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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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屯
民屯直属于大司农管辖,不隶属州郡地方管理。
公元二一三年,曹操曾将大司农改为大农;
曹丕称帝后,又将大农改为大司农,大司农下 有典农中郎将(秩二千石)、典农校尉(秩比 二千石)、典农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 其下还有典农功曹等。
民屯虽然名义上是招募流亡的农民或迁徙他处 农民到屯田区耕种,但实际上有一定的强制性。
剥削方式:《居延汉简》载:“右第二长官处,田
六十五亩,租二十六石”。
军屯:
“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
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 ——《史记·平准书》
(2)地主阶级 :
a.皇家占有的土地:
以“治粟内史”、“大农令”、“大司农”为首“掌谷 货”,“供军国之用”的; 以“少府”为首“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的。 颜师古在“少府”下注说:“大司农供军国之用,少府 以养天子也。” ——《汉书·百官公卿表》 “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 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 《史记·平准 书》
对外官也给职分田; 官吏又有公廨田,以所收地租充办公费之用。
2、唐王朝的均田制:
根据新、旧《唐书·食货志》、《通典》、《唐六 典》等书的记载,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三点:
(1)男子授田一顷,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相当 于北魏和隋的露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女子一般 不授田,但寡居者每人给三十亩,户主加二十亩, 其中以二十亩为永业田,其余为口分田。工商业 者在宽乡也可以减半授田,在狭乡不给。口分田 年老(六十岁)交还一半,身死全部交还,永业 田则作为世业。
“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 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 也。……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不得卖买。其 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 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 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 事。”(《汉书·王莽传》)
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 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 输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 乃至于斯。”
——《陆宣公奏议》卷1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
唐后期的营田区广泛,主要集中在内地,三分之二集 中在内地,在边疆的只有三分之一 ;
五代时期,营田的特点是出现了官田向私田转 化的现象;
军屯的劳动者称“田兵”或“士”; 管理的大约就是领兵的军官。 分配方式: 前一种军屯,生产出来的粮食全部归入军仓,
士兵们以支饷方式领取自己的生活用品; 后一种军屯, “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
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晋 书·傅玄传》)
6、屯田的意义
安定人民生活,恢复农业生产; 解决了军粮问题; 对于劳动者的控制过于严厉,剥削过于沉重。
(1)关于授田的规定 露田 桑田 麻田 (2)关于还田的规定 (3)对官吏授给职分田
3、评价:
第一,均田制并未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 第二,受田的农民等于是封建国家的佃农; 第三,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把耕地分给了农民,
也或多或少限制了土地的过份兼并,对社会生 产的发展有一定积极作用; 第四,实行均田制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拓跋氏统 治阶级的利益。
政论家晁错曾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 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 收不过百石。”——《汉书·食货志上》
3、限田主张:
董仲舒主张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最高亩数,即 “限民名田,以澹不足。”
汉哀帝的大司空师丹又提出限田的建议,丞相 孔光、大司空何武根据他的建议提出了具体的 限田标准:
(二)隋唐的均田制及其破坏
1、隋代的均田制 一夫一妇授田一百四十亩,奴婢授田依照普通农民;
牛一头授田六十亩,限四牛;
露田必须归还,永业田则可传给子孙,并得在一定的 限度内买卖;
自亲王以下至都督给永业田自四十亩至一百顷不等, 作为世业;
对京官自一品至九品给予五顷至一顷的职分田,作为 俸禄;
收为国有,是不现实的。
2、东汉田制:
土地兼并仍然继续发展,而尤以皇室、贵族、 外戚、宦官抢占土地的情形最为严重。
“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 “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
宅逾制,不可为准。”(《后汉书·刘隆传》)
仲长统曾说:“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 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 “豪人之室连栋 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
其次,对平民的说法应该与官僚一样,也称 “占田”。
关于第二个问题:
三、北朝隋唐(前期)的均田制
(一)北魏的均田制 1、实行的目的:
第一,为了组织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收入; 第二,为了有效地控制土地和人民; 第三,为了缓和以民族矛盾形式表现出来的阶级矛盾。
2、内容:
根据《魏书·食货志》、《文献通考·田赋考》和《通 典·食货典》,均田制有如下内容:
“安汉公(王莽)、四辅、三公、卿大夫、吏 民为百姓困乏,献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
赋贫民。”

(《汉书·平帝纪》)
汉武帝时“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 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 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
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

(《汉书·食货志下》)
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右扶风温顺为少 府,“坐买公田与近臣,下狱论。”
无论贵族、官僚或豪民占田都不得超过三十顷。
“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 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 十顷。……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汉 书·食货志上》)
“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 (《汉书·哀帝纪》)
(三)新朝的王田制和东汉田制面貌
1、新朝的王田制
第三章 封建社会土地制度
温州大学人文学院 王兴文
一、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
(一)战国时期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
封建土地制度的正式确立; 国家直接掌握的土地 : 以《史记·秦本纪》、《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史
记·商君列传》和秦简和秦木牍为例。 战国时期的地主: 几种类型 :1、贵族地主 ;2、军功官僚地主;3、一
对屯田农民的剥削形式:
最初大概是“计牛输谷,佃科以定施行”
后来枣祗建议改用“分田之术” ,即是根据 每年收获的实际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国家 和农民之间进行分配。
屯田上征敛的具体办法:
前燕的大臣封裕曾说:“魏晋虽道消之世,犹 削百姓不至于七八,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 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 (《晋书·慕容皝传》
贵族和官僚还可以荫附亲属和一定的劳动力。 所荫亲属,多的可至九族,少的也可到三世。 此外,从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附佃客十五 户到一户、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一般人民:“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 亩,其外(杜佑:《通典》无“外”字)丁男 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 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 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 已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晋 书·食货志》)
关于一般人民占田,有两个问题需要进 一步加以讨论:
第一,对一般人民所规定的七十亩(男子)和 三十亩(女子)土地,是由政府实授给人民呢? 还是为了控制一般人民占有土地的一个限额?
第二,关于一般人民占用和课田的关系。
关于第一个问题:
首先,对一般人民所规定的田地,是为了控制 一般人民占有土地的一个限额;
(二)西晋的占田制和东晋南朝的田制
1、西晋的占田制 (1)目的:
为了保证国家掌握适当数量的土地、劳动力和赋税收入。
(2)时间:
太康元年(280)
(3)内容:
王公贵族:允许封国的王侯在京城有一所住宅,并按其 等级在近郊分别占有七到十五顷不同数量的土地;
各级官吏:一品官可以占田五十顷,以下每低 一品,递减五顷,到第九品官尚可占田十顷;
(三)元代的土地制度
五、明清的土地制度
(一)土地制度和土地问题 明朝的“鱼鳞图册” 鼓励垦荒,计民授田 明朝土地兼并的出现:皇庄及诸王、勋戚、中
王田制的要点:
(1)土地收归国有,统称“王田”,不 得买卖;
(2)一家男子不满八人,而田地超过一 井(九百亩)的,应将超过部分分给九 族乡邻;
(3)无地的农民,按照一夫一妇百亩的 标准,由国家授给土地;
(4)如有非议王田制度的,处以严刑峻 法。
理解:
首先要明确它并不是井田制; 其次,王田制并未触及大地主对土地的占有; 第三,此时用政府法令取消土地买卖,把土地
(2)永业田有余可以出卖,不足也可买足。口分 田不得买卖,但自狭乡迁宽乡者例外。
(3)王公贵族和官吏给以百顷至六十亩的永业田, 对各级中央及地方官吏给以十二顷至八十亩的职 分田,对各级官衙也拨给一定数量的公廨田。
唐代均田制被破坏的原因:
第一,唐代对土地私有和买卖的范围比 以往扩大了;
其次,唐朝政府掌握可供分配的土地越 来越少,最后几乎没有多少土地可供授 田。
主张恢复井田: 仲长统 、崔寔等。
主张限田: 荀悦
二、三国至南朝的土地制度
(一)、曹魏的屯田问题 1、条件:
人民惨遭屠杀,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
2、目的:
解决军粮,稳固统治。
3、建议者:枣祗和韩浩 4、时间、地点:建安元年(196)在许下试行。 5、内容:
赵宋政权为了取得大地主的支持,实际上是采 取了“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
两宋都曾经实行过清丈土地、均平税收的措施; 宋室南渡以后,土地更加集中; 宋代在管理官田上的一个很奇特的现象是公然
出卖官田和在民间强购土地 唐宋时期,在土地的租佃关系中出现契约租佃
关系的逐渐普遍和定租制形式。 (二)辽金元土地制度的某些变化
汉代国有土地中的屯田:民屯、军屯。
文帝时晁错首先提出的
大臣王恢曾奏说:“今以陛下之威,海内 为一,天下同任,又遣子弟乘边守塞,转粟挽 输,以为之备,然匈奴侵盗不已”
御史大史韩安国也说:“今使边郡久废耕 织,以支胡之常事”。
民屯:“元朔二年,……募民徙朔方十万口。”
“元狩四年,……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上 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 “元狩五年,……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 “元鼎六年,……分武威、酒泉地置张掖、敦煌郡, 徙民以实之。” (材料均来自《汉书·武帝纪》 )
般地主;4、商人地主。 战国时期的自耕农 。
(二)秦西汉的田制和武帝以后限田主张
1、秦朝田制:
除国家直接占有的土地以外,皇室和封建地主也都占 有了大量土地;
“六合之内,皇帝之土” ; 秦始皇令“黔首自实田” 。
2、西汉田制: “汉承秦制”
(1)国有土地:包括国家直接掌握的山川、园地、苑 囿、屯田、荒地以及战乱之后的无主田地。此外, “没官”和“献”的田地也是官田来源之一。
b.贵族官僚和一般中小地主占有的土地:
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 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 之地。……汉兴循而未改。” ——《汉书·食货志上》
关于地租的剥削率:
董仲舒也曾说,秦汉的农民“或耕豪民之田, 见税十五” ——《汉书·食货志上》
(3)自耕农的土地:

(《汉书·百官公卿表》)
“(匡)衡位三公,辅国政,……而背法制, 专地盗土以自益,……附下罔上,擅以地附益 大臣,皆不道。”
来自百度文库

(《汉书·匡衡传》)
四、唐(后期)至元代的土地制度
(一)唐(后期)和宋代的土地制度及土地问题
唐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更无任何限制: “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
(2)军屯
《晋书·宣帝纪》载:司马懿“言于魏武曰: ‘……今天下不耕者,盖二十余万,非经国远 筹也。虽戎甲未卷,自宜且耕且守’。魏武纳 之,于是务农积谷,国用丰赡。”
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为了巩固边防或军事上的需要,临时的 或比较长期的军屯;另一种是军事长官带领士 兵在驻守地所建立的军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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