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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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法理学、法哲学所关注并长期争论不休的核心问题。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形象的比喻为法哲学的好望角, 既不能回避又十分棘手。在西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和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
开了长达十多年的论战。两人各自提出核心命题:哈特的命题是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分离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富勒的命题是法律本身必须包含内在道德,法律是规则治理的有目的的事业。在东方,今天,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 在迈向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又以一些新的形式表
现出来, 对于法学家而言,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多维性出发, 在不同层面、不同环节正确认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 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本文不去深奥地讨论哈特与富勒思想的对与错,也不用诸如历史法学派与哲理法学派的视角来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限于作者学识水平与阅历见识,本文通过分析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简单地阐述一部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附上作者结合实际生活而产生的感悟,由此生文。
一、法律和道德有共同的本质
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也就是国家政权或社会主流意识所提倡所秉持的道德,这种道德和法有着一致性。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共同的本质,都担负着确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社会秩序的使命,在基本原则上也有诸多一致之处。法律和道德虽然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文化,但它们在价值指向上都是一致的,甚至可以说在价值上是同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从中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基于中国国情的实际制定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思想基础则是关于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一系列理论。而社会主义道德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的反映,是在无产阶级自发形成的朴素的道德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由无产阶级自觉培养起来的道德,是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先进道德体系。因而在这一点上,法与道德具有共同的本质,具有一致性。
二、法律具有道德品格
相对于法律,道德有更高的权威,法律的制定应该以自然的道德为依据,法律必然与道德相联系,应该具有道德品格。这是因为:首先,从法律发生的视角而言,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当然包括了一定的道德原则所要求的道德秩序。其次,从具体的立法实践来看,任何立法活动都是立法者在一定价值体系的指引下所进行的创制法律的活动,而道德价值由于是这一价值体系的核心要素,所以任何所创制的法律总是蕴涵了一定的道德价值标准。再次,从法的实现来看,只有具有道德的法律才能为广大社会成员自觉遵行。
法既体现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赋予某些道德以法律效力,使其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一般来说,凡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往往也违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为,往往也是道德所鼓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里法律所要求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社会主流道德所提倡的。中国古代四书之一的《论语》中写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小车无,其何以行之哉?”“言必信,行必果,然小人哉!”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论语》作为儒家经典,传达出的是典型的中国传统道德。在这里,《论语》提倡的,合同法也提倡;合同法反对的,论语也反对。法律体现了某些道德
精神,道德也贯穿于法律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这里,第三十九条中的所有权人对自己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和第二百四十五条中的占有人的权利必定是基于相关的道德而制定的。从小父母就教育孩子,别人的东西不可随便用,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随便拿走就是这样的道理。虽然很浅显,但却是社会主流倡导的道德之一。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中的这些关于个人财产的规定并不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违背。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也是不受侵犯的。物权法确立对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权利给予平等保护的原则,是符合宪法精神、符合道德规范的。也正是这样具有道德品格的法律,才能为社会公众自觉遵行。
第四十二条中关于征收补偿费的规定也是符合道德规范的。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前拆迁中出现了许多不和谐因素,这需要有关部门和拆迁户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也应贯彻道德观念,才能使社会更和谐。
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教育。而社会主义道德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社会主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这也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相互渗透。
三、道德在立法、执法、司法中的作用与限制
一般来讲,道德是立法内容的重要渊源,立法是对一个社会基本的道德观念,道德标准的确认和法定化的过程。博登海默说:“法律的制定者们经常会受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