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措施 郑增亮
市政道路改造施工招投标方案 (2)
市政道路改造施工招投标方案1. 引言市政道路改造施工招投标方案是指为了提升道路交通条件和城市形象,对市内道路进行改造和施工的招投标计划。
本文档旨在详细描述市政道路改造施工的目标、施工内容、投标要求以及评标标准等重要内容。
1.1 目标市政道路改造施工的目标是提升道路交通流畅度、安全性和美观度,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通过道路改造,还可以改善城市形象,吸引更多的商业和旅游资源。
1.2 施工内容本次市政道路改造施工包括以下内容:•道路拓宽与改造•人行道修建与提升•环境绿化与美化•路灯安装与升级•配套设施建设(如公交站点、停车场等)2. 投标要求为了确保投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投标人需要满足以下要求:2.1 资质要求投标人需要具备以下资质:•具备相关道路施工经验,有过类似项目的施工业绩,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拥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资金实力来完成本次施工任务。
2.2 技术方案要求投标人需要提交详细的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道路改造的施工流程图和时间节点安排。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风险评估。
•资源利用和环保措施。
•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2.3 价格要求投标人需要提交清晰明确的报价单,包括施工费用、材料费用、人员工资等等。
报价单应该符合市场价格并具备合理性。
2.4 相关文件要求投标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公司注册证明及资质证书。
•过往类似项目的施工业绩证明。
•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和职称证明。
•施工所需机械设备清单。
•资源和材料供应商的合作证明。
3. 评标标准招标单位将根据以下标准对投标方案进行评估:1.资质:投标人是否具备足够的施工经验和实力。
2.技术方案: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创新性。
3.施工进度:保证工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价格:报价单的合理性和市场竞争性。
5.项目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管理。
评标过程将由专业评标委员会进行,将综合考虑以上标准进行评估,并评选出中标方案。
4. 时间安排本次投标的时间安排如下:•投标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1月1日。
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
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目录1. 引言(1引言)2. 定义(2定义)3. 招投标程序(3招投标程序)4. 投标文件要求(4投标文件要求)5. 评标标准(5评标标准)6. 监督和管理(6监督和管理)7. 违规处理(7违规处理)8. 结论(8结论)1. 引言2. 定义市政工程:指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相关机构承担的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相关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给排水系统等项目。
招投标:指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过程,包括项目发布、投标准备、投标评审及合同签订等环节。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发布的包含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技术文件等的文件,用于向潜在投标人提供与市政工程项目相关的信息,以便他们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编制的用于参与市政工程项目投标的文件,包括投标函、技术方案、商务方案等。
评标标准:指招标人为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所制定的标准和方法。
3. 招投标程序1. 发布招标公告。
2. 准备招标文件。
3. 发放招标文件。
4. 接受投标文件。
5. 展开投标评审。
6. 签订合同。
4. 投标文件要求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包括工程实施方案、设计图纸等。
提供清晰的商务方案,包括报价、付款方式等。
提供合格的企业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
提供项目经理和施工队伍的资料。
5. 评标标准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商务方案的合理性和竞争力。
投标价格的合理性。
评标标准应在开标前进行公示,并应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6. 监督和管理设立专门的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定期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信息进行安全保密。
加强对中标单位的监督,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7. 违规处理对于在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警告或责令整改。
谈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投标管理要点x
谈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投标管理要点x市政工程是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市场开发的重要方向,投标工作的成败关乎施工企业能否获得工程施工权以及能否占领标的工程所在片区市场。
随着市政工程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企业之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投标工作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大。
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在投标中脱颖而出,必须严格落实投标工作的相关制度,加强市场政策研究,优化投标文件编制工作。
1投标前期准备工作1.1了解招标信息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投标的前期工作主要是了解招标信息,并掌握招标内容。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要获得更多的施工任务,必须借助完善的投标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可以了解国内有关招标工作动态,还能够及时掌握招标数据以及市场和政策的变化,对投标方案进行相应的规划和调整。
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帮助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符合企业投标的招标工程项目,使企业不再盲目地进行投标,从而科学有效地提高中标率。
1.2加强市场研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不仅要关注自身的投标工作,还要加强市场研究,了解整个市场对竞标工程项目的报价。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关注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工作进度,对竞争对手进行充分的了解、分析,可针对其不足之处,完善自身投标工作。
同时,还要针对竞争对手的优势条件,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竞标优势。
1.3积累信誉与实力信誉与实力是企业的两张“金名片”,是企业履约能力和经营能力的证明。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加强自身信誉与实力的积累。
从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中可看出履约信誉对市政工程投标企业的重要性,新版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相关网站中有关股东出资情况、拟用履约人员、企业已完业绩、无违法犯罪行为情况的查询截图。
一个具有实力与信誉的企业,在投标工作中往往具有无形的优势。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加强信誉与实力积累,为企业的投标工作打好基础,以提高企业的中标率。
豫建[2012] 197号文
豫建[2012] 197号文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来源:来自网络发布时间:2013-02-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建市政招投标管制典型案例1.doc
一建市政招投标管理典型案例1 管理一:招投标管理教材变动点一、招标文件编制原则(教材变动点)( 1 ) 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应按《招标投标法》、《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
法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2 ) 招标文件内容应全面、条件合理、标准明确、文本规范,以最大限度减少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争议和纠纷,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 3 ) 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应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或计价。
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教材变动点)( 1 ) 投标邀请书;( 2 ) 投标人须知;( 3 ) 合同主要条款;( 4 ) 投标文件格式;( 5 ) 工程量清单;( 6 ) 技术条款;( 7 ) 设计图纸;( 8 ) 评标标准和方法;( 9 ) 投标辅助材料。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教材变动点)( 1 )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 ) 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 )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 )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 )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 ) 对招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四、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主要内容)(教材变动点)( 1 ) 主要施工方案;( 2 ) 进度计划及措施;( 3 )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4 ) 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 5 ) 消防、保卫、健康体系及措施;(6)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体系及措施;(教材变动点)( 7 )风险管理体系及措施;(教材变动点)(8)机械设备配备及保障;( 9 ) 劳动力、材料配置计划及保障;( 1 0 ) 项目管理机构及保证体系;( 1 1 ) 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投标实施条例第26条)五、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 )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 )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二)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园林绿化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二)绿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
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做出承诺。
禁止招标人以任何方式逼迫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及省、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工程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弱电、暖通、消防等专业配套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石政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石政发[2007]13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改进和完善市政园林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国家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的有效举措,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政园林工程招投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加强市政园林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市建设、城管、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牢固树立艰苦干事业、节约干事业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选好队伍,确保工程质量,确保节约资金,使城建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二、对世界银行贷款城市交通项目涉及的工程招投标,市建设局和交通项目办要继续按照世界银行的惯例实施,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执行最低价中标办法。
三、市财政投资的市政园林项目,包括:道路、桥梁、照明、给排水、公交场站、园林绿化等,凡工程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标项目和内容,整体项目不得随意分拆招标。
评标时,由建设单位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和市政府办公厅城建处参加,与评标专家共同组成评标组,对评标活动现场全程监督。
评标方法要借鉴《石环公路招标办法》的有益经验,采用合理低价法,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度,以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过低价抢标行为。
评标后由评标人员签字,一并存入工程档案。
对于工程投资在150万元以下的,一般也要实行招投标制度。
但为省直服务和市领导特批的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可在本系统内部面向全系统进行招投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施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招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等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公平地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单位自制定招标方案之日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办法的适用,以及投标人参加评标过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招标文件制定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使用条件、招标方式、招标标准、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合同执行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填写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投标人资格要求;(四)招标评分办法;(五)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六)招标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七)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八)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九)其它附件。
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和要求完成的标准,使得投标人可以清楚了解如何完成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要求应当明确投标人需要符合的标准、构建要求、规范要求和设备要求等方面。
第九条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开标日期和时间、评标委员会组成通知日期和时间、结果公布日期和时间、中标通知日期和时间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投标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一)投标申请书;(二)投标人的经营范围及其在规定期间内营业执照副本;(三)投标保证金;(四)拟承担的主要责任的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一)投标人的资格证书;(二)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三)投标人的业绩文件;(四)投标人向本招标项目提供的商情报告。
努力创新机制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
定 :该 系统 实现 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信息公开 化、交易阳光化 、服务规范化、管理标准化 ,改进 了监管方式和手段 , 带来 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良好
的社会 效 益 ,具有 良好 的示 范作 用 ,在建设 工 程交
用户满意服务明星班组”等荣誉称号 。
二 、全面 推行 电子招投 标 和计 算机 辅助 评标
的独立评审 , 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 中的相互影响 并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 , 及时掌握每位专 家的评标情况 ,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 ;计算机 对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办法 的锁定功能 , 规范了评 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 , 减少了评标专家 的自由 裁量权 ;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 ,避免 了专家故意 或过失 出现评分错误 , 确保 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
用。
不断完 善 信息公 示 制度 ,将招标 公 告 、资 格 预审文
情况看 ,该系统体现了以下五点优势 :1 、促进公
开透 明,实现阳光运行 ;2 、降低交易成本 ,节约 社会资源 ;3 、有利信息交互 ,提高办事效率 ;4 、 操作过程 留痕 ,强化节点监控 ;5 、及时准确的档
案管 理 。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62 1 /0 1
位” ,并 分 别 于 20 04年和 2 0 07年 两次 获得 全 国总 工会 、共青 团中央 、全 国妇联 、中 国质 量协 会 、全 国用户 满 意工程 推 进联 合办 公室 共 同授予 的 “ 国 全 过住 房 和城 乡建 设 部 专 家 组 验 收 ,专 家 组 一 致 评
计 算机 统计 的准 确 性 。
廉政责任书 , 根据风险点制定了防范措施 , 充分发 挥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 ,将风险及时化解 ,预防
腐败行为 的发生 ;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资料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工作方案为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投标人围标串标、代理机构监管失位、专家评委管理乏力等问题,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首要责任(一)加强内部管控。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招标人正常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科学设置投标人拟投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业绩和奖项要求,不得设置超出招标项目本身规模和质量标准的业绩和奖项要求,不得在招标文件编制、组织开评标、委派招标人代表及业主评委等招标投标活动中为特定投标人“量体裁衣”,在开评标活动中不得出现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等行为。
合同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因施工工期调整、征迁时序滞后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调整金额或比例;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工期顺延条款;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条款。
(三)根据《XX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通知》(X 建函[20XX)X号)和《XX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X建管[20XX)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XX号)等文件要求,在招标项目实施前,实行廉政提醒,签署廉政承诺书,明确招标人员的廉政具体要求,完成项目招标递交项目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时,要填写《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登记表》。
工程项目招标提升措施(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项目招标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工程项目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工程项目招标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提升工程项目招标水平,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提升措施。
二、工程项目招标现状分析1. 招标程序不规范:部分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程序不规范,存在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等现象。
2. 招标信息公开不透明:部分工程项目招标信息公开不透明,导致投标人难以获取真实信息,影响招标公平性。
3. 招标评审不科学:部分工程项目招标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组成不合理,评审标准不统一,导致评审结果不准确。
4. 招标周期过长:部分工程项目招标周期过长,影响工程项目进度。
5. 招标成本过高:部分工程项目招标成本过高,增加了企业负担。
三、工程项目招标提升措施1. 规范招标程序(1)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规范招标程序。
(2)建立健全招标管理制度,明确招标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职责。
(3)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2. 优化招标信息公开(1)建立健全招标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招标信息公开、透明。
(2)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宽招标信息公开渠道。
(3)加强对招标信息公开的监督,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科学设置招标评审标准(1)合理组建评审专家团队,确保专家组成合理、专业。
(2)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标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3)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防止评审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4. 缩短招标周期(1)优化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效率。
(2)合理分配招标时间,确保招标周期合理。
(3)加强对招标工作的协调,确保招标进度与工程项目进度相匹配。
5. 降低招标成本(1)优化招标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降低招标成本。
(2)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招标代理费用。
(3)加强招标管理,提高招标效率,降低招标成本。
6. 建立健全招标信用体系(1)建立招标信用评价体系,对招标参与各方进行信用评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投标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招投标整改措施
招投标整改措施一、背景介绍招投标是指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依法对工程、商品和服务等进行采购和委托的活动。
然而,由于招投标涉及巨额资金和复杂程序,容易引起腐败、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以确保招投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整改目标本次招投标整改措施的目标是:1. 提高招投标的公开透明度,确保公正竞争;2. 防止腐败行为发生,维护招投标的廉洁性;3. 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招投标的效率和质量;4. 保障招投标参预者的合法权益。
三、整改措施1. 完善招投标制度(1)制定招投标管理规定,明确招投标的程序、条件和要求;(2)建立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招投标信息的公示和公开透明;(3)加强对招投标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
2. 强化监督管理(1)建立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检查;(2)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鼓励公众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进行举报;(3)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3. 加强信息化建设(1)建立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招投标信息的电子化管理;(2)推行电子招投标平台,提高招投标的效率和便捷性;(3)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确保招投标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4. 加强社会监督(1)鼓励社会组织、媒体等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报导;(2)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建议;(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招投标的公正和透明。
四、整改效果评估为了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需要进行定期的效果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招投标的公开透明度是否提高;2. 招投标活动中是否发生腐败行为的数量和频率;3. 招投标的效率和质量是否有所提升;4. 招投标参预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是否提高。
五、整改责任与时限整改责任主体为招投标管理部门,具体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
整改时限为三个月,自整改措施正式实施之日起计算。
六、风险与应对措施在整改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1. 部份人员对整改措施的抵触情绪;2. 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风险;3. 社会监督的不充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五十一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第五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对策
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对策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是保障工程质量、推动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是建设工程管理的关键之一。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强化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得以贯彻。
2. 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招投标管理涉及到多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
建议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要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招投标管理人员,确保人员的稳定性和专业化。
3. 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机制:建立招投标信息公开平台,将招投标信息公开透明化,使更多的供应商能够了解招标信息,提高竞争性和透明度。
要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业绩优良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失信行为的企业进行惩戒,确保供应商的诚信经营。
4. 强化风险防控:加强对招标文件和标底编制的审查,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风险。
要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稳定。
5. 加强协作与沟通:招投标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需要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作。
建议建立定期的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6. 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效能:建议引入信息化技术,提高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效能。
可以建立电子招投标平台,实现招投标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处理。
利用大数据分析,提供决策支持和风险预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7. 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定期对招投标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要加强对招投标中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力度。
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是提高工程质量和推动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关键,需要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当前招标标前管理问题及强化措施
随着国家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对招标标前管理的要求也 越来越高,需要招标人不断适应新的政策法规要求,加强 合规管理。
监管力度加强
政府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 罚也越来越严厉,这要求招标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 规范自身行为。
国际化趋势明显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越来越 多的企业开始参与国际竞争,这也要求招标人必须了解并 遵守国际招投标规则和标准。
失败案例剖析及教训
案例一
某工程项目招标前管理失误导致流标。该案例在招标前未对市场需求进行充分调研,导致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 和商务条款与实际需求脱节,最终使得所有投标人均未满足要求。其教训在于,招标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 和需求分析。
案例二
某政府采购项目因招标前管理不善引发质疑投诉。该项目在招标前未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预审,导致部 分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与了投标,引发了质疑和投诉。其教训在于,招标前必须加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 预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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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制定统一的招标文件编制标准和 规范,明确文件内容、格式和审
查要求。
强化招标文件编制人员的培训和 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责任意
识。
建立招标文件审查机制,对编制 的文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
确保文件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严格投标资格审查
制定科学、合理的投标资格标 准,明确资格要求、审查方式 和程序。
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符合 招标要求。
常见问题及影响
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导致潜在投标人理解困难,影响投标 质量和效率。
招标信息发布不及时
导致潜在投标人错过投标机会,降低 竞争程度。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济政办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遏制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监管效能,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四个中心”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一)实施招标投标差异化监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开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依法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招标,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告知性备案;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和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实体经济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优化招标备案流程。
县区(含)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及招标方案核准后,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待相关手续完备后再进行开标。
(三)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推动招标投标各环节网上运行,实现招标公告以及资格审查、招标、答疑、投标等文件网上传输,取消纸质标书。
应用电子评标系统,除投标单位资信标为明标外,技术标、商务标宜采用暗标的方式评审。
充分使用电子清标子系统,对各投标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错漏项一致性、同一计算机传输等围标、串标现象进行分析,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评判依据。
001一级市政实务讲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1K420000 市政公用工程管理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项目施工管理1K4200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1K420011 招标投标管理1K420012 招标条件与程序1K420013 投标条件与程序1K420011 招标投标管理二、招标(三)招标公告——案例补充题考点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招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三、投标(二)投标文件应包括主要内容1.商务部分★——2018年广东卷单选(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上述(3)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技术部分(主要内容)(2011年案例点)(1)主要施工方案。
(2)进度计划及措施。
(3)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
(5)消防、保卫、健康体系及措施。
(6)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体系及措施。
(7)风险管理体系及措施。
(8)机械设备配备及保障。
(9)劳动力、材料配置计划及保障。
(10)项目管理机构及保证体系。
(11)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
(三)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补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全新17项措施加强招投标监管
全新17项措施加强招投标监管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夯实招标人权责、优化评标方法、加强招投标监管等五方面的17项措施。
《指导意见》的重点内容如下: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夯实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方式。
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优化评标方法(一)缩小招标投标范围。
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二)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
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三)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
(四)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
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多层级工程量计算规则,改变定额计价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一)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依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评标专家监管。
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
(三)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四)强化合同履约监管。
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对中标单位不能按照合同履约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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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措施郑增亮
摘要:当前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市政工程招投标的规
范和完善需要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管理水平作支撑,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和行业协
会要加强研究与探索,寻求相关对策,不断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过程,促进市政工程建设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措施分析
一、市政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市政工程投标存在不公平现象
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各个企业都依据自身发展需求拓展市场,使与同类型
企业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关系,并且这种竞争相对比较自由部分企业,为了谋求
更多的经济利益,出现了一些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现象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市政道路建设的招投标,也需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大多数企业为了与竞
争对手争夺市政道路的建设权,往往运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投标,造成市政
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中出现了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
2、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
坚持公平、公开以及公正的竞争原则,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而
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若缺乏了严格有效地监督机制,
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就会成为获取巨大利润的机会和条件,也容易出现腐败问题,在市政道路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中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做保障,工作中存在一些不
公平的竟标现象,还存在一些违法现象,不利于市政道路建设的质量的提高这些
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缺乏对企业、投标的评审人进行严格地监督,使他们有机可乘、相互串通,从而出现了竟标不公平的现象。
3、评标力法不合理的问题
中标价需要符合以下两个要求:一是符合招标文件的本质要求,评审后的投
标价在所有标价中是最低的,并且小包含低于成本的投标价;一是在招标文件各
项评价标准中是达标度最高的,以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评判中标的力法,也是大
家通常采用的一种方法,但是对于标价不低于成本的问题,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也就没有一个准确的估算力法,致使出现了低价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还有
一种使用率较高的综合评估法,但是这种力法使评标专家的工作负荷增大,致使
专家打出的分数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不利于选出最优秀的投标单位。
4、招投标企业自身信用意识淡薄
招投标过程中之所以会屡屡出现出卖企业资质、采取挂靠、借用施工资质投
标现象,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整个招投标市场信用大环境的缺失,诚信体系建设
滞后。
对于优质的守信用的企业,政府扶持政策不明朗,而不诚信的企业却能够
以较低的成木得到丰厚的同报,无法真正落实保护和鼓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
招投标方、招标机构、投标方、评审专家等参与各方的诚信数据不能及时得到整
合和交流,缺少能够独立进行信用评价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难以制定,评
价结果得不到很好运用。
针对一个行业来说,并没有切实有效的行业自我约束和
管理措施。
由此可见,构建一个完善的信用评价和监管体系,日益成为规范招投
标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
5、评标环节流于形式
由于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已经实行多年,建筑施工的技术指标已经成熟规范,并且形成了不同建筑项目的技术标准范木。
不少企业在投标时为保险起见,直接
从相关操作规范或行业范木上抄用技术指标,使得投标单位间的主要技术指标差
异很小。
评标专家仅从投标书的技术部分难以有效评出投标单位优劣,只有从商
务部分去衡量。
价格成为关键因素,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极大地削弱了评审
的作用,导致评标环节流于形式。
二、市政工程招投标的优化措施
1、加强监督监管,规范招投标运作
招投标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的一些人员,
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难免会被一些关系、势力以及金钱所左右。
由于建设工程
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并且建筑
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
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
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统一的
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招投标各方进行管理。
招投标管理机关应加强审核,强化招投
标各步骤的监管,对提交的书面资料的真伪及其与网上登记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核实,在工程报建完成后即确定其工程发包方式,以此杜绝暗箱操作和规避招标行
为的机会,加强市场主体的自律,最终保证工程招投标的有效实施。
2、建立完善招投标信息网,提高招标信息透明度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成熟,上海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已将互联网作为
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以此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上海市已基本建立了建筑市场企
业状况、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项目管理三大数据库,并构建了建筑市场监管信息
系统,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上向社会公布。
为了及时更新信息,全市各区的工
程信息资料,发展中的工程状况和工程质量等信息都要经常动态反应在该平台上,形成完整的、准确的、及时的数字化体系。
借助于信息网,不但可以提高招标、
投标、评标的效率,也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从而大大节约了签约及相关交易的
成本。
完善招投标信息网,更能便于招标方在网上定期发布招标信息,投标方在
网上公布有关自己生产能力、履约情况、技术水平等信息,形成公众监督氛围,
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
法律体制的不统一,致使在市政道路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存在不规范和执行力
度不够的现象,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要依靠于法律体系的健全和规范,不仅需
要加大市政工程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还需要制定规范和统一的法律法规,使市政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要求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时,需要从市政工程招标工作实际情况出发,切实做好法律的执行和贯彻工作,
如果在市政工程招标中的评审人员和投标企业出现了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要加
大对他们的惩处力度,为市政工程招标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使招标工
作能够高效率、高质量地进行。
4、加强评标专家廉洁教育
评标前,要求评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
评标结果的接触。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专家组不得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组成员不得收受
招标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得收受有关利害关系
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
确保评标人员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
标纪律,服从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三、结语
在工程项目中实施招投标制度,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一荐重大变革,对招投标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近年来,我国招投标在市政工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且在不断完善,一方面它能为业主有效地选择适合的供货商与承包人,保证业主的利益;另一方面,招投标体制也能够有效地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不断地提高行业竞争力,保证工程建设各方的共同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建霞.揭露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J].价值工程,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