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 增值税与消费税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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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税范围
增: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对货物普遍征收。
消:生产并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选择少数消费品征收。
2、纳税人分类
增: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实行严格认定管理)
消:无
3、视同销售销售额(消费税条例中称为“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
A、无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增: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消:
(1)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价格高低不同,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销售
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
(2)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
①(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利润=成本×利润率)
②(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B、相同点:
(1)首先用最近时期/当月价格
(2)最后用组价公式
C、不同点:
(1)组价公式不同
(2)利润率不同(增值税统一为10%,消费税有5%、6%、8%、10%)
4、税率
增:比例税率
消:比例税率(从价税率)、定额税率(从量税率)
5、应纳税额计算
增:(凭票)购进扣税法(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消:生产领用扣税法(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6、委托加工
增:
(1)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由受托方缴纳增值税。
(2)税额=加工费×税率
消:
(1)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2)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①(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②(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7、投资入股、抵偿债务、以物易物(投、抵、换)
增:无特殊规定
消: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8、连续生产
(1)应税消费品
增:不征增值税
消:不征消费税
(2)非应税消费品
增:不征增值税
消:征消费税
9、包装物押金
增:
(1)1年以内,又未过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啤酒、黄酒押金,按上述押金规定处理。
(3)白酒、其他酒,无论是否返还,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消:
(1)与增(1)、(3)相同
(2)啤酒、黄酒押金任何时候均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只依据销售数量从量征收消费税)
(3)啤酒押金(除重复使用塑料周转箱)在确定从量税税额时计入销售价格总额,用以确定适用税额。
10、出口退税
(1)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增:免税并退税(免、抵、退计算方法)
消:免税
(2)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
增:免税
消:免税
(3)外贸企业
增:退税
消:退税
11、销售退回
增:可抵
消:可退(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12、纳税期限——两者相同
13、纳税地点
增:
(1)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
(2)非固定业户——销售地(未向销售地申报纳税,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进口——报关地
(4)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开具外管证
消:
(1)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到外县(市)销售——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报关地
14、会计分录
增: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消: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纳税环节
增:道道征税
消:只征一道
16、委托加工代收代缴消费税
A、分别纳税主体,对于消费税,委托方负有纳税义务(却不是由委托方自己来计算、
申报、完成纳税义务),由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一定注意是代收代缴这
个概念)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义务认,委托方是纳税义务人。
B、对于受托方代收代缴时按本帖第6点确定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C、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的,并不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
委托方按如下顺序计算应被缴的消费税:
(1)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公式计税。
D、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
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处以代收代缴税款
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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