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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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 及其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下列权利: (1)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3)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以及复议、诉讼的时效和地点; (4)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 制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种类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许可中的公告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 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 告,并举行听证。故A项正确。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 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 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故B项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 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故C项正确。 《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故D项错误, 本条并没有关于公告的规定。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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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制度 听证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辩论制度 回避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 情报公开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 时效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
一、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将有关 事项告诉相对人的制度。 1、告知决定

2、告知权利 3、告知其他事项
听证种类
1、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美国) 2、事前听证、事后听证、混合听证 (美国) 3、书面听证和口头听证(葡萄牙、 我国澳门)
听证形式
1.公听。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时, 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众多而不确定,召开公众参加的听 证会以听取代表各方面、各阶层的公众意见。这种听证 通常称为“公听”。 2.陈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涉及单个或相 互无争议的多个当事人,则可进行个别听证。即给予当 事人陈述自己观点及理由的机会。这种听证一般称之为 “陈述”。 3.听讯。当行政行为涉及互相有争议的双方或多方当 事人,行政机关须同时或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 由,并允许双方或各方提出证据与反证、互相诘询辩论, 而由行政机关基于笔录作出决定。这种形式又被称为 “听讯”。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听证方式又分为口头与书面两种。
(一)发布或公布
(二)送达 1.直接送达。 2.邮寄送达。 3.留臵送达 (三)公告

(四)口頭告知
二、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 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应当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然后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 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制度。
听证目的

听证的目的在于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决定所依据 的事实和法律,以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以实现 行政的公正性。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内容, 行政主体运用听证程序可以合法、公正、公开和 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行为。这一方法在西方发达 国家中已被证明是最为有效的方法,因此在行政 程序中处于关键性地位。一方面,它有利于行政 机关客观、全面地搞清楚事实真相,促进行政主 体合法、公正地作出行政决定,提高执法水平和 办事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 督及其自我约束。听政程序,以公开、透明的方 式处理行政事务,便于公民了解事实真相,加强 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可避免行政机关及 其公务人员的主观武断,独断专行,减少行政纠 纷。

回避程序
申请回避 (1)申请。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 中,如发现负责案件处理的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在程序终 结之前向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要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案件。 (2)审查。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当 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尽快给予审查。 (3)决定。经审查后,有权限的行政机 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 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 有权申请复核一次。

问题缺陷




1、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 范围不全面; 2、 听证主持人员的资格规定不明,素质不高,相对独立的地 位没有确立; 3、听证代表筛选程序空白,参与人仅限于行政相对人,对第 三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不足; 4、行政听证程序中举证责任不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未作规 定,听证程序与行政决定权力的抗衡机制无法保障; 5、法律对听证主持人是否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以及听证报告的 效力未作规定,致使听证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6、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行政听证配套制度存在条块矛盾; 7、听证会结果不公开,缺乏有效监督。
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 对人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 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 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的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从事调查取证、听证、

对于程序正义的实现来说,说明理由的核心意义在于,对程序操作过程中 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一种理性的控制,促使人们建立起对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的信心。具体说,说明理由有以下意义:(1 )增强人们对决定合理性的信 心,因为至少在形式上它表明决定是理性思考的结果,而不是恣意。人们 对这样的程序有理由予以信任。(2 )对于那些对决定不满而准备提起申诉 的当事人来说,说明理由可以使他们认真考虑是否要申诉,以何种理由申 诉。特别是在决定非由全体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少数人的不同或反对意见 更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关于决定形成的必要信息,可以使决定中可能存在的 错误暴露出来;对主持复审的主体来说,情况也同样如此。(3 )让将要受 到决定影响的当事人了解作出该决定的理由,体现了程序公开这一价值, 也意味着对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人格与尊严的尊重。一个针对当事人的、 拒绝说明理由的决定等于把人当做客体,而不是可以理性思考的平等的主 体。(4)对于裁判者来说, 为自己作出的决定说明理由,意味着他在行使 权力、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必须排斥恣意、专断、偏私等因素,因为只有 客观、公正的理由才能够经得起公开的推敲,才能够有说服力和合法性。 因此,说明理由是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一个有效机制。(5)对于一个 决定来说, 说明理由不仅使人们知其然,而且可以使人们知其所以然。人 们可以因此而进一步知道为什么自己的行为会得到肯定或否定,因而他们 可以更好地调整自己以后的行为。
三、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 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说明作出该决 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内容是:一是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理由。包括支撑行政行为合法 性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特别是要说明 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二是行政行为 的正当性理由。包括支撑行政行为自由裁 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行政告知制度与说明理由制度的区别

1、行政告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 执法活动、采取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将应该让行政相对 人了解的相关事项及有关权利等,通过适当的途径告知 行政相对人。 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向工作 对象所作的解释,是广泛的,以不违法为限。 2、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效规 范行政执法活动,法律特规定了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 一定的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说明理由不是法定义务。 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主要 有下列几项告知义务:A 、告知执法身份,B、告知相对 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方法,C、告知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 容,D、告知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E、告知 相关法律后果等等,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说明理由是广泛的,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 政行为。 4、有行政告知义务的人不履行职责,要承担相应具体的 法律责任。说明理由没有具体法规定具体责任。
思考
关于公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 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 B.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 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 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C.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委 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受委托行政 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许可的内容应予以公告 D.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 政许可,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的,应当向社会公 告
回避程序


自行回避
(1)请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对案件做出决定之 前的任何时候,如认为自己与案件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 形时,可以提出回避请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 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说明回避的理由。 (2)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 避请求时,应当尽快给予审查。回避审查以书面形式为 主,必要时也可以当面听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 (3)决定。回避请求经审查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如认为 回避情形成立的,应当立即终止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 理本案的职权,并任命另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替此案 的处理。
wenku.baidu.com 四、辩论制度

辩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裁决当事人之 间的争议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 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就 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对质的一 种法律制度。
五、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其管辖范 围内的各种事项或裁决相应争议时,其 工作人员和所处理的事项或裁决的争议 有某种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 人申请予以回避的制度。
我国行政立法中规定说明理由制度的, 比较典型的是行政处罚法。该法第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41条 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给予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回避制度的限制
1.回避不能瓦解行政机关的管辖权。这一限制意味着行政回避不能使行政机关 体系内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无法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这一规定基于公共利益高于 个人利益之原则。因这一规定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其适用必须受 到严格限制。 2.行政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不得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回避是一项程序权利,这项程序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事后当 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可能是:(1)事先知道回避情形存在,事后因不满结 果而提出回避申请。这种情况应视为其放弃申请权。因为,为了确保程序的有效 进行,当事人有义务随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抵制无效程序的开始。知道回避情形 的存在而不提出异议,只能说明当事人心怀不良动机,法律不能使人出于不良动 机而获利。(2)回避情形事后才知道,当事人因此而提出回避申请。对于这种 情况,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告知回避申请权的,可以作为程序违的理由在 行政救济程序中提出来。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告知回避申请权的,则可以 视为当事人放弃回避申请的权利。 3.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下做出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回避本身是为了防止行政机 关工作可能作偏私的决定,因此,这并不意味着存有偏私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做出的决定必然不公正。但是,对一个有偏私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没有 回避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尽管在法律上可能无可挑剔,但人们也可能会有在美 餐时咽下一只苍蝇时产生的恶心、排斥之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偏私的情形 ,在法律上意味着他已丧失了作出裁决的资格,一个没有资格的人做出的裁决怎 么可能是有效的呢?因此,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做出的行政行为应为可撤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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