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资本协议PPT(共 8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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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 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巴塞尔协议的发表,是商 业银行国际监管史上的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它不仅对签约国具有约束力,对非签约国的银行业 监管也有重大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1992年正式实施。
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1988年巴塞尔协议
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即: 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
监管理论
银行困境的解脫取决于清偿能力尤其是流动性的大 小。解决这一问题的传统做法一是资产变现,二是 市场借入,它们的劣势非常明显,除了要损失大量 的交易费用之外,还要受到市场资金可供量的严格 制约,从而产生巨大的市场风险。
监管理论
因此,各国中央银行一方面充当最终贷款人,在商 业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对其施以援手,另一方面 则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对受损公众进行补偿。这类 亡羊补牢式的举措都是立足于银行的外围,沒有对 银行的经营过程提出根本性要求,因而不仅未能有 效地遏止银行的倒闭,反而增大了银行破产的风险, 故而遭到经济学家的批评。
监管理论
由于最终贷款人的存在(最终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 场的利率放贷)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商业银 行一方面有通过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获 取高额利润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有扩大债务依存度 的冲动和便利,破产风险因此不断累积。哥伦比亚 大学教授吉蒂认为,这些举措“增加了每个银行冒 险的积极性”;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 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 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 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 担的职责。
1975年巴塞尔协议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 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 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 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 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 的监督原则。
监管理论
“社会利益论”(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最具 理论和实践意义。该理论将管制视为消除或减少市 场破产成本进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市场破产成 本根源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的不对称。与 前两种理论明显不同的是,这种理论既找到了管制 的依据,也明确了管制的意义和努力方向。
行领域,并逐步取得了共识。追逐论、社会利益论
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
监管理论
“追逐论”(The Capture Theory)将管制者与被管 制者视为搏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 有利,因而主张放弃管制。这种理论显然忽视了社 会公众能从管制中受益的事实.
监管理论
“管制新论”(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则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 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 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由 于管制这一商品供求双方的数量函数难以确定,因 而降低了这一理论的实践价值;
巴塞尔协议(Ⅰ,Ⅱ)
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人称“新巴塞尔协议”) 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5年新协议的 正式实施(协议2),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 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 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监管理论
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
1975年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起源于前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 (Herstatt Bank)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 (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 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 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1975年巴塞尔协议

2公开储备(以公开的形式保留的税后留存收益或 其它盈余,如股票发行溢价,留存利润、普通准备 金或法定准备金增值而产生的新储备,它会反映在 资产负债表上。
资本组成极其限制:
第二类资本(补充资本)(tier 2 capital, supplementary capital): 1未公开储备(也称隐形储备,该项目只包括尚未 公开但已经反映在损益表上,并为银行监管机构 所接受的储备。 2重估储备(主要是固定资产重估) 3普通储备金(是用于防备将来可能出现的亏损而 设立的。但为已经确认的损失或某项资产价值明 显下降而设立的准备金,不能用于防备未确定的 损失,不应包括在第二类资本中。 4混合型债务资本工具 5次级定期债务
1975年巴塞尔协议
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沒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 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 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对清偿能力等 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 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 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 也就无从体现。
行附属资本两类,各类资本有明确的界限和各自不 同的特点; 还有就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 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 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 风险档次。
1988年巴塞尔协议
资本组成极其限制:

第一类资本(核心资本)(tier 1 capital, core capital):为银行股本、永久性优先股、合并 的附 属公司权益之和减去无形资产(例如商誉)。 1永久性股本金(已发行并全额实缴的普通股和永 久性非累计优先股。
1988年源自文库塞尔协议
1988年7月,西方12国中央银行行长在巴塞尔签署通 过了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即巴塞尔协议,制定该协议的最重要的目的有两个:
1988年巴塞尔协议
一是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规定 出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以保障国际银行体系健康 而稳定地运行。
监管理论
银行最有必要引入管制的原因在其外部效应和信息 的不对称。
从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来看,银行业务的特性 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外部负效应不仅 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工商企业和社 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 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
监管理论
信息的不对称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 以掩盖银行储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可 能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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