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源税法实施情况及成效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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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税法实施情况及成效的调研报告
《资源税法》的出台为我国资源税征收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同时也为绿色税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支撑。
立法以来,乌海市立足实际,统
筹协调,周密部署,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稳步推进。
本文通过
对乌海市资源税征管现状的调查,多维度探讨分析资源税开征以来的实施情况、工作亮点,并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资源税法落实情况
乌海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时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新闻媒体推
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等配套政策,多渠道、广覆盖宣传
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做好资源税法宣传、系统测试、效应分析等工作。
市税务局组织开展了煤炭资源税纳税人清册工作,建立《资源税法实施
调查表》,梳理出全市缴纳资源税的170户纳税人,认真开展管户排查,切
实摸清底数,做好纳税人的申报征收跟踪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保证每户纳税人及时准确申报,确保资源税法落实到位。
充分发挥财政、税务部门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共享机制,严厉打击煤炭行业涉税违法行为。
深入实施税收“黑名单”和联合惩戒措施,
对应税收入、发票开具的煤炭企业实施重点监控、风险筛查,加大对煤炭行
业的纳税评估和稽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煤炭行业涉税违法行为,维护行业
公平公正税收秩序。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各类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及时为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延期申报和延
期缴纳税等服务,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切实增强企业获
得感、幸福感。
为确保资源税地方立法调研工作顺利完成,市财政局与市税务局联合能源、自然资源、统计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完成了《乌海市资源税地方立法
建议的报告》,调研了重点矿种开发利用情况,并对矿产资源税计征方式和
适用税率提出了建议。
二、资源税法实施成效
本文以2020年9月1日-2021年8月31日所属期为例,资源税累计入
库139511.44万元,同比减少5219.38万元,下降3.6%。
资源税立法后,原
矿的税率保持10%不变,选矿的税率为9%。
立法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
财政厅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批复的通知》中
确定的换算比,乌海市洗选煤折算率为75%。
经测算,立法后选矿的税率较
原来增长了1.5%。
在煤炭产销量基本持平的情况下,立法后的资源税入库
税款应当适当增加,但是实际上却降低了3.6个百分点,其原因主要是原煤
及洗选煤价格小幅下降,原煤产销量也有所减少。
在煤价和销量双重下降的
情况下,抵减了税率上调带来的增收效益,所以入库税款与上年相比变化不大。
从延期缴纳税款入库情况看,2021年同期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复销,税务部门为困难企业办理了资源税延期缴纳税款,而2022年办理的数量较少,
进而2022年入库的资源税延期缴纳税款较2021年同期大幅减少,这也导致
资源税入库税款减少。
从价计征可以有效避免矿业企业为获得更高利润而更多开采矿产资源,
使无序开发行为得到一定遏制,减少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破坏。
立法改革后,部分应税产品的税率有所提高,进而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地方政府民生保障能力,地方政府将有更多财力用于保
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维护了民族团结、边疆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改革后,部分税率的调增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企业利润,部分
企业会转向发展低耗能产业,有利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研究开发中有新突破,有利于通过
科研成果产业化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并
推动第二产业内部由依靠资源消耗型向依靠技术创新型转变。
国家税务系统改革前,乌海市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公司总部设在海勃湾区,苏海图矿和老石旦矿分别位于乌达区和海南区)全部税费的国税部分在
海勃湾区缴纳,地方税部分在乌达区缴纳。
国税、地税合并后,由于神华乌
海能源公司苏海图矿和老石旦矿属于非独立法人子公司,不能同时在海勃湾区、乌达区和海南区税务征管局登记,因此苏海图矿和老石旦矿的税收按照
总部经济模式,统一由总公司在海勃湾区缴纳。
但是,乌达区和海南区分别
负担苏海图矿和老石旦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安全和环保等属地监管责任,
若苏海图矿和老石旦矿的税收只缴入海勃湾区,则乌达区和海南区的支出矛
盾更为突出,财政负担较重,财权和事权也不相匹配。
针对这一情况,乌海市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研究苏海图矿和老石旦矿税收划转问题。
确定于2022年起,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合理分配原则将苏海图矿和老石旦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水资源税、环保税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地方税费进行跨区域税源登记,直接缴入属地乌达区和海南区税务部门。
这一举措,解决了财权事权不匹配的问题,体现了资源税法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资源税改革后,资源税计量由数量、单价双重因素决定,加之煤炭品质差别对价格影响很大,加大了税务部门对煤炭资源税的征管难度。
建议由政府牵头建立煤炭管控平台,通过财政、税务、能源、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等部门信息共享,定期采集煤炭企业的登记信息、煤炭销量、年开采量、火工消耗、价格等信息,为煤炭企业的税收征管提供基础数据资源,发挥综合治税优势。
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税基本上属于地方税收,但是现行资源税预算分配比例为自治区65%,旗县35%。
建议结合地区自身的矿产资源特点对矿产资源税因地制宜地做出适时调整,适当调整预算分配比例,提高旗县级分配额度,从而确保地方政府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地方经济发展。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5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原煤进行了定义,征收资源税时需要去掉直径50mm以上的矸石。
但是资源税法实施以来,只有《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七条规定“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而且《煤炭资源税征收
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51号公告)已经作废。
目前征收煤炭资源税,对于开采原矿时采出的矸石是否征收收资源税、如何征收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建议由相关部门出台文件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