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山禁牧公约] 封山禁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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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山禁牧公约] 封山禁牧条例

**乡封山禁牧公约我乡按照市政府《封山禁牧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护草和水土保持监管体系,督促基层单位订立封山禁牧公约”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公约:

一、本乡全年禁牧区为五年以下幼林地及公路两侧200米内十年以下林地。

二、以下条款我乡各村村民愿意遵守并接受监督和处理。

1、在全年封山禁牧区内,季节性禁牧区的禁牧时间和禁牧区域内放牧者,不听劝阻的由禁牧领导小组予以处理。牛、马、驴、骡等大牲畜进入禁牧区每头罚款50元,羊每只罚款20元;

在非禁牧区,放牧员未随群放牧的按同等标准处理。

2、如发生牧畜啃树行为,禁牧领导小组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毁坏一年生树木每株罚款5元;

毁坏二年生树木每株罚款10元;

毁坏三年生树木每株罚款15元;

毁坏四年生树木每株罚款20元。

3、在禁牧区内采石、采沙及其它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损失的,护林人员就说服劝阻,对多次警告无效者,处以50元——100元罚款。

4、对有意破坏封山禁牧标志的行为,视其情节处以实际损失5倍以下的罚款或限期责令修复原状。

5、在封山禁牧区内草场放牧,采挖植物或者破坏草场植被不听劝阻的,处以50元——100元的罚款。

6、对在封山禁牧水土保持治理区放牧、开垦、破坏水土保持工程不听劝阻的,处以50元——100元的罚款。

7、严禁上坟烧纸、烧荒、烧秸秆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8、依法维护护林员权益,对无理取闹影响护林员管护行为的,禁牧领导小组按上述条款予以处理。

三、对在封山禁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举报有功人员,禁牧领导小组将拿出罚款的30%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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