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关怀帮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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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关怀帮扶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爱护基层干部、老党员、生活困
难党员”精神,依据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及省、市委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特指全县各级党组织对困难党员的关怀帮扶。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突出激励引导、注重扶志,立足当
前生活,注重扶困,着眼长远发展,注重扶业,激发困难党
员的荣誉感、自豪感、归属感,努力构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形成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局面。
第三条困难党员指生产、生活确实困难,需要救助的党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为救助重点:(一)低于当地平均生
活水平的(二)已纳入当地低保的(三)因病因灾返贫的
第四条老干部、老劳模、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和长期担任主要职务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离任村干部亦属关怀帮扶范
围。
第五条党内关怀帮扶的主要内容是:
(一)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增强党性观念,树立自强自立、开拓进取的意识。
(二)落实扶贫开发、民政救济、就业辅导、技能培训、医疗保险等关系民生的相关政策。
(三)广泛组织和动员城乡基层党组织、城市党员与农村党员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在城乡之间形成党内互帮互助格局。定期组织对老党员、困难党员和长期担任主要职务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离任村干部进行体检,认真落实医保政策。
(四)定期对老党员、困难党员进行走访慰问,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注重吸收困难党员参与党内重大政治生活,扩大党内双向沟通互动活动的覆盖面。在下列党内重大问题讨论和决策
中,注意听取和吸收困难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1.党内情况通报、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听证;
2.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
3.重大项目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坚持定期接待和随访接待相结合,对困难党员提出的申诉和质询,及时受理。能够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和时限予以
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
工作,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第八条注意掌握困难党员思想动态,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困难党员克服自卑感和依赖思想,振奋精神,树立
努力打拼、不甘落后的信心和决心。困难党员在党组织和党
员的帮助下,做到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实现由“我要
人助”到“我要助人”的转变。
第九条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增强困难党员荣誉感。坚持做到“三必谈”、“三必访”:即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
意见分歧时必谈,每逢政治生日必谈。生病住院时必访,生
产生活遇到困难时必访,发生重大灾害时必访。
第十条财政、组织部门积极落实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政策,确保在每年春
节前发放到位。
第十一条坚持重大节日和开展经常性走访慰问活动相结合,努力实现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经常化,确保不漏
一人。
第十二条继续落实长期担任局内或已退休主要职务的年老体弱、
生活困难的离任干部待遇保障政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状况,建立财政保障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十三条定期开展身体健康检查,认真落实医保政策。
第十四条本制度实施主体为建设局各级党组织。局主要领导负责安排部署、落实任务、管理考核、评比表彰等。
第十五条困难党员关怀帮扶工作纳入各级党建目标考核,通过跟踪检查、发整改通知书、专题通报、落实责任人职责,
促进工作落实。
第十六条一般两年至三年开展一次困难党员关怀帮扶工作的评比表彰,激发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党内关怀帮扶
工作的热情,建立互帮互助联系卡、关怀帮扶登记表,记
载双向联系和开展关怀帮扶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报送区委
组织部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困难党员关怀帮扶工作纳入各级党建目标考核,通过跟踪检查、发整改通知书、专题通报、落实责任人职责,
促进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区委一般两年至三年开展一次困难党员关怀帮扶工作的评比表彰,激发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党内关
怀帮扶工作的热情。
第十九条本制度实施情况,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党支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向区委组织部报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