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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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音乐学辩护:再论音乐学的人文学科性质
为音乐学辩护
——再论音乐学的人文学科性质
杨燕迪
一缘起
之所以想到这个题目,是因为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笔者作为音乐学者,从一开始便希望能对自己所从事淖ㄒ到姓苎?/FONT>/方法论意义上的说明。古人曰:“正名”,西人讲“justify oneself”,其根本的意思都是说,人必须知晓自己的处境,并认识自己的行为方向。否则,“名不正,言不顺”,便无法掌握自己的生活。出于这一考虑,笔者一直对音乐学作为一个整体学科的“元理论”问题倍加关注,并且已经于几年前在《作为人文学科的音乐学》一文中对音乐学的性质、历史及社会功能进行了初步讨论[1]。今日旧话重提,旨在对同一问题从更深的层面予以阐发,是为“再论”。
其二,笔者关于学术研究与艺术实践之间关系的观点受到过一些指责[2]。本文可以算作是对这些指责的非正式的迟到答复。尽管本答复具有某种私下交换意见的性质,但是笔者相信,这里所谈并不只是与一两个人有干系,而且具有更广阔的关联。笔者希望,这次“辩护”不仅仅为了我个人,而且也具备某种更有普遍性的效力。
其三,也许最深刻的写作动因是,面对当前国内人文学科普遍受到市场经济大潮冲击的危机情势,笔者深感有必要进一步对学术研究及学科建设的基础理论进行反思。《读书》《东方》等人文理论杂志近一段时间连续发表文章与对话,从各个侧面讨论了人文学术及人文学者的自身价值、作用及意义,从中反映出国内人文知识分子在面临挑战时所表现出来的焦虑、信念及勇气[3]。国内的音乐学者们也在不同程度上感到了这场来势凶猛的冲击波的威胁[4]。从某种意义上说,“认识自己”的反思已不是出于刨根问底式的好奇,而是由于现实紧迫的压力。我们是谁?我们在做什么?我们为什么这样做?我们这样做的价值何在?现实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向我们提了疑问。于是,我们不得不做出回答——并不是出于无奈,而是源于自觉。
二人文学科与“知识分子”问题
具有某种反讽意味的是,在我国,人文学科开始具有“自我意识”,正是它自身存在出现危机之时。甚至在几年前,“人文学科”这一名词在学术圈内也还很不通行。不论是在大学的系科划分上,还是在图书馆的管理系统中,“人文学科”均是一个“不见经传”的名称。我们基本上满足于用“文科”或(更专门化一些)“哲学社会科学”这样的术语来涵盖诸如哲学、法律学、经济学、历史学、艺术学等等一切与人或社会问题相关的学科,从而与同自然现象打交道的“理工科”相区别。在一切知识门类均服从于意识形态正统的时代,人们自然不可能去深究各类知识的存在意义及价值。在很长一段时间中,各类知识、学术和科学门类处于一个混沌未开的大集合中,彼此相安无事,但也没有强烈的自主意识。一个有趣的明证即是“知识分子”这一术语在我国几十年来所惯常使用的涵义。众所周知,“知识分子”泛指一切受过教育的、“具有较高文化水平、从事脑力劳动的人。如科学家、教师、医生、记者、工程师等”[5]。多年来,很少有人怀疑过这种用法有何不妥。
或许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从学术界开始隐隐约约传来一些试图从学理上确定并缩小“知识分子”用法涵义的声音[6]。但是,更剧烈的催醒剂却是由现实直接提供的。随着90年代市场经济的全面展开,所谓“知识分子”的内部结构迅速产生了空前的分化与裂变。具有经济头脑和商业才能的读书人一变为“下海”的弄潮儿;科技工作者凭借自己专业成果的实效意义获得了再生,商业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完善、企业管理的复杂化与社会运作的制度化为“白领阶层”的诞生准备了温床。在这场热闹的知识阶层结构的大调节中,以文、史、哲为代表的知识部门终于被抛到了冷清寂寞的低谷。哲学家、历史学家对社会风尚及思潮的影响力逐日降低,他们的日常生活由于经济收入偏低而受到威胁。因此,便有了“人文精神”失落的叹息,也出现了重新为知识分子定义和定位的努力。对“人文学科”的性质及意义的思考于是与对知识分子身份的重新认识联系在一起。正如一位文学学者所指出的,真正意义上的知识分子,“指的是从事脑力劳动的人中关心文化价值的那部分人。具体地说,即人文学科[humanities]的参与者,以及一部分我国所谓‘社会科学’工作者……但并不包括法律、经济等社会实际运行的参与者……更不包括科技工作者。”[7]
当现实将人文知识分子从一般知识阶层中分化出来的时候,当眼下这个功利心态占主导地位的时候,关于人文学科的基础理论的讨论才以“知识分子”问题为突破口得以展开。人们终于开始明确意识到,人文学科是一种独特的知识集合体,它在当代社会文化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而对此的深入思索与自觉认识又是人文学科赖以生存、发展的必要前提。
三人文学科的范围:音乐学的归属
无论中外,人文学科的传统与历史其实源远流长。中国的经学、史学,西方的希腊文—拉丁文“古典学”、《圣经》诠释学等等,均是严格意义上的正统人文学。但是,关于人文学科的明确的自主意识却是相当晚近才产生的。在我国当前,人文学科的自我反省是由于社会现实的负面压力。而在西方,在很大程度上则是由于19世纪以来自然科学成为知识体主宰而给人文学术所带来的挑战。随着科学理论与实践的不断胜利,出现了所有知识门类均必须向科学的精密性与客观性*齐的要求与倾向。在这样的智力气候中,只有从哲学基础提出人文学科的一般理论,方能捍卫人文学科的本质与独立。一般认为,德语世界的哲学家在这方面做出了最为突出的贡献。从狄尔泰(W. Dilthey,1833—1911)、李凯尔特(H. Rickert,1863-1939)、卡西尔(E. Cassirer,1874-1945)直到目前还在世的加达默尔(H. Gadamer,1900—),他们对人文学科的哲学辩护与方法论阐述成为了现代人文学科得以自立的理论基础。
全面梳理上述哲学家的思想观点当然不是本文的任务,同时也超出了一个音乐学者的智识能力。但应该说明的是,本文坚持的许多论点实际上并非笔者首创,而是深受以前思想家影响的结果。作为一个音乐学家,笔者所主要关心的不是“人文学科的内在特性”这样的一般性哲学问题,而是音乐学的人文学科归属问题。
那么,究竟什么是人文学科呢?不妨先援引《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所给的权威性定义:。
人文学科是那些既非自然科学也非社会科学的学科的总和。一般认为人文学科构成一种特殊的知识,即关于人类价值和精神表现的人文主义的学科……(它)包括如下研究范畴:现代与古典语言、语言学、文学、历史学、哲学、考古学、法学、艺术学、艺术批评、艺术理论、艺术实践以及具有人文主义内容和运用人文主义方法的其他社会科学。[8]
这一定义的范围划定原则显然是依据学科的主题对象。德国哲学家狄尔泰是这种划定原则最早的倡议者。他将所有研究“人”的不同学科统称为“精神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en),特别强调这种“科学”涉及的是人的精神创造能力以及人的精神产品。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它与涉及非人类现象的“自然科学”(Nauturwissenschaften)有着根本的区别。狄尔泰的这一观点对于现今我们的启示在于,我们可以通过各种侧面(语言、历史、艺术、思想)考察人类的精神生活与成就,但所有这些侧面都是有意义地联系在一起的。各种人文学科的子学科属于一个整体,它们的主题对象从根上说是共同的,只是侧重于不同的方面。为此,每一具体的人文学科部门都应该以“大人文学科”的理论、方法与原则作为自身的学科基础[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