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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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引导学生结合自身特点全面发展、个性发展,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实践能力,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我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客观、结果公正。

第二条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应遵循如下原则:一要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二要认同学生在社会工作、课余活动等方面的成绩;三要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做出相应惩处;四要实事求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

第三条学生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成绩绩点、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即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绩点+附加分-扣分。成绩绩点直接从教务系统中读取(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必修课所有科目成绩)。从下一学年度开始,逐步推进将公选课成绩纳入奖学金成绩分的计算。

凡有缓考的科目,均不计算在学业加权平均分内。降级转专业的学生,除计算评奖年度内所学全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成绩外,上一学年所修读的公共必修课如与本学年其它同班同学修读

课程相同的,成绩也需计算在内。

同一班级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选择不同二外语种,其成绩不做分类计算,按照正常专选课方式计算成绩。

第四条以班级为单位按综合测评成绩高低排序,在此基础上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奖学金名额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按班级人数确定。

第五条根据学校要求,奖学金申请者应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我院学生参与奖学金评选必须满足如下三项条件之一:参加公益活动时间达到30小时以上,参加无偿献血,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者奖励(不含校内职能部门)。

第六条依据《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我院出国交换学生,根据各专业交换生性质、年限等不同情况,确定奖学金评选资格和办法:

1、凡具有中山大学学籍、已缴纳评奖学年度学费的交换生,有资格参评该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2、学生在评奖学年度所修学分数应不低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并填写《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教务处主页“学籍管理”栏下载),按学校关于交换生成绩认定及转换办法计算成绩。(详见《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七条)

3、交换生在交换学校学习期间参加的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各项竞赛及获奖情况等,需出具由主办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按本办法第

二章的加分细则规定计算综合测评分数;

4、交换生在国外所修课程如无合格或不合格等级之分,分数视做选修课计算;

5、参评学生需按学院规定时间内提交参评材料,逾期视作弃权处理;

6、有损我校、国家形象的违规行为者,取消参评奖学金资格。

第七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1、受纪律处分或学校通报批评者;

2、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旷考或自动放弃考试者;

3、未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者;

4、一年级新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军训者。

第八条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单科成绩低于70分,而且单科成绩未达到本班前60%的一、二等奖学金入围者,奖学金等级作降一级处理;三等奖学金入围者,不降等,但其排序应在单科成绩高于70分的其他三等奖入围者之后。

第九条每个学生获得附加分的上限为0.8且加分不得超过本人学业成绩绩点的20%,累加后超过0.8者按0.8计。加分必须有相应凭证。

第十条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简称学工办)的指导下,各班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及两名学生代表组成审核小组,全面负责

加分、扣分审核等事宜。加分、扣分审核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加分、扣分审核过程必须公开,初评结果向全班同学公布,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在三天之内向审核小组反映并要求复议。复议过程参照第十一条执行。初评结果经公布后由班长和团支书签字,按时上报学院。

2、加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逾期不提供相应证明者,不得予以加分;扣分也应有相应依据。

3、审核小组成员涉及自身评分问题时必须回避,由小组其他成员对该成员予以评定。

第十一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取消本学年度评选奖学金资格。

第十二条审核小组在评定过程中必须实行签名制度,各负责人均要在其所负责的项目后“审核人”一栏中签名。

第十三条学生有权对评选结果提出复议要求,基本程序为:当事人(本人或代理人)向该班审核小组提出复议申请,经核实确实存在差错的,附上审核小组的审核意见后,交学院学工办;经审核属实后,由学工办出具改分意见,送该班班长,由班长交审核小组执行改分和备案,将更改结果公布并作出解释。

第十四条学院设仲裁小组,由学工办老师及各班班长组成,对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情况进行讨论,提出意见,由学工办根据仲裁小组的意见作出相应解释。

第二章加分细则

第十五条学生在评奖年度内(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大一同学从注册日期算起)获得各种级别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表彰等,加分办法如下:

1、“先进个人”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党员、“三下乡”先进分子、见义勇为、勇斗歹徒、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者等;

2、“先进集体”指:优良学风班(按任期分开加分)、优良学风标兵班、红旗团支部、优秀党支部、优秀团委、优秀学生会等;

3、获得多项先进个人表彰者,只可累加两项;见义勇为、勇斗歹徒、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分数不受累加限制;

4、凡获得多项先进集体表彰者除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外,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获得优良学风班或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可与其它最高分的一项累加;

5、获得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加分在校级基础上再加0.01;

6、主要负责人指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团委副书记、班长和团支书等;

7、一般负责人指党支部委员、团委正副部长、学生会正副部长、团工委委员、班委、团支委等;

8、一般成员指团委部员、学生会部员、班级成员等;

9、获得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红旗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同为主要负责人,其它班委、团支委同为一般负责人;

10、全国、省级、校级的先进集体的其他负责人和一般成员可根据不同表现,加分有所浮动,表现差者可不加分;

11、本类加分上限为0.4,累加后超过0.4的按0.4计。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业、学术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加分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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