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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求雄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和郑自斌犯盗窃罪、抢夺罪一案
张求雄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和郑自斌犯盗窃罪、抢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邵中刑二终字第26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自斌,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抢夺犯罪于2008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夏秋梅,女,1957年7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上诉人郑自斌之母。
原审被告人张求雄,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盗窃、抢夺犯罪于2008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求雄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和原审被告人郑自斌犯盗窃罪、抢夺罪一案,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自斌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08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求雄伙同龙啸威、戴威、宋虎(均另案处理)窜至邵阳市城南公园内,对正在散步的杨传坤、卿群香两人进行持刀抢劫。杨传坤当场跑掉,但在逃跑途中摔伤,致左脚踝骨粉碎性骨折。卿群香被抢走价值720元的小灵通1台;二、2008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张求雄伙同“黑牛”、“苗伢子”、“涛伢子”(均另案处理)窜至邵阳市江北“好运来”游戏厅,抢劫现金500余元;三、2008年5月27日晚上8时许,张求雄、郑自斌窜至邵阳市肿瘤医院宿舍4单元102室采取撬窗入室,盗走室内现金3800元、夏普液晶显示器1台、铂金钻石手链1根、30克黄金手镯1个、女式黄金戒子1个、黄金耳环1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 567.01元;四、2008年5月11日,卿明华、卿国良(均另案处理)驾驶2台面的车纠集张求雄、郑自斌和李贵华、彭霖、罗富
寿(均另案处理)、“苗伢子”、“龙伢子”(均在逃)等人驾车至新邵,先在酿溪镇沙湾“奥运批发部”搬走3台游戏机,后又到雀塘“老跃农家店”搬走2台游戏机,从游戏机内取出硬币300余元,后将游戏机卖掉得款400余元。原判根据被告人张求雄、郑自斌的供述和被害人杨传坤、卿群香、李晓琼、蒋业晖、吴晓军、曾常云、岳当喜的陈述以及证人尹文、邓新友、余琦宇、张东绣、石地球、陈利庄的证言和价值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求雄的行为己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和抢夺罪,被告人郑自斌的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和抢夺罪。张求雄在抢劫和抢夺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张求雄、郑自斌在共同共同盗窃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郑自斌在抢夺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郑自斌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上,对张求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郑自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求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1 000元。被告人郑自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郑自斌上诉提出,在抢夺犯罪中,量刑过重,且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认定抢夺的具体数额;在盗窃犯罪中,他不是主犯,对张求雄私自盗窃的金器,不应承担责任;犯罪时
未成年,系初犯,请求改判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一)2008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原审被告人张求雄伙同共同作案人龙啸威、戴威、宋虎(均另案处理)窜至本市城南公园内,看见正在游乐场附近散步的杨传坤和卿群香,张求雄和戴威持刀架住被害人杨传坤,龙啸威和宋虎持刀架住被害人卿群香,要他们把钱交出来。宋虎用刀将卿群香挂在脖子上的手机绳子割断,抢得大唐DT608直板手机1台。杨传坤趁机挣脱逃跑并呼喊,4作案人逃离现场。杨传坤在逃跑中摔伤,致左脚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经价格鉴定,被抢的大唐DT608直板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
上述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传坤、卿群香的陈述证明,2008年3月28日晚12时许,他们在城南公园散步时,被4个年轻伢子持刀抢劫,抢走大唐牌直板手机1台,杨传坤在逃跑中摔跤致左脚粉碎
性骨折;
2、邵价认证定(2008)第17号价格认证结论证明,被抢的大唐DT608直板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
3、(2008)邵公法鉴字00853号法医学鉴定书结论证明,被害人杨传坤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4、共同作案人戴威、龙啸威、宋虎供述,2008年3月28日晚他们伙同张求雄在市城南公园持刀抢劫一男一女,抢得手机1台;
5、原审被告人张求雄对此次抢劫犯罪供认不讳。
(二)2008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原审被告人张求雄伙同共同作案人“黑牛”、“苗伢子”“涛伢子”(均另案处理)窜至本市江北,4人持2把刀冲进江北好运来游戏厅,持刀砍在柜台上,要服务员把钱交出来,抢得人民币500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晓琼的陈述证明,2008年5月12日至19日的一天晚上,她经营的好运来游戏厅被4个年青男子持刀抢劫,被抢走人民币500余元;
2、证人尹文的证言证明,2008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4个年青男子持2把刀冲进好运来游戏厅,抢走人民币500余元;
3、现场方位图、照片证明,抢劫的现场位于本市江北好运来游戏厅,厅内柜台有被砍的凹痕;
4、原审被告人张求雄对此次抢劫犯罪供认不讳。
二、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