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体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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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5-05-11;修回日期:2005-08-05

作者简介:杜珺(1964-,女,湖北黄冈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航危险物品运输管理,航空事故应急救援与响应.

0引言

近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

深入,各国间的贸易往来日趋频繁,由此带动了航

空货运市场的蓬勃发展,国内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需

求旺盛。随之而来危险品运输问题也日益突出,其

中旅客违规携带危险品登机或邮件中夹带危险品,

造成在航空器内失火、冒烟;托运人以非危险品品

名托运危险品,不按要求包装和标识,致使危险品

泄漏,造成地面操作人员受伤、航空器受损。为保障

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中国在2004年9月1号正

式颁布了《中国民航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危

险品航空运输从此走上了法规化、正规化的道路。

发达国家在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为

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监督管理,确保民航运输

安全,了解国内外危险品运输管理的异同十分必要。以荷兰、德国[1]为例,就危险物品航空运输的法律体

系、培训、管理机构与监察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1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危险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的

关键和基础。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的法律体系包括3个层次:首先是国际公约和国际标准,即联合国的《危险品建议书》( 、国际原子能机构( 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则( -1,国际民航组织的附件十八《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及其《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国际航协的危险物品规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技术标准。其次是国家法律,即各国的民用航空法、航空运输法、危险物品运输规章等,这些根本性法律规定了危险物品运输活动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一般由国家的立法机构制订和颁布。第3层次即为各国交通运输部门或民航局制订的危险物品运输政府规章或业务标准[2]。荷兰危险品运输法律体系将国际公约作为其立法基础,在国家立法方面,则主要是将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十八和技术细则以及《欧洲联合航空规定》( 引入到国家法律之中,并加入了一些国内的要求。《荷兰危险物品法》规定了空运、公路运输和海运危险物品的一般要求,并且将国际

民航组织附件十八及其技术细则列为该法的附

件,从而赋予国际公约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德国的危险物品运输法律体系:①国际民航

组织附件十八及其技术细则,国际航协德国国内外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体系的探讨

杜珺

(中国民用航空学院安全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300300

摘要:以荷兰、德国为例,对其危险物品航空运输的法律体系、培训、管理机构与监察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这两个国家代表了欧洲危险物品航空运输的体制不同却同样有效的管理模式。通过与中国现状比较分析,得出中国民航危险品航空运

输在上述方面已接近,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过发达国家水平,中国民航有能力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

关键词: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353

文献标识码

第23卷第5期

中国民航学院学报 .23 .52005年10月 ,2005文章编号:1001-5000(200505-0034-04

第23卷第5期杜珺:国内外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体系的探讨

版作为危险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操作手册,但不具备法律强制力;②德国会议通过的《德国危险物品运输法》、《德国空中航行法》第27段,《航空执照法令》第78段以及∏47+48/99航空资料汇编( 共同构成其国内法律体系。其中《航空执照法令》赋予德国民航局负责航空局颁布的对德国也具有参照作用,而且有些内容已成为德国国家的法律。

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主要有国务院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航总局第12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和中国民航规章21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等。此外,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中国航空承运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还应遵守国际民航公约的相关要求,满足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八及其技术细则的要求,以及在运行中按国际民航组织文件9481《机载危险品意外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建立相应应急程序。其中《中国民航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是中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最主要的一部法规,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令制定,共包括12章,64条。该规定完全满足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八的要求,并

以国际民航组织文件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作为技术支持文件,其中部分管理思路采纳了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先进管理制度和经验,同时也强调了中国危险品航空运输现状和发展方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其宗旨是确保中国的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在有序开展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可行性与先进性并重[3]。

由此可见,中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法律体系已初步完善并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2运输管理机构及监察制度

在荷兰,1936年成立国家交通监察局(, 1992年危险物品监察警署被并入到中。现在隶属于国家运输部、公共事务部及水资源管理部。在民航、铁路、水运系统中设有部门,具有准警察性的权力,由司法部签发执照。聘用了50多名特殊危险物品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对所有港口、铁路和机场的所有类别的危险物品进行监察。在1996年设立了机场处,其任务是保障进、出荷兰机场和在机场危险物品的运输安全性。监察员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国际民航组织技术细则对公司进行审计,对危险物品的包装、限量、文件、标签、操作、承运人、旅客、邮件等进行监察。危险物品运输管理以荷兰皇家航空公司(为例进行说明, 专门成立了一个总体监控、管理危险物品运输的部门——

—危险物品资格管理中心( ,简称。是一支12人组成的管理队伍,人员构成为航空、公路、海运专家、放射性物品专家、审计员、质量保障经理、安全顾问、应急经理、事故分析员、危险物品监察员、全球化各航站危险物品管理人员等,其中有6位危险物品监察员。行使资格检查、监察,操作检查和审计权利。其职责包括:为制定危险物品运营标准,以3年为一个周期对所属危险品网络航站进行审计,针对不正常情况进行报告和采取立即纠正措施等。

德国的危险物品管理机构:由德国交通部( 对各种形式的危险物品运输实行统一协调,德国民航局(负责航空领域危险物品的运输管理工作。下属的空中交通与安全司中的危险物品管理处负责危险物品的具体监察检查工作。该处共有一名负责人和3名危险物品监察员。其任务是监督和检查危险物品运输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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