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才引进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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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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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才引进政策问答
●1999年5月10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干部队伍建设(1999-2003年)规划》(京发[1999]13号)提出:
做好目标定位,确定引进人才的重点和范围。引进人才坚持数量素质并重的原则,以
“两高一低”(高学历、高级职称、低年龄)的人才为主要目标,重点吸纳国际国内有关领域的顶尖人才。引进重点是首都经济重点支持和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环境保护、新材料等新兴高技术产业的人才;电子、汽车、机械装备等主导行业的人才;促进实现首都农业现代化的人才。
积极引进国外人才。参与国际人才竞争,扩大国际互利合作,加快发展与发达国家的合作与研究,采取课题招标、协作攻关、项目合作、讲学指导、访问交流、联办企业等多种形式引进人才。制定新的更开放的吸引留学人员政策,使办理户口、安排工作、创办企业等一系列政策更趋完善;不断建立新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方针,为他们提供再出国学习、交流的机会,使之不断追踪、了解、掌握国际先进科学技术。
二、北京市有哪些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
●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提出,为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
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经认定,可以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科技产业投入资金的支持。对以上留学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并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方可凭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项目,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5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要进一步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积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智力资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可达到35%。鼓励并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
与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1999年6月1日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试验区管委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1999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9]37号转发)提出: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急需的外省市具有学士学位并且成绩突出者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申请;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的企业,可向试验区管委会申请,由区、县人事局或试验区管委会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或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在京工作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推荐,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999年6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17号)指出:
驻京研发机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接收国内应届大学生、研究生。从外地聘用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属本市紧缺的中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驻京研发机构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并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发给其《北京市工作寄住证》。被聘人员凭《北京市工作寄住证》在个人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在京工作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推荐,经市人事局和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1999年5月10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干部队伍建设(1999一20 03年)规划》(京发[1999]13号)提出:
对引进国内人才实行更优惠的政策。对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符合北京产业发展方向,本市缺乏而用人单位急需的人才,我市要在政策上进一步放开。鼓励全国各地区专业技术人员来京进行技术投资、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与有关部门配合争取对外来科技人员实行“工作寄住证”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中户口和人事关系仍在外省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定职称、工资、福利等方面享受与本市科技人员同等待遇。
●1999年12月2日中共北京市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意见(京发[1 999]27号)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凝聚创新创业人才:
落实吸引、激励人才的各项政策,加强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等急需的高素质科技和管理人才的开发和引进,为境内外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进一步改革现行职称评聘制度。对科研机构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机构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全面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自主聘任。鼓励科技人员竞争上岗,受聘人员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为留学人员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市科技行政部门,在科技三项经费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回国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或携带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来我市转化和创业。
三、北京市有哪些吸引海外留学人才的措施?
●1999年5月10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干部队伍建设(1999-2003年)规划》(京发[1999]13号)提出:
建立政府支持、指导,社会各方面协作参与的体制。政府主管人才引进和留学工作部门要加强领导,科学管理,发挥主导作用,发展与国际人才市场的中介机构关系,推进引智工作,努力建立“海外人才信息库”、“留学人员信息库”,沟通与海外人才联系。企事业单位要为吸引人才积极创造条件,工作上尽可能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试验条件并创造宽松和谐的人际关系,在解决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学、医疗服务、文化生活等方面尽量给予关心照顾。
●1999年12月2日中共北京市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意见》(京发[1999]27号)提出,要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国外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