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公用房改革与管理条例校发﹝2016﹞59号【模板】

XX大学公用房改革与管理条例校发﹝2016﹞59号【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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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公用房改革与管理条例

校发﹝2016﹞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的科学、合理配置,发挥公用房的使用价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考其它高校近年的管理经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称公用房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学校资产的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公共服务、经营生产等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即家属住宅以外的学校公有建筑及构筑物)。

第三条实行以院、部(处)和相当于院、部(处)一级的独立校内机构为用房单位定额测算、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积极推行公用房管理制度的改革。

第四条学校成立公用房改革与管理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资产管理与后勤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行使公用房的产权、产籍和使用的集中管理。根据职责分工,学校委托相关部(处)或直属机构承担部分公用房分类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五条学校为公用房一级管理单位,院、部(处)和相当于院、部(处)的校内机构为二级管理单位。公用房改革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公用房配置、调整和改革方案,协调解决公用房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配置、调整和改革方案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

决定。具体实施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牵头,校内有关部门配合。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用房改革与管理小组,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实施办法。二级单位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不改变房屋结构与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公用房使用进行内部调整。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改革现行的公用房无偿使用制度,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实行公用房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用房包括办公及教师用房、学生服务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专项补贴用房五部分。学校根据各单位的岗位编制数、岗位级别、学生规模和各类补贴等因素统筹核算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的定额面积,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费或收回的管理办法。具体按照《XX大学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对各类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用房以外的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资料室及辅助

用房按《XX大学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试行)》执行,超额收费或收回。

第九条对学校统一掌握的公共教室、公用机房、公共语音室、公共实验室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主管公共教学单位保障基本排课率和基本实验生时数,不收费;不能达到基本排课率和基本实验生时数,要收费或收回。对二级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专业教室、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等用房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确定基本排课率及基本实验生时数,低于基本排课率及基本实验生时数的,收费或收回,标准另行

制定。

第十条公共服务用房原则上无偿使用,包括图书馆、网络中心、电视台、博物馆、出版社、学报编辑部、公用会议室、会堂等公共用房;学生宿舍、教工单身宿舍、留学生宿舍、外事用房、食堂、浴池、公共车库、后勤水暖电等服务用房;校区医院、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等专项用房。但存在经营或盈利性质的用房,要收费,另行制定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各类生产经营等类别的公用房实行使用收费。二级单位用于经营等的公用房,学校将按照经营性用房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收费。该类别用房的维护保养和修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非全日制办学经批准使用的公用房,收费,标准另行制定。成人教育原则上不得占用校内公用房,经申报批准使用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对集体所有制校内单位占用的学校公用房,依法明确权属关系,属于国有产权部分的按规定实施收费。

第十四条学校新建建筑的功能、面积分配,由公用房改革与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为更加科学地配置公用房提供增量支撑。

第十五条在学校校园总体规划的框架内,为满足校区功能调整的需求,学校定期对公用房使用进行调整,二级单位应服从学校的调整规定。

第十六条对国家大科学工程、“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用房和其他学校重点支持的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用房,学校另行制定政策,统

一考虑调配或建设。

第十七条二级单位因调整而需上交学校的公用房,限定日期搬迁,及时到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继续占用或作其它处理。

第十八条鼓励二级单位在符合校园规划并被学校批准的前提下,自筹资金或吸引校外捐助、赞助资金建设公用房。房舍产权属于学校,在建筑竣工交付使用后的十五年内,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十五年以后与其它公用房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鼓励二级单位行使管理权的全日制在校生专业教室、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等用房在保证本单位教学任务而未达到教务处、研究生院确定的基本排课率及基本实验生时数的前提下,向校内开放,为条件紧张的学院学生使用。

第二十条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经学校劳动人事部门认定不再返聘、延聘的教学、科研和其它类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其原使用的公用房,在本单位内调整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公共房产出租、出借,不得违规侵占、转让、调换公共房产;搁置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公用房,一律收回。

第四章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因事业发展需要增加公用房,需向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根据相关规定统一调配。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合理使用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或破坏房屋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公用房和公用设施(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不得擅自

将公用房用于投资或抵押。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因教学科研或管理需要,在单位之间互换公用房,须向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做好公用房日常维护工作,需要维修时,要及时向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报告。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利用学校公用房与校外单位进行项目合作或以其他形式供外界使用,须报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统一审批。

第五章违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在全校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通报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一律通过财务处在责任单位的事业费或个人的岗位津贴中扣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本条例制定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医学部涉及体制改革,学部的公用房产权产籍统一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管理,使用管理由医学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网络平台管理制度

网络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网络平台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进一步提高网络资源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左权县政府网络平台网络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校网络平台包括校外网和校内网两部分。校外网是我校内部信息资源对外部网络进行公开连接,是我校对外服务的业务网;校内网是由我校信息中心安装的交换机统一对校内部网络进行调配,供内部职工进行登录外部网络的平台。 第三条:我校网络平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网络平台中心机房交换机的日常运行及维护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四条: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迁或更改网络线路及设备,如需安装、拆迁或者更改网络线路及设备,必须向信息中心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建立严格的网络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对单位网络的设备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六条: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必须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 第七条:在发现网络异常时,责任人应首先对自己负责和网络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属于网络设备和系统问题的,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进行处理。 第八条: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从事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擅自更改网络结构或主干网络结构;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对于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计算机,一经发现,须立即从网上隔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有关情节和平所造成的后果,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方案(试行)

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与有序维护,充分发挥我校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教高司函[2003]1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公用房系指产权属本校的除住宅和职工公寓以外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本校公用房。 第三条公用房实行学校和各使用单位“两级管理、定额分配、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我校公用房的调配、管理与维修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指面积均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单位:平方米。

第二章面积核定 第六条公用房面积核定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各中心、所、基地等机构不单列核算定额面积,纳入所挂靠的单位统一核定。 第七条学校根据各单位的职能与工作属性,将公用房划分为机关办公用房、学院用房、直(附)属与后勤产业单位用房三类进行面积核定。 第八条机关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S=S1+S2 1、办公室用房(S1):按机关各部门在岗正式职工行政级别核定。定额标准见表1: 表1:机关办公室用房定额标准 行政级别正地级副地级正处级副处级其他人员 定额面积32m2/人28 m2/人18 m2/人12 m2/人 6 m2/人 备注各部门在岗正式职工行政级别及人数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提供(行政人员本单位内兼职按最高职务核定,不重复计算) 2、补助用房(S2):因房间的不易分割性等因素,结合机关办公用房实际,给予各部门3m2/人办公用房补助,以方便内部调配。 第九条学院用房定额面积(S C):S C=S O+S E+ S G + S R +S A+ S S 1、办公用房(S O):根据学院在岗行政人员级别及人数,参照第八条第1、2款定额标准核定。 2、实验教学用房(S E):指各学院用于安排本科生实验课的实验室及其辅助用房。该用房定额面积按各学院承担本科生教学计划中的实验任务量(即实验生时数)来计算。实验生时数等于各实验课生时数(该课课内实验学时数×选修该实验课学生数)之和。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最新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第一条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城域网及校园网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有害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三)煽动暴力,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诈骗和教唆犯罪的;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励聚众滋事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计算机病毒; (八)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三门县教育局现代教育中心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

第二条在网站上发现大量有害信息,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必须在12小时内向三门县教育局现代教育中心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处。在保留有关上网信息和日志记录的前题下,及时删除有关信息。问题严重、情况紧急时,应关闭交换机或相关服务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连网的计算机上收阅下载传递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第四条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网络上信息、资源、软件等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部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六条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各子网站要加强出口管理和用户管理。重要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日志记录,时间不少于180天。 第七条上网信息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外发布信息,必须经局机关或各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才可发布(具体操作方法可参考“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八条各单位和学校要确定一名行政人员为本单位(学校)网络安全责任人,领导网管员(网管机构)做好本单位和学校的网络和信

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用房产资源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建设部《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校国资字[2008]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面积为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各单位在岗人数、人员职称等数据由人事处提供;人员职级情况由组织部提供;研究生(含专业学位)人数以及学科情况由研究生院提供;本科生人数及实验课开设情况由教务处提供;重点研究基地情况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提供;国家重点学科情况由重点处提供。 第四条学校根据定额配置标准下达各单位公用房使用定额,各单位统筹使用并实施管理和维护。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 第五条校部机关用房定额标准 (一)办公用房 根据各部门当年在岗人数、人员职级对校部机关办公用房进行定额配置。办公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二)专项服务用房㎡㎡ 根据各部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部机关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 (三)校部机关用房定额面积 总定额面积=∑(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专项服务用房面积 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A=∑(在岗人数×定额面积)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B=∑(在岗人数×定额面积) (三)研究生用房(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精品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 精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年修正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办法 1

更多资料请访问.(.....) 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屋的管理,形成使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房产使用效率,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用房屋系指除教职工私有住宅以外的所有用房及配套建筑。根据公用房屋使用用途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并对部分用房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三条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的对象是:科研用房和超出定额的行政与办公用房。 第四条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的对象是: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研究生定额用房、行政与办公定额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第五条免收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的确定方法是:各学院用于本科教学的房屋场所,包括各类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微机室、教室等,由各学院申报,学校组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与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学用房核定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网上长期公示。 免收研究生定额用房的标准是:按各学院全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硕士和博士)数,每生2平方米。 免收行政与办公定额用房的标准是:按学校下达的学院人员编制,每人10平方米。 学院职工之家、委派会计、学生事务和学院学术交流及会议室等公共活动用房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上述用房按学院实际配置 3

的面积核算,但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对于各学院管理但提供给全校使用的会议室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六条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学院用房,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是:正式建筑每平方米每月20元,地下室每平方米每月10元。 第七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公用房配置、使用管理和收费规定。学校以学院为单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八条房屋使用费每年11月份核定并收缴一次。对应缴而不缴的,学校直接从其它核拨经费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学院超定额而暂时不用的房屋可交回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周转使用。学院确有需要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在可调的情况下优先交付本学院使用。 第十条房屋使用用途发生变更,各学院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备案。擅自改变本科教学实验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使用性质的,其用房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两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十一条学校行政机关用房按处(部)人员正式编制每编制平均10平方米配置。鉴于机关需两校区办公的实际,每个编制补贴5平方米用于另一校区办公用房的设置。各处(部)总面积在可分割的房间内浮动。个别处(部)确需的特殊用房单独核定。学校各处(部)不单独设立会议室。 4

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 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 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 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须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以下简称“入住人”)。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 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 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两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 房屋的交付

互联网使用管理办法

互联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单位互联网的使用管理,防止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发生违规和泄密事件,确保信息安全,根据上级有关互联网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计算机上互联网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二、互联网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将互联网计算机作为日常办公机器使用。 三、互联网计算机必须按批准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私自接入路由器和无线网卡。 四、禁止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处理内部敏感信息。 五、凡向互联网上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同意,严格执行信息上网发布审核制度。 六、禁止一台计算机既接入互联网又接入局域网。 七、禁止将互联网的网络设备连接到局域网的网络设备上。 八、禁止互联网计算机及移动介质与局域网计算机及移动介质交叉使用。 九、互联网计算机操作人员要相对固定,人员离开时,必须关闭计算机。

十、互联网计算机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和漏洞修补工具,并及时更新。 十一、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对所有上网记录保留60天。 十二、上网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禁止上班时间访问游戏、娱乐类网站,禁止玩网络游戏,禁止上班炒股; 2、禁止下载MP3,WMA,MPEG等与工作无关,占用网络带宽的音乐、电影文件; 3、禁止使用p2p、p2p streaming(网络电视)类工具 4、禁止直接下载exe、com、bat等有风险的程序,禁止访问有恶意代码的病毒网站; 5、禁止使用聊天工具、电子邮件、bbs等传递违反法律的内容; 6、利用单位互联网资源进行侵害国家安全以及谋取私利的行为; 7、浏览娱乐网站、带有色情和反动倾向的网站以及进行网上游戏; 8、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9、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纳入日常考核。

xxxx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xxxx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公房资源,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和《xxxx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办公用房分配原则:统筹调整,相对集中,以编定标,按职定基,定额配给,超标付费,不足补贴,倾斜教科。 第三条学校对各单位(部门)(建制机构以学校组织部提供的建制为准)办公用房的分配实行分类(教学单位为一类,科研院所为一类,机关职能部门及教辅单位为一类)定额配给。 第四条学校办公用房实施两级管理。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的管理办法及办公用房的调配,并监督各单位(部门)执行管理规定情况。各单位(部门)在执行学校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制订相应的本单位(部门)用房管理办法,负责内部用房的调配和管理,并将本单位(部门)用房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各系(部)为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教师办公室和研究室(不包括科研流动工作室)等用房。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面积指“使用面积”,不包括学校层面管理的会议室、档案室、收发室、文印室、主机房、仓库,以及门厅、公共大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工勤人员用房等公共面积。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值班室的面积不计入各单位(部门)的用房面积。经学校确认批准的机关职能部门及教辅单位的档案室、资料室、试卷保密室、文印室、主机房、工作室等公用房不纳入各单位(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核算。经学校发文批准挂靠各单位(部门)的研究会、研究所、基地、中心等,其办公用房面积不纳入单位(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核算。计量单位为平方米(m2)。 第七条学校对各单位(部门)的办公用房,按照“以编定标,超标付费,不达标给予补贴”的办法进行管理。 各单位(部门)用房超出定额的部分,学校予以收回,确有特殊需要,必须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留用,但需向学校缴纳超定额用房资源占用费。因房屋结构造成超标的,经批准不作超标计算。 各单位(部门)实际用房面积没有达到定额用房面积标准的,学校将逐步调整解决,未解决前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第八条学校按定额将办公用房分配到各单位(部门)。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面积,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明确使用方案,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在使用过程中如有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确保本单位(部门)办公用房达到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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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高校公用房有偿使用管理中的难点及对策

高校公用房有偿使用管理中的难点及对策 【摘要】公用房是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资源,科学、高效的配置公用房资源,是全国高校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简述浙江师范大学实施公用房管理制度改革以来取得的成绩及新出现的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公用房;改革;方法 高校公用房是指产权归属学校,主要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提供后勤服务的公用房产资源。近十年来,我国高校获得了空前发展,办学规模师生人数不断扩大增加,原有的公用房资源和管理体制已经不能满足和适应高校校情快速发展变化的需要,供需矛盾、体制不顺等新老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这些突出的问题,在2010年初我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处并于当年11月根据“分类管理、定额配置、有偿使用、缺额补贴、资源共享、动态监控”原则,正式出台《浙江师范大学公用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师范大学公用房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在新的管理办法和细则实施后,出现了用房有偿使用、有序流转的积极良好开局。但因种种原因,在新政策执行过程中,一些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能否妥善解决这些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是关系到公用房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延续的关键,因此极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一、实行有偿使用的重要意义 建国以来,我国高校公用房管理基本沿用“无限供给,无偿使用”模式,房源分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无统一标准且退房机制缺失,各用房单位缺乏自我约束,用房整体调控十分困难;学校层面缺乏整体用房规划考虑,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房屋共享程度低,造成极大浪费。 上述计划体制下的公用房分配使用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现今高校的快速发展;因此,变革和完善公用房管理体制,利用经济杠杆推行公用房有偿使用制度,树立成本意识,形成公用房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和退回机制,提高公用房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已成为高校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 二、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后出现的新问题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我校推开已有两年,公用房有偿使用的观念已充分树立且已深入人心,退房及用房费用收缴工作有条不紊;但因有偿使用是新兴事物且推开时间仍然不长,所以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 1.用房费用收缴仍时有困难。一直以来,我国高校公用房管理使用都是沿用行政划拨、无偿使用的计划模式;直到最近几年,有偿使用制度仅在部分985/211高校开展执行。虽然有偿使用观念已获得普遍认同,但因改革涉及单位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部分用房单位、个人对该制度仍心存抵触、拖延缴费。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完善北京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特制定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完整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用房管理办法

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用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公用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促进本单位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建设部《普通本单位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教育部《普通高等本单位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单位公用房是指由国家投资,或经批准由本单位或单位自筹资金以及接受捐赠建造,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各种用房及建筑物。 第三条本单位对公用房实行货币化管理,收支两条线。按照“定额配置、动态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配置、二级管理”的管理体制。通过公用房的有偿使用,倡导节约房产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的理念,形成房产资源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公用房配置和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检查、监督公用房管理制度的贯彻和实施。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本单位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本单位领导的领导下,代表本单位对校内所有公用房进行配置和管理,监督公用房的日常使用。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负责统筹规划本单位的公用房分配、调整并实施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分类管理 第七条公用房按使用方向,分为校部机关用房、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四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校部机关用房的管理:

(一)校部机关用房根据本单位核定的部门人员编制数、人员的职务级别和部门专项服务特殊需要等指标,量化核算,核定面积,定额配置,有偿使用。 (二)在定额配置内,按照定额配置收费标准缴纳条件占用费;超过定额,超出部分按定额配置收费标准的3倍缴纳条件占用费。 第九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管理: (一)教学科研单位用房指各学院、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等单位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各类实验室、党政办公用房、专用教室等。以学生人数、在岗教职工人数、科研业绩、实验教学时数等为计量指标,兼顾学科差异,进行面积核定,定额配置,有偿使用。 (二)定额配置内,按照定额配置收费标准缴纳条件占用费;超过定额,超出部分按定额配置收费标准的3倍缴纳条件占用费。 第十条公共服务用房管理: (一)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各直属单位用房、各类公用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校史博物馆、后勤保障用房、校医院、体育活动场所、会议场馆等用房。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本单位参照国家规划建设指标,结合各单位实际承担的服务任务进行核定、配置和调控。 (二)公共服务用房必须首先满足本单位公共事业的需要,不收取条件占用费。经本单位批准,完成公共事业任务之外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收入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营性用房管理: (一)经营性用房指校办企业、驻校服务单位等使用的公用房。依照效益优先原则,根据经营性用房的数量和质量,以租赁协议方式进行管理。由本单位授权的管理部门代表本单位与租赁方签订《用房租赁协议》。 (二)经营性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凡属经营性用房都必须收取条件占用费或租金,租赁方按协议规定向本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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