产处于严重威胁;其次,作为当事人,已经意识到受害者处于极度危险的情况下,且自身有能力对其进行救助;最后,这种救助是可控的,救助不会对当事人产生危险或者危险不大。
(二)见死不就的原因
见死不救现象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出现的,诱发其出现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一是我国当前处在社会转型期,原有的道德体系与新的社会价值观念尚在碰撞,加之一部分群众的思想道德修养不高,受“明哲保身”以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封建观念的影响,不愿意施以援手。
二是近年来,社会上对一些“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上反响剧烈,随着舆论事件的持续发酵,最后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特别是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
①周弘《设立见死不救罪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