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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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36条
许多民营企业家把2005年2月24日看作是抓住新机遇的一个重要日子。

就在这一天,《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

这是建国55年来第一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也是再一次以国家政策的形式,把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放在一个公平的发展平台上,被誉为民营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的标志。

历经一年的“打磨” 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对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起草的《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建议》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着手研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些重大政策性问题,最好形成指导性文件。

在《国务院2004年工作要点》中,该文件被列为下半年的10项重点工作之一。

自此,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研究室牵头成立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重大政策专题研究小组,科技部、财政部等24个小组成员单位参与了文件的起草和修改。

7月25日,国务院在青岛召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

温家宝总理对于这次座谈会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切实保护私有财产权,使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

当前,国家实行的宏观调控,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仅有利于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也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出席这次座谈会的曾培炎副总理强调,要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继续深化改革,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建立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融资机制。

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提高素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座谈会有来自全国10个省市区的13位民营企业家、国家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市区的领导,一份全称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性文件框架思路》的文件被与会者广泛讨论。

这个文件有8个部分,40条。

该文件经修改,于8月28日第二次出现在温州景山宾馆。

此次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座谈会,召集了浙江各个行业的民营企业家共7人征求意见。

会上的讨论稿共分为7个部分,36条。

其涉及到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融资渠道、企业维权和政府监管等内容。

温家宝8月底考察了浙江汽轮集团、青春宝集团等国有企业和星星集团、飞跃集团、康奈集团等非公有制企业,召开了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座谈会。

他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出5点意见:一是国家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权益。

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
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是国家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其他政策。

三是国家为非公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非公有制企业要自觉遵守市场规则。

四是国家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创造比较宽松的融资环境。

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财务和资金管理,守法诚信,自觉维护金融秩序。

五是社会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

非公有制企业要通过改革创新,提高自身素质,以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赢得社会的信任。

在青岛、温州两次座谈会的基础上,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研究室的专题研究小组起草了“36条”的征求意见稿,并于11月12日下发到各有关单位,同时要求11月19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和国务院研究室工交贸易司。

在征集各单位和企业界的书面意见之后,专题研究小组对“36条”作了一定程度的微调,但基本框架没有太大变动。

2005年1月1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肯定非公经济的主流从1980年8月中央转发《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对个体经济的肯定,到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以及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对非公经济地位的逐步提高,和与之同步的对1982年宪法的4个修正案的改进,非公经济的“正身”之路可谓漫长。

但制约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仍然是来自于国家政策上的不完善。

从国家的宏观政策层面上看,虽然宪法已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所有制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确认,但至今在具体法律上仍没有明确地位,因而无法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

民营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国内市场准入及融资方面仍面临着一些明显的体制性障碍。

这些法律与政策盲区,使民营企业在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方面都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特别是一段时期来,有关民企“原罪”问题的争论,由“郎顾之争”引发的国资流失,由“铁本事件”引发的宏观调控是否针对民营企业,由极少数民营企业违规操作引发的社会质疑,等等,让不少民营企业家或多或少地产生了一些思想压力。

正式出台“36条”,表明中央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主流是肯定的。

把平等待遇落到实处从创造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享有平等待遇的角度看,“3[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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