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华个人医疗保险条款介绍(doc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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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中华个人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医疗保险卡、对应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投保文件、网络医院名册、通知、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协议构成。
如果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留存保险人处,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
凡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和组织等,可作为本合同投保人。
(二)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六十五周岁或以下(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七十周岁),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六十五周岁或以下(连续参加本保险的,
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七十周岁),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二十一周岁或以下(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存在身体缺陷或智力障碍的,年龄二十四周岁或以下)、未婚、经济上完全依赖主被保险人的主被保险人子女,亦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三)参保类型
根据随主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附属被保险人种类,本合同每一主被保险人参保类型分为单人保障、夫妇保障、亲子保障、家庭保障等四种类型,即:单人保障,无附属被保险人;夫妇保障,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配偶;亲子保障,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的子女;家庭保障,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
第三条保险保障的选定
除特别指明外,以下与被保险人相关的表述完全适用于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次免赔额、自付比例,确定具体的保险保障,并载明于本合同中(一)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增强保障。
(二)次免赔额
次免赔额,指被保险人每次就诊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费用中须首先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金额。投保人可从人民币0、20、50或100元中选择一档,作为被保险人次免赔额。
(三)自付比例
自付比例,指被保险人每次治疗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扣除次免赔额后剩余部分中须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比例。投保人可从0%、10%、20%或30%中选择一档作为被保险人自付比例。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大中华地区医院接受医学必要的每次住院治疗或在大中华地区医疗机构接受医学必要的门诊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本条列明类型的费用,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除特别列明外,保险人按照“(每次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次免赔额)×(1-自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一)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医疗
1.双人病房(在中国大陆接受住院治疗的,可为标准单人病房)床位费,重症监护病房费,医院提供的膳食和营养配餐费。
2.未满十八周岁附属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母一方陪同住院加床费,女性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十六周的新生婴儿住院加床费。
2.处方药费。
3.治疗费。
4.检查费,包括但不限于X光检查、超声波检查、超声波心动描记术、计算机断层扫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费。
5.手术费、材料费。
6.护理费。
7.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费。
8.器官和细胞移植费。
9.由医师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师实施的物理治疗、职业疗法费。这些治疗须为该被保险人医师书面治疗计划一部分,且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第一,在合理的、可预测的时间内使得症状明显好转;第二,疗法复杂或被保险人病症使得只有医师、注册物理治疗师或职业疗师才能安全、有效实施。
10.入住经保险人医疗服务中心批准的机构接受的康复治疗和由专业护士实施的专业护理费用,但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本项费用日数累计以90日为上限。
1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院住院补贴费:被保险人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接受治疗,并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了部分或全部本应纳入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每住院一日人民币
100元标准支付住院补贴。
(二)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医疗
1.医师诊疗费。
2.检查费,包括但不限于X光检查、超声波检查、超声波心动描记术、计算机断层扫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费。
3.手术费、材料费。
4.处方药费。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15,000元为上限。
5.基础牙科治疗费,包括牙齿清洁(每一保险年度两次)常规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治和抛光(预防)、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刮治、根面平整费,但每一保险年度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500元为上限。
6.紧急牙科治疗费,即对因遭意外伤害而受损的、原未经过任何治疗的、完整无损的自身牙齿的紧急治疗和修复。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7,500元为上限。
7.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费。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师实施的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包括为治疗吞咽障碍由语言治疗师实施的电子喉镜检查)费,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
用。这些治疗须为被保险人医师书面治疗计划(包含短期和长期目标,并提交保险人评估)一部分,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第一,在合理的、可预测的时间内使得症状明显好转;第二,疗法复杂或被保险人病症使得只有注册物理治疗师或职业疗师才能安全、有效实施。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3,500元为上限。
8.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师实施的针灸治疗、顺势疗法费,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3,500元上限。
9.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费。
10.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指经医师诊断和要求被保险人在医学认可的精神心理专科医疗机构或设有精神心理科室的医疗机构,为治疗精神和心理障碍接受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师或心理学家实施的门诊医疗和咨询费用。精神和心理障碍包括但不限于神经性贪食症、神经性厌食症、悲伤辅导和悲伤治疗、注意力缺陷障碍、注意缺陷多动障碍,但不包括智能测试、教育测试、婚姻和家庭心理咨询。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3,500元为上限。
(三)特殊疾病(伤害)和特殊项目医疗
1.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