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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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如何借鉴和反思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前言第一章】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第二章】我国的刑事起诉法律规制
【第三章】日本刑事起诉对我国的意义
【结语/参考文献】中日起诉法定和起诉便宜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日两国在刑事起诉方面奉行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辅之以起诉便宜主义。在国家掌握刑罚权之前,人们依靠自己的私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重要的人身权,生命权,财产权,但是这种私力救济必然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以致个人的权利更加得不到保护。于是在总结历史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人们同意将刑罚权交给国家,即国家刑罚权的诞生。在国家掌握刑罚权之后,便出现了公诉制度,由代表国家权威的机关提起诉讼,取代以往的私人诉讼,避免了以往私人诉讼中因为激情等因素产生的缺陷。但是这也同样存在问题,毕竟社会生活中的犯罪有轻重之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也有差异,一律由代表国家权力的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职权诉诸法院审判,必然不能同时兼顾一般正义与个人正义,而在实践中因为起诉法定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现象日益严重,
于是大陆法系国家包括中国的日本,开始向以起诉便宜主义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取经,在实践中逐步引入起诉便宜主义。所谓起诉便宜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同为大陆法系的中日两国,在起诉法定主义原则运用方面并无很大差别,差异主要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即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运用方面。而本文对比中日两国的刑事起诉制度,亦主要对比刑事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指导的两国具体制度,以及制约这些制度的机制,通过对比,希望能吸收和借鉴日本的经验,也同时能吸取其教训,弃其糟粕。
一、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一)起诉便宜主义
1、日本起诉法定主义之国家垄断主义的产生
关于起诉法定主义日本学者内田一郎认为,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对于犯罪成立并且符合诉讼条件的案件,检察官负有提起公诉的义务。我国的陈光中教授认为,起诉法定主义也可以称为励行主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要件,检察官就应当依照职权提起公诉,而不能有自由裁量权①。总之尽管中日两国代表性学者对于起诉法定主义的具体标书不同,精神实质却是一致的,起诉法定即是指检察机关依据职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提起诉讼。具体来说起诉法定主
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进行侦查;第二,在检察官起诉阶段,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检察官必须起诉,即起诉强制原则;第三,相应的,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的,检察官不得起诉,即不起诉强制原则;第四,检察官一旦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后便不得变更起诉,除非有必要理由,即不变更主义②。
在日本,起诉权由检察机关独占,即便亲告罪也是由有告诉权的被害人提出控告,但是公诉仍然由检察院进行因此日本的起诉法定主义又叫起诉垄断主义或者国家公诉主义。也就是说,告诉权人仅仅通过控告或告诉来推动公诉,是否能进入审判程序,仍然由检察机关决定③。由国家垄断提起诉讼是日本区别于其他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特色,而这也有深刻的历史原因。
日本于1880 年颁布其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治罪法》时,便确立了起诉由国家垄断的原则。而二战后,受美国控制的日本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也主要借鉴美国经验,而美国的刑事起诉制度中,除了检察官起诉外,只有陪审团起诉的方式,公民个人是无权单独向法院起诉的,仅能通过控告推动起诉的进行,这与日本传统的起诉通断主义是一致的,因此其得以继续施行④。而日本奉行起诉垄断主义也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一是他们认为,无论刑事追诉还是刑事处罚
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国家的刑罚权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公权,从这个意义上讲,理应由国家掌握起诉权;其次,既然法律已经赋予公民个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即公民有与其权利能力相适应的可以处分的起诉权,那为了与此民事权利区分,关系公民重大权利的刑罚权应由国家掌握;第三,由代表国家权威的检察官独占起诉权,有助于起诉权在全国范围内以正确的统一的标准来行使①。
2、起诉便宜主义
对于起诉便宜主义中日的学者有不同的解释,中国的陈光中教授认为:便宜主义又称为任意主义,是指犯罪虽然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但是检察官可以依照犯罪的具体情况斟酌是否提起诉讼②。日本学者松尾浩则解释说:起诉便宜只是个非常不顺耳的日语,单从字面上讲,便宜主义相当于权宜之计,是为了应付场面而采取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而非采取根本性的彻底的做法。也就是说并不能从便宜二字延伸出自由裁量的意思,而且容易使人误解为检察官可以随意的不受约束的起诉③。日本另外一位学者内田一郎对于便宜主义的解释则和我国的陈光中教授是一致的,他说起诉便宜是指检察官可以根据公共利益对那些犯罪成立并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行适当的斟酌考量,而不提起诉讼④。
以上三种表述虽然代表两种不同意见,但争论的实质却围绕检察
官是否应当被赋予自由裁量权,而是否叫起诉便宜主义只是名称不同罢了。自由裁量权是必然存在的。所谓司法实际上是将法律统一的原则性的规定,适用于具体的,个别的现实中的案件,在这一过程中,仅仅追求法律代表的一般正义并不够,还应当追求实现个别正义⑤。而法律是冷冰冰的条文,不可能自行施行顾及每个人的利益,而且社会生活又是不断变化的,法律条文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不可能随时变更去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因此只能依靠施行法律的人即司法者。由被赋予自由裁量权的他们来操作法律这个机器,便使法律少了些僵硬,严厉以及因过于普遍带来的不公正,而多了些灵活和能动的适用性,这也是在刑事起诉法定之外引入起诉便宜主义的必然。刑事起诉便宜主义在日本则表现为起诉犹豫制度。
起诉犹豫制度也被称为暂缓起诉,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 条规定,检察官根据犯罪人的性格,年龄,犯罪的轻重,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提出追诉时,可以暂时不提起公诉,这便是起诉犹豫制度。从此法条可以看出,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的①。
首先,从犯罪者个人情况方面讲,起诉犹豫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第248 条规定的年龄是指实施犯罪时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即是否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其判断的依据有嫌疑人的认知事物的状况,辨别事物的能力等。年纪较轻的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