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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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粤教办[2010]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教办[2010]12号)

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组织实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0]44号)的有关要求,根据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的发布实施,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和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的

重要标志。制定和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深化高校校务公开、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提高高校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高校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提高对高校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公开的观念,进一步加大《办法》贯彻执行的力度,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出成效。

高校的信息公开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高校师生的公民意识、维权意识很强,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即将面临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检验和评判,工作成功与否不仅关系本地区和本校的声誉,也直接影响到高等教育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各高校要切实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估计和认识施行《办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密结合本校实际和特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高等学校是《办法》的实施主体,校长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高校要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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