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消耗定额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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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建立物料消耗定额的制(修)订程序及管理办法

范围:适用于生产物料的消耗

1.消耗定额的制订和管理由生产管理部负责。

2.正常情况下消耗定额的修订周期为二年,特殊情况下如采用新物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由生产管理部召集质量保障部、生产车间、供应仓储部、工程设备部等部门共同讨论制定,生产管理部审定,生产副总经理批准,由生产管理部发布。

3.消耗定额的制订应遵循实际与先进并重原则,对一时达不到的应组织技术攻关。

4.制定定额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加强管理为最佳途径,绝不允许以低限投料、使用不合格的物料作为降低消耗的手段。

5.生产管理部负责定期收集品种、物料的实际消耗,并对物料的消耗定额进行考核分析,同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

6.消耗定额是采购供应、生产指令、限额领发料的依据。

7.消耗定额具有绝对严肃性,一经发布,任何人、部门均依照执行,不得私自变更,如有异议,可按文件制(修)订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未正式变动之前,仍需按规定执行。

8.各生产车间若在生产中发现消耗定额有异常变动,应及时向生产管理部、质量保障部报告,质量保障部组织进行调查,以确证是否影响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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