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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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

小组成员:常乐、杭天乐、景鸿、李娜、吴竞男

一、金融监管发展脉络概述

从金融监管成型理论的历史演进来看,被认为是政府正式监管金融开始标志的1720年英国的《泡沫法》直接指向“那些以为大家造福为幌子,设计、运作危险、有害的项目,吸引大批不够谨慎的人认购股份,筹集大批资金的人”,取缔了所有未取得议会或皇家许可的股份公司,一种近乎因噎废食的严格监管的做法带来了半个世纪的过于谨慎的保守,直到工业革命开始情况才发生变化。经历了一段相对自由发展的时期之后,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使得金融体系的安全再度凸现出来,在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理论的影响下,传统上中央银行的货币管理职能已经转化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服务于宏观经济政策目标,金融监管更加倾向于政府的直接管制,并放弃自由银行制度,从法律法规和监管重点上,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规制和干预逐渐成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进入70年代,滞胀问题的出现使得自由主义理论重新占据主导地位,与此相适应,在金融监管领域自由化的思潮也日渐高涨;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是在基本解决了安全问题之后,对效率问题开始进行尝试。90年代之后的区域性金融危机又重新对已经渐渐放置到次要地位的安全问题提出要求,金融监管更倾向于在二者之间寻求均衡。在这个动态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金融监管活动和监管理论是随着金融实践的现实而发展的,金融监管机制也是在金融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的。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 市场失灵主要由市场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等原因产生, 而通过政府管制可以消除这些问题, 从而纠正市场失灵、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Stiglitz, 1971,1993; Varian, 1996; 高鸿业, 1996)。自1970 年Akerlof 的代表作“柠檬市场: 质量的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发表后, 使经济学界进一步认识到, 不完全及不对称信息是造成市场失灵的又一主要原因。一般认为, 金融市场也因上述原因而出现失灵, 并且存在的外部性、脆弱性等比其它行业更加明显, 从而使金融市场的失灵比其他行业的失灵更加严重, 所以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银行业实行了比其他任何行业更加严格的监管。

二、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前的金融监管及其相应理论依据

最早的金融监管追溯到18世纪英国的《泡沫法》,17世纪英国发生“南海泡沫”案以及18世纪初法国发生“密西西比泡沫”事件推动了这一法案,为了避免再一次的出现证券投机狂热,英国政府采取了严厉地监管手段(但不得不用因噎废食来形容它的效果)。

在19世纪,中央银行制度逐渐普遍化。中央银行作为管理者、监管者,在自由经济盛行的时代独自成长起来,在这一时期关于金融监管的理论主要围绕着中央银行的作用来论证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真实票据理论”与“通货学派”理论,主要是集中在货币监管和防止银行挤提方面,对于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具体干预很少论及。虽然当时有人论述中央银行的必要性以及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但是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顽固地坚持“看不见的手”的信条,因此并没有特别具有影响力的金融监管理论产生。

三、30年代到70年代的金融监管理论

由于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也并不是万能的,因此金融监管的理论才逐渐受到重视,可以说金融监管理论是建立在对市场不完全性的确认基础上的。

根据各个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来论述下列理论:

(一)首先是公共利益论。

公共利益理论以市场失灵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指出管制是政府对公共需要的反应,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公共利益论又被称为市场调节失败论,该理论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出现的,是最早用于解释政府监管合理性的监管的理论。公共利益论奠定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该理论认为,监管市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平、不公正和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种回应。正因为政府的参与才能够解决市场的缺陷,所以政府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来实施管制以克服市场缺陷,而由此带来的公共福利降大于管理成本。

公共利益论认为,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市场过程的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是纠正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等所引起的市场失灵的制度安排。

公共利益论只是提到了市场具有不完全性,但是它并没有针对市场的不同缺陷给出不同的理论,它只是告诉人们,市场存在着缺陷,而政府的参与可以解决缺陷,因此政府需要插手金融市场的运作。

但是这一理论存在着一些缺陷:

(1)它假定监管者的目标是社会利益最大化,并认为他们有能力实施各种监管政策;

(2)这一理论是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理论的产物,只能为大萧条时期改革所实施的大部分管制措施提供理论依据,并不足以解释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的模式与结构;

(3)在政治制度不完善的前提下,我们无法确定什么是社会利益。

(二)接着又产生了诸多关于金融监管的理论,这些理论很大程度都是以公共利益论为基础,针对公共利益论中并没有详细论述的市场具体缺陷,给出了不同的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比如有公共利益论,自然垄断说,外部效应说,信息不对称说,公共产品论以及道德风险论等等理论。

1.公共产品论

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特性。。因此,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作为公共产品,不免地就会出现“搭便车”问题,即人们乐于享用公共品带来的好处,但缺乏有效的激励为公共品的提供和维护做出贡献。因此这就需要政府来代表全民利益,通过保持金融体系稳定的各种手段来维护这种公共产品。

2自然垄断监管理论

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决定其不完全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

自然垄断监管理论以规模经济为基础。一方面,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的结果是金融业的高度垄断,造成消费者福利和金融效率的损失,并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自然垄断监管理论同时也认为:稳定与自由竞争存在显著的替代性。金融业的自我特征决定了,金融机构自由竞争带来结果更多的是整个金融体系的无序,而非优胜劣汰。自然垄断监管理论认为,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使命就是如何在维持金融体系的效率的同时,保证整个体系的相对稳定和安全。

因此,自然垄断监管理论主张通过政府干预,创造一个公平、高效、适度的竞争环境,避免金融机构的高度垄断,丧失金融效率与活力,从而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3信息不对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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