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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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黑建安[2015]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1.19
【实施日期】2015.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
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建安[2015]2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安全监督行为,现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19日
附件: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安全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林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安全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负责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五条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下级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考核,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包括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业绩考核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考核,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纳入年度层级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