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申请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刘XX,男,满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远洋一方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成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董敬红,镇长。
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赔偿财产损失元。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月3日,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经济合作社将位于本村西北位置的14亩土地承包给石XX,作为种植养殖使用,承包期限为30年。2006年3月3日,因石XX无能力经营,将上述承包地中9亩土地转包给王XX,并经过衙门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2008年9月26日,经与衙门村村委会协商同意后,王XX又将上述承包地转包给申请人刘XX,转让费50万元,并于当日申请人与衙门村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原承租人王XX承租的九亩养殖用地承包权转让给申请人,合同权利义务和原合同一致,申请人与村委会直接形成承包关系。
签订合同之后,申请人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养殖设施,在2008年底开始修建牛舍、挤奶厅、办公室、员工临时宿舍、库房等设施,并于2009年7月经村委会同意申请注册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3月左右,养殖的基础设施刚刚建设完毕,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以申请人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为由强制拆除了全部建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编号为(2012)顺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的《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违法。
为此,申请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和第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行政赔偿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刘XX
年月日
附件: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赔偿清单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