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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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查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求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达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应商有合约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2、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4、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求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4、食品经营者,应当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封装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5、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载明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6、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把对临界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7、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流失,并采集有关食品样品。

2.即停止销售可疑食物,保留好可疑食物,以供医疗检验查明所中之毒。

3.立即拨打医疗救治电话120,请求医疗救助,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内向辖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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