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枫桥经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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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枫桥经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最新)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毛泽东主席亲笔批示:“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因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近年,枫桥镇共成功调处民间纠纷1000多起,调处成功率达97.2%,其中80%的纠纷在村一级得到解决,枫桥在各居委会、村,甚至在一些重点企业都建立了相应的调解组织。此外,枫桥镇健全普法工作在网络上宣传教育,并对曾经有过违法行为的人员,坚持“不推一把拉一把,不帮一时帮一世”的原则。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民间矛盾日益增多,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呈现的矛盾越多,种类更加复杂,矛盾呈复杂化趋势,对当地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工作压力很大,不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可能会引发群众上访,因此将群众矛盾化解在基层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笔者就如何借鉴枫桥经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发表个人意见,敬请斧正。
一、以枫桥经验分析建立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一)保障调解组织经费由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相对紧缺,在现行体制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经费没有保障,会导致调解员工作不积极,调解队伍不稳定,调解成功率低等。目前虽然乡镇都设有村级调解委员会,但是没有专门经费做保障,出现无
调解员,或者是由村支书、主任等村干部兼职成为调解员,许多村干部对调解工作不够重视,导致群众的矛盾不能有效化解在萌芽状态。因此建立基层调解经费保障机制是建立和完善调解组织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二)建立调解激励机制目前,村里的调解都普遍由村支书和主任等村干部担任,并无调解激励机制。村干部作为调解员,虽然村干部在村里具有很高的威望,但是村干部只是履行村干部的义务,调解成功与否得不到奖励,会导致村干部工作无激情,不能全心全意为民调解,化解矛盾。因此可以考虑人民调解实行调解档案模式,以案定补,按照“调解成功,一案一补原则”,实行调解成功一个案件给予相应的奖励,能够促使调解干部尽心尽力,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使群众矛盾努力得到化解。根据矛盾难易程度,可将矛盾纠纷化为一般矛盾、疑难矛盾、重大矛盾进行化分。调解成功后根据案件的类型分别给予调解人员不同等级的奖励,完善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激励机制,从而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三)完善村级调解委员会选举机制目前,村级人民调解员主要是村支书、主任等村干部以及退休干部、当地有威望的老人为主,这些人在村里德高望重、阅历丰富、处事老练,更容易得到当地人的信任,作为调解员的话村民比较服从,但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且有法律专长的甚少,对普通的邻里纠纷可以勉强应付,但对于涉及法律知识比如医患、工伤、交通事故等纠纷就难以应付。人民调解员不仅要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调解技能,同时还要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假如调解员对一些涉及专业性问题疑难纠纷的调处时,由于不具
有相关知识储备,调解往往感觉心有余而力不足,更不能让矛盾双方感到满意,调解的成功率自然很低。因此要考虑建立村级人民调解员的选举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员可以通过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举产生,也可由村干部兼任,同时可以招募退休的干部和在村里有较高威望的群众,也可招募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文化水平和在当地有威望的老同志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甚至可以招募大学生作为调解员,组建一支专业、成熟的基层调解队伍。二、以枫桥经验加强指导和监督基层调解组织
(一)实现化解在基层关键在于组织领导有力乡镇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村级人民解调工作的认识,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建力度,把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解调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把握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方向,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和作用发挥到最大,促进群众关心和支持调解工作。更重要的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村(居)委会组建调解委员会,并提供人才物保障。(二)发挥村级调解的有效性关键在于监督不缺位村级解调委员会不是国家专门机构,存在制度不完善,无专门机构领导,调解工作的成效不明显。因此村级调解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对于调解员在调解时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或者利用影响力强迫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可以建立调解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