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PP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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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存在五大综合经营模式:
• 1. 以商业银行为核心业务的综合经营模式,以各大国有银 行为代表;建设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 (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以7000万美元价格成功收购美国国际 集团(AIG)在香港的子公司——美国国际信贷(香港)有 限公司(AIGF)。
• 2. 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核心的综合经营模式,例如平安保 险;
• 3.全能银行。是在一个实体内部同时提供银行、证券和保 险等金融服务,并可持有工商企业股权。公司内部各部门共 享资源,增加信息资源流动性,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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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瑞士等历史上一直采取全能银行模式,例如瑞士信 贷第一波士顿、瑞士银行、德意志银行。 在这种模式下, 投资银行是商业银行的一个业务部门而存在,不是一个自 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其最终决策权属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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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是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分业经营的分水岭。 • 80年代中后期, 银行和证券投资公司陆续设立证券兼营
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代理买卖和自营业务;由于自律约 束和监管能力不足,混业经营内在风险不断积聚,1992年 下半年爆发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带来的金融秩序混 乱。 • 1993年,国家开始整顿金融市场秩序, 提出了金融业分业 经营、分业监管的新思路。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 《保险法》遵循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从此我国 的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持续至今。
• 3. 以产业为核心的综合经营模式,如中石油、中石化其内 部设立金融机构或者参股金融业;
• 4. 以金融集团模式,如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
• 5. 以地方政府主导的地方金融集团模式,如上海新国际集 团、天津泰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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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经验不足,我国金融机构在混业经营模式下普遍出现亏 损
• 1.缺乏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 • 2.内部治理机制、内控制度和管理存在严重不足。 • 例如光大集团给光大银行制造了大量不良资产,包括集团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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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业经营的优点: • 1、保护储户利益 • 2、有利于商业银行稳定发展 • 3、有利于监管 • 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原因: • 1、竞争的压力 • 2、银行经营模式转型的需要 • 3、金融创新使得商业银行在负债结构和资产配置方面越
来越依靠资本市场,而投资银行也日益向商业银行渗透 • 4、环境变化,即放松管制、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金
• 1.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主要专注于公司整体战略 管理,业务分别通过银行子公司经营。母公司可以有效调 控各部门间的利益冲突,防止风险在各部门扩散。不利的 是不同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较低。
• 2.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之间 有严格的法律界限,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是由银行的子公 司Hale Waihona Puke Baidu行。这种方式更适于银行体系发达的地区。
用贷款及光大银行为大股东做大量担保。光大信托近百亿元 人民币债务、光大集团房地产和实业投资亏损形成的债务很 大程度上转嫁给了光大银行 • 3.监管能力面临挑战。 • 混业把许多创新业务引入模糊的监管地带,监管模糊将引致 金融机构的杠杆率越来越高,风险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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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问题: • 1、实业企业参与金融业一定程度上游离于监管之外 • 2、银行直接控制其他金融企业缺乏必要的防火墙 • 3、中信、光大投资实业过多,实业波动易给集团带来冲击
融电子化、经营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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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商业银行经营不受限制,还兼营 工商业务。《1933年银行法》实现了商业银行、投资银 行在机构、业务、人事上的分离。
•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 法案》,该法案首创“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法律概念。该 法案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既可以是商业银行,也 可以是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同时取消了这三类不同性质 的金融机构限制交叉持股的禁令。
• 与德国“全能银行”模式不同,美国投资银行主要有两类: 一种是独立发展模式,如美林、高盛、摩根士丹利、雷曼 兄弟。此模式下投资银行同商业银行保持着相当距离,前 者是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不受后者支配。第二是金融控 股公司模式,如花旗集团环球金融、摩根大通、美国银行。 在此模式下,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同属于某一金融控股公 司,二者是一种兄弟式的合作伙伴关系,虽然保持着一定 距离,但业务上的相互支持较前者紧密了许多。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与分 业经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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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业经营的优点: • 1、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优势互补 • 2、信息共享,客户共享,品牌共享 • 3、分散风险,不同子行业的周期不同 • 4、实现不同业务整合,实现“一站式服务”,巩固银企关系 • 5、利用合并纳税,交叉销售降低成本 • 有利于金融创新 • 混业经营的不利之处: • 1、通过业务途径、声誉途径传染风险 • 2、操作风险,形成“利益相反” • 3、易形成垄断、市场操纵和违规经营 • 4、给金融监管带来困难
• 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的目的是使所有的美 国人都能够获得一条龙式的金融服务,即客户可以在一家 金融企业内办理其所需要的金融交易,如储蓄、信贷、证 券、保险、信托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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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纯金融控股公司、英国为代表的 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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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供参考,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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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存在五大综合经营模式:
• 1. 以商业银行为核心业务的综合经营模式,以各大国有银 行为代表;建设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 (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以7000万美元价格成功收购美国国际 集团(AIG)在香港的子公司——美国国际信贷(香港)有 限公司(AIGF)。
• 2. 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核心的综合经营模式,例如平安保 险;
• 3.全能银行。是在一个实体内部同时提供银行、证券和保 险等金融服务,并可持有工商企业股权。公司内部各部门共 享资源,增加信息资源流动性,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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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瑞士等历史上一直采取全能银行模式,例如瑞士信 贷第一波士顿、瑞士银行、德意志银行。 在这种模式下, 投资银行是商业银行的一个业务部门而存在,不是一个自 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其最终决策权属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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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是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分业经营的分水岭。 • 80年代中后期, 银行和证券投资公司陆续设立证券兼营
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代理买卖和自营业务;由于自律约 束和监管能力不足,混业经营内在风险不断积聚,1992年 下半年爆发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带来的金融秩序混 乱。 • 1993年,国家开始整顿金融市场秩序, 提出了金融业分业 经营、分业监管的新思路。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 《保险法》遵循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从此我国 的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持续至今。
• 3. 以产业为核心的综合经营模式,如中石油、中石化其内 部设立金融机构或者参股金融业;
• 4. 以金融集团模式,如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
• 5. 以地方政府主导的地方金融集团模式,如上海新国际集 团、天津泰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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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经验不足,我国金融机构在混业经营模式下普遍出现亏 损
• 1.缺乏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 • 2.内部治理机制、内控制度和管理存在严重不足。 • 例如光大集团给光大银行制造了大量不良资产,包括集团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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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业经营的优点: • 1、保护储户利益 • 2、有利于商业银行稳定发展 • 3、有利于监管 • 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原因: • 1、竞争的压力 • 2、银行经营模式转型的需要 • 3、金融创新使得商业银行在负债结构和资产配置方面越
来越依靠资本市场,而投资银行也日益向商业银行渗透 • 4、环境变化,即放松管制、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金
• 1.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主要专注于公司整体战略 管理,业务分别通过银行子公司经营。母公司可以有效调 控各部门间的利益冲突,防止风险在各部门扩散。不利的 是不同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较低。
• 2.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之间 有严格的法律界限,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是由银行的子公 司Hale Waihona Puke Baidu行。这种方式更适于银行体系发达的地区。
用贷款及光大银行为大股东做大量担保。光大信托近百亿元 人民币债务、光大集团房地产和实业投资亏损形成的债务很 大程度上转嫁给了光大银行 • 3.监管能力面临挑战。 • 混业把许多创新业务引入模糊的监管地带,监管模糊将引致 金融机构的杠杆率越来越高,风险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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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问题: • 1、实业企业参与金融业一定程度上游离于监管之外 • 2、银行直接控制其他金融企业缺乏必要的防火墙 • 3、中信、光大投资实业过多,实业波动易给集团带来冲击
融电子化、经营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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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商业银行经营不受限制,还兼营 工商业务。《1933年银行法》实现了商业银行、投资银 行在机构、业务、人事上的分离。
•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 法案》,该法案首创“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法律概念。该 法案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既可以是商业银行,也 可以是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同时取消了这三类不同性质 的金融机构限制交叉持股的禁令。
• 与德国“全能银行”模式不同,美国投资银行主要有两类: 一种是独立发展模式,如美林、高盛、摩根士丹利、雷曼 兄弟。此模式下投资银行同商业银行保持着相当距离,前 者是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不受后者支配。第二是金融控 股公司模式,如花旗集团环球金融、摩根大通、美国银行。 在此模式下,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同属于某一金融控股公 司,二者是一种兄弟式的合作伙伴关系,虽然保持着一定 距离,但业务上的相互支持较前者紧密了许多。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与分 业经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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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业经营的优点: • 1、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优势互补 • 2、信息共享,客户共享,品牌共享 • 3、分散风险,不同子行业的周期不同 • 4、实现不同业务整合,实现“一站式服务”,巩固银企关系 • 5、利用合并纳税,交叉销售降低成本 • 有利于金融创新 • 混业经营的不利之处: • 1、通过业务途径、声誉途径传染风险 • 2、操作风险,形成“利益相反” • 3、易形成垄断、市场操纵和违规经营 • 4、给金融监管带来困难
• 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的目的是使所有的美 国人都能够获得一条龙式的金融服务,即客户可以在一家 金融企业内办理其所需要的金融交易,如储蓄、信贷、证 券、保险、信托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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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纯金融控股公司、英国为代表的 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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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供参考,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