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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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裁决由仲裁庭的多数作出,当事人双方 必须遵守和履行裁决的规定。
如果任何一方未按照公约的规定履行裁决的,将 导致下列法律后果:
(1)当事国如果未自动执行裁决,投资者母国可 以恢复行使外交保护权或提起国际求偿,甚至可 以在国际法院起诉该争端当事国。
(2)作为争端当事人的一方如果未能自动执行裁 决,争端当事国可以要求其本国法院和投资者母 国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也可以要求其他缔约 国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知识点03:日本的外资立法
在发达国家中,日本 的外资立法变动比较 大。长期以来,日本 一直实行严格的管制, 但到20世纪60年代以 后逐渐放松,80年代 以后基本实现了外资 准入自由化,并开始 注重吸引外资。
知识点0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由美国首创。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 1. 承保机构: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都是由政府部门经
知识点05:“中心”的管辖权
依据《华盛顿公约》的有关规定,只有当事人双 方适格,投资争端适格,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才能将争端提交“中心”仲裁。
1.适格的争端当事人: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缔约 国或其任何下属机构(政府方),另一方必须为 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投资方)。
2.适格的投资争端:“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 “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
请求仲裁(涉及主权豁免问题)
知识点02:“中心”的宗旨
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 提供调节和仲裁的便利,从而促进国际私人投 资的跨国流动。
中国在1990年2月9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 并于1993年递交了批准文件。
知识点03:“中心”的职能
(1)在争端当事人未采用其他的调解或仲裁规则的情况 下,为他们提供有关调解或仲裁规则。
(2)提供调解员和仲裁员供当事人选择。“中心”备有 调解员和仲裁员名册,每一缔约国可以指派4名本国人或 外国人担任“中心”调解员或仲裁员。此外,行政理事会 主席也有权在每一种名册中指定10人参加调解或仲裁。 (3)登记调解或仲裁请求。 (4)为当事人双方与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之间提供一个 交流的渠道。
总体上,西欧各国的投资环境是比较宽松的,但各国之间 会有差异。就外资的准入环节而言,英国,德国和荷兰对 于外资准入没有特别的规定,外资企业与当地企业在投资 金额,投资形式,投资比例以及企业设立等方面适用与内 资同样的程序和法律,对于外国投资领域的限制也比较少, 仅限于某些重要行业,如国防工业等。而法国则规定,非 欧盟国民在法国境内建立或收购企业,必须事先得到财政 部的批准;而西班牙则对于外资比例和投资程序上作了特 别规定。
知识点01:美国的外资立法
美国对资本流动限制较少,外资基本可以 达到“国民待遇”的标准。联邦政府没有 特殊的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但有一整套关 于外资的政策信息咨询与服务网络。 就对外资的限制而言,美国对于包括通 讯,国内交通,能源,国防工业,金融, 保险,广播等领域的外国投资持限制态度。
知识点02西欧各国的外资立法
税收优惠等。
2.限制对外投资的立法
这些限制措施主要包括:
(1)对产业项目或投资产业的限制;
(2)关于外汇限制:本国企业对外投资所 需的用汇需要经过国家相关机关的批准, 在批准的额度内方可用汇,此外对于投资 项目的用汇以及投资原本和利润的汇回, 也有相应的规定。
(3)审批要求
第 3 节 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立法
容和对象是为了确立缔约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 方对于对方国民前来本国从事商业活动给予一定 的保障,赋予海上航行自由等,而它不是专门的 保护国际投资的协定,因此其中关于国际投资保 护的内容较少,而且常常规定含糊。因此美国等 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后就不再推行友好通商航海 条约这种条约模式,转而寻求缔结专门性的国际 投资保护协定。
国际投资法
第1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2节 发展中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立法 第3节 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立法 第4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第5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第6节 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 第7节 《华盛顿公约》ICSID体制 第8节 《汉城公约》和MIGA体制
第 1 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1.资本输出国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2.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律
第 2 节 发展中国家关于 国际投资的立法
知识点01: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进行保 护和鼓励的立法
(1) 外国投资者的待遇的规定 :
主要是“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前者实质在于使各国外资之间的待遇平等; 而后者实质在于使外资与内资之间的待遇 平等。
第 5 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1.欧洲联盟
第 5 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2、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第 5 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3、东南亚国家联盟的投资协定
第 5 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4、安第斯集团的投资法制
第 5 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知识点06: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投资法制
亚太经合组织投资法制不是采取条约的形式,而 是以宣言,声明等无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形式作出 的,各成员国在具体执行时有充分的灵活性。
营的,有些虽然以公司名义经营,但实际上也受到政府的 密切监控。 2. 承保险别:包括征收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禁兑险。除 了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之外,有的国家还承担一些特别的险 别,如营业中断险、迟延支付险、政府违约险。
第 4 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知识点0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出现最早,它所调整的主要内
知识点04: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
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以调整成员国之间和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私人
投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条约,如欧洲联盟的《马 斯特里赫特条约》; 以调整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私人投资关系为主 要内容的条约,如1970年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安 第斯共同市场外国投资规则》; 以促进和保护区域性国际组织成员国之间相互投 资为主要内容的条约,如1990年的《东南亚国家 联盟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5)为当事人提供起草调解或仲裁条款的有关资料帮助。 (6)其他投资促进活动,包括出版国际投资法律的研究 刊物等。
知识点04:“中心”的特点
1. 努力将投资争端“非政治化”,在东道国政府 和外国投资者之间审慎地寻求利益平衡。 2.“中心”只受理东道国和其他成员国投资者之间 的投资争端。
3. “中心” 不单纯是一个争端解决机构,它也起 着促进国际投资,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等作用。 4. “中心”不受任何国家政策和国内法的影响, 完全独立于各国法律制度之外。 5. “中心”的仲裁是具有强制性的仲裁。一旦双 方当事人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仲裁,而且又 为“中心”受理,任何单方都不得撤回。
使外国投资企业尽可能利用本国的原材料,零部 件等物资。 (6)雇佣限制 :一般对于外国投资企业的雇佣 外国人方面作了一定限制 。 (7)投资期限和本地化的限制
知识点03: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立法
1.保护和鼓励对外投资的立法 鼓励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资讯和技术援助 (2)财税鼓励措施,包括优惠贷款,
知识点06:国际投资法的其他渊源
1.国际投资案例 主要指国际法院和国际性仲裁庭有关国际
投资的案例 。 2.联合国有关决议 3.国际惯例。如“用尽当地救济”(指外
国投资者在与东道国产生投资争端而寻求解决时, 首先要在东道国本国的法院寻求救济,而不得直 接寻求母国的外交保护。)
知识点07:国际投资法的国内法渊源
4、如果任何当事方新发现下列对裁决有决 定性影响的事实的,可以要求修改裁决:
(1)仲裁庭的组成不当; (2)仲裁庭越权裁决; (3)仲裁庭成员之一有受贿行为; (4)有严重背离程序规则的情形 (5)裁决未陈述理由的。
《汉城公约》和MIGA体制
知识点01:MIGA的产生的背景和进程
关于投资的界定
在协定中,“投资”一词的意义往往既详细又广 泛,它不仅指有形财产,也包括很多无形财产。 具体而言,包括(1)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包括 各种权利,如抵押权等);(2)公司、公司的股 票或其他权益,公司的资产的各种利益;(3)金 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并与投资有关的行为请 求权;(4)各种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以及(5) 由法律或合同所赋予的各种权利以及依法授予的 各种特许证和许可证等。
知识点01:国际投资的种类 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既包括国际直接
投资,也包括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方式包括:在国外设立独资公
司,企业或合营企业,收购、兼并外国企业,和 为参与企业经营而取得外国企业的股份等。 国际间接投资主要方式包括购买外国公司的股票 或其他证券;购买外国政府债券,和贷款等。
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
国际投资可能会产生两种争端:一种是缔约国双 方在协定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另一种是缔 约一方(东道国)与另一方投资者之间的争端。 对于前一种争端,协定一般规定可以通过外交途 径解决或通过国际仲裁解决,而对于后一种争端, 协定一般同意应首先通过双方的协商谈判解 决, 如果不能解决,投资者或者可以在东道国国 内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进行救济,或者按照协定 的规定将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CSID)仲裁解决。
(2) 资本和利润的汇出的规定:尽管大多 数发展中国家目前仍然实行外汇管制,但 它们仍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外资原本和利 润汇出本国。
(3) 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的规定 (4) 给予各种财税优惠的规定
(5) 关于解决投资争端的规定
知识点02: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管制
(1)外资审批制度 (2)对外国投资的监管 (3)对外资投向的管制 (4)对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出的限制 (5)当地物资利用限制:往往通过不同手段促
知识点05:双边投资条约
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第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第二,“投资保证协定”,由美国在战后首倡。 其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确认美国的海外投资保 险机构在有关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 海外投资者理赔后,享有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 位权。目前,美国已经与140多个国家之间签订 了此类协定。 第三,“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又称为, “投资保护协定”),是缔约国双方专门为了促 进和保护相互投资而签订的双边条约。
知识点03: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知识点04: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目前中国已同几十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 定,同美国、加拿大分别通过换文确认了投资保 险与投资保证协议。
知识点05: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1.关于投资的界定 2.关于外资准入及待遇的规定 3.关于利润汇出的规定 4.代位条款 5.关于征收及补偿的规定 6.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
3.争端当事人的同意:同意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知识点06:“中心”的调解和仲裁程序
1、争端双方向秘书长提出书面请求,秘书 长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2、秘书长在将争端进行登记以后,就应相 应的组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调解委员 会或仲裁庭的人数必须是源自文库数。在仲裁的 情形下,仲裁员的多数必须是当事国和投 资者所属国以外的国民。
第 6 节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
《华盛顿公约》ICSID体制 《汉城公约》和MIGA体制
《华盛顿公约》ICSID体制
知识点01:传统争端解决方法存在的不足
1.由投资者母国行使“外交保护”
2.由投资者母国政府在国际法院起诉
东道国政府
3.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国内寻求救济
4.由外国投资者向一般国际仲裁机构
知识点02: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知识点03: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投资条约: 1966年10月生效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
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 1988年4月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
约》,又称《汉城公约》; WTO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
议》 简称为TRIMs协议。
如果任何一方未按照公约的规定履行裁决的,将 导致下列法律后果:
(1)当事国如果未自动执行裁决,投资者母国可 以恢复行使外交保护权或提起国际求偿,甚至可 以在国际法院起诉该争端当事国。
(2)作为争端当事人的一方如果未能自动执行裁 决,争端当事国可以要求其本国法院和投资者母 国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也可以要求其他缔约 国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知识点03:日本的外资立法
在发达国家中,日本 的外资立法变动比较 大。长期以来,日本 一直实行严格的管制, 但到20世纪60年代以 后逐渐放松,80年代 以后基本实现了外资 准入自由化,并开始 注重吸引外资。
知识点0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由美国首创。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 1. 承保机构: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都是由政府部门经
知识点05:“中心”的管辖权
依据《华盛顿公约》的有关规定,只有当事人双 方适格,投资争端适格,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才能将争端提交“中心”仲裁。
1.适格的争端当事人: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缔约 国或其任何下属机构(政府方),另一方必须为 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投资方)。
2.适格的投资争端:“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 “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
请求仲裁(涉及主权豁免问题)
知识点02:“中心”的宗旨
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 提供调节和仲裁的便利,从而促进国际私人投 资的跨国流动。
中国在1990年2月9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 并于1993年递交了批准文件。
知识点03:“中心”的职能
(1)在争端当事人未采用其他的调解或仲裁规则的情况 下,为他们提供有关调解或仲裁规则。
(2)提供调解员和仲裁员供当事人选择。“中心”备有 调解员和仲裁员名册,每一缔约国可以指派4名本国人或 外国人担任“中心”调解员或仲裁员。此外,行政理事会 主席也有权在每一种名册中指定10人参加调解或仲裁。 (3)登记调解或仲裁请求。 (4)为当事人双方与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之间提供一个 交流的渠道。
总体上,西欧各国的投资环境是比较宽松的,但各国之间 会有差异。就外资的准入环节而言,英国,德国和荷兰对 于外资准入没有特别的规定,外资企业与当地企业在投资 金额,投资形式,投资比例以及企业设立等方面适用与内 资同样的程序和法律,对于外国投资领域的限制也比较少, 仅限于某些重要行业,如国防工业等。而法国则规定,非 欧盟国民在法国境内建立或收购企业,必须事先得到财政 部的批准;而西班牙则对于外资比例和投资程序上作了特 别规定。
知识点01:美国的外资立法
美国对资本流动限制较少,外资基本可以 达到“国民待遇”的标准。联邦政府没有 特殊的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但有一整套关 于外资的政策信息咨询与服务网络。 就对外资的限制而言,美国对于包括通 讯,国内交通,能源,国防工业,金融, 保险,广播等领域的外国投资持限制态度。
知识点02西欧各国的外资立法
税收优惠等。
2.限制对外投资的立法
这些限制措施主要包括:
(1)对产业项目或投资产业的限制;
(2)关于外汇限制:本国企业对外投资所 需的用汇需要经过国家相关机关的批准, 在批准的额度内方可用汇,此外对于投资 项目的用汇以及投资原本和利润的汇回, 也有相应的规定。
(3)审批要求
第 3 节 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立法
容和对象是为了确立缔约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 方对于对方国民前来本国从事商业活动给予一定 的保障,赋予海上航行自由等,而它不是专门的 保护国际投资的协定,因此其中关于国际投资保 护的内容较少,而且常常规定含糊。因此美国等 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后就不再推行友好通商航海 条约这种条约模式,转而寻求缔结专门性的国际 投资保护协定。
国际投资法
第1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2节 发展中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立法 第3节 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立法 第4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第5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第6节 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 第7节 《华盛顿公约》ICSID体制 第8节 《汉城公约》和MIGA体制
第 1 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1.资本输出国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2.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律
第 2 节 发展中国家关于 国际投资的立法
知识点01: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进行保 护和鼓励的立法
(1) 外国投资者的待遇的规定 :
主要是“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前者实质在于使各国外资之间的待遇平等; 而后者实质在于使外资与内资之间的待遇 平等。
第 5 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1.欧洲联盟
第 5 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2、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第 5 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3、东南亚国家联盟的投资协定
第 5 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4、安第斯集团的投资法制
第 5 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知识点06: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投资法制
亚太经合组织投资法制不是采取条约的形式,而 是以宣言,声明等无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形式作出 的,各成员国在具体执行时有充分的灵活性。
营的,有些虽然以公司名义经营,但实际上也受到政府的 密切监控。 2. 承保险别:包括征收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禁兑险。除 了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之外,有的国家还承担一些特别的险 别,如营业中断险、迟延支付险、政府违约险。
第 4 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知识点0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出现最早,它所调整的主要内
知识点04: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
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以调整成员国之间和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私人
投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条约,如欧洲联盟的《马 斯特里赫特条约》; 以调整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私人投资关系为主 要内容的条约,如1970年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安 第斯共同市场外国投资规则》; 以促进和保护区域性国际组织成员国之间相互投 资为主要内容的条约,如1990年的《东南亚国家 联盟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5)为当事人提供起草调解或仲裁条款的有关资料帮助。 (6)其他投资促进活动,包括出版国际投资法律的研究 刊物等。
知识点04:“中心”的特点
1. 努力将投资争端“非政治化”,在东道国政府 和外国投资者之间审慎地寻求利益平衡。 2.“中心”只受理东道国和其他成员国投资者之间 的投资争端。
3. “中心” 不单纯是一个争端解决机构,它也起 着促进国际投资,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等作用。 4. “中心”不受任何国家政策和国内法的影响, 完全独立于各国法律制度之外。 5. “中心”的仲裁是具有强制性的仲裁。一旦双 方当事人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仲裁,而且又 为“中心”受理,任何单方都不得撤回。
使外国投资企业尽可能利用本国的原材料,零部 件等物资。 (6)雇佣限制 :一般对于外国投资企业的雇佣 外国人方面作了一定限制 。 (7)投资期限和本地化的限制
知识点03: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立法
1.保护和鼓励对外投资的立法 鼓励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资讯和技术援助 (2)财税鼓励措施,包括优惠贷款,
知识点06:国际投资法的其他渊源
1.国际投资案例 主要指国际法院和国际性仲裁庭有关国际
投资的案例 。 2.联合国有关决议 3.国际惯例。如“用尽当地救济”(指外
国投资者在与东道国产生投资争端而寻求解决时, 首先要在东道国本国的法院寻求救济,而不得直 接寻求母国的外交保护。)
知识点07:国际投资法的国内法渊源
4、如果任何当事方新发现下列对裁决有决 定性影响的事实的,可以要求修改裁决:
(1)仲裁庭的组成不当; (2)仲裁庭越权裁决; (3)仲裁庭成员之一有受贿行为; (4)有严重背离程序规则的情形 (5)裁决未陈述理由的。
《汉城公约》和MIGA体制
知识点01:MIGA的产生的背景和进程
关于投资的界定
在协定中,“投资”一词的意义往往既详细又广 泛,它不仅指有形财产,也包括很多无形财产。 具体而言,包括(1)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包括 各种权利,如抵押权等);(2)公司、公司的股 票或其他权益,公司的资产的各种利益;(3)金 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并与投资有关的行为请 求权;(4)各种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以及(5) 由法律或合同所赋予的各种权利以及依法授予的 各种特许证和许可证等。
知识点01:国际投资的种类 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既包括国际直接
投资,也包括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方式包括:在国外设立独资公
司,企业或合营企业,收购、兼并外国企业,和 为参与企业经营而取得外国企业的股份等。 国际间接投资主要方式包括购买外国公司的股票 或其他证券;购买外国政府债券,和贷款等。
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
国际投资可能会产生两种争端:一种是缔约国双 方在协定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另一种是缔 约一方(东道国)与另一方投资者之间的争端。 对于前一种争端,协定一般规定可以通过外交途 径解决或通过国际仲裁解决,而对于后一种争端, 协定一般同意应首先通过双方的协商谈判解 决, 如果不能解决,投资者或者可以在东道国国 内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进行救济,或者按照协定 的规定将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CSID)仲裁解决。
(2) 资本和利润的汇出的规定:尽管大多 数发展中国家目前仍然实行外汇管制,但 它们仍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外资原本和利 润汇出本国。
(3) 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的规定 (4) 给予各种财税优惠的规定
(5) 关于解决投资争端的规定
知识点02: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管制
(1)外资审批制度 (2)对外国投资的监管 (3)对外资投向的管制 (4)对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出的限制 (5)当地物资利用限制:往往通过不同手段促
知识点05:双边投资条约
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第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第二,“投资保证协定”,由美国在战后首倡。 其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确认美国的海外投资保 险机构在有关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 海外投资者理赔后,享有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 位权。目前,美国已经与140多个国家之间签订 了此类协定。 第三,“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又称为, “投资保护协定”),是缔约国双方专门为了促 进和保护相互投资而签订的双边条约。
知识点03: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知识点04: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目前中国已同几十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 定,同美国、加拿大分别通过换文确认了投资保 险与投资保证协议。
知识点05: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1.关于投资的界定 2.关于外资准入及待遇的规定 3.关于利润汇出的规定 4.代位条款 5.关于征收及补偿的规定 6.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
3.争端当事人的同意:同意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知识点06:“中心”的调解和仲裁程序
1、争端双方向秘书长提出书面请求,秘书 长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2、秘书长在将争端进行登记以后,就应相 应的组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调解委员 会或仲裁庭的人数必须是源自文库数。在仲裁的 情形下,仲裁员的多数必须是当事国和投 资者所属国以外的国民。
第 6 节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
《华盛顿公约》ICSID体制 《汉城公约》和MIGA体制
《华盛顿公约》ICSID体制
知识点01:传统争端解决方法存在的不足
1.由投资者母国行使“外交保护”
2.由投资者母国政府在国际法院起诉
东道国政府
3.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国内寻求救济
4.由外国投资者向一般国际仲裁机构
知识点02: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知识点03: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投资条约: 1966年10月生效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
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 1988年4月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
约》,又称《汉城公约》; WTO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
议》 简称为TRIMs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