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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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来源:日期:2014-01-24

编者按:近期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以下简称“121号通知”)等文件,明确了“营改增”二度扩围涉及的税目、税款缴纳、税收优惠等

内容,同时根据前期试点运行情况,对相关“营改增”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本期专刊就此进行宣传、辅导。

问: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什么时候纳入“营改增”?其范围包括哪些经营业务?

答: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自2014年1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具体范围包括:

(一)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

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问:就“营改增”的行业属性而言,邮政速递物流企业是否归入邮政企业?

答:不是的。按照“121号通知”的规定,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106号通知”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问:物流辅助服务中新增的收派服务,其范围如

何把握?

答:“106号通知”对“营改增”征税范围进行了整合,将原营业税邮政通信业中的快递业务分解为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的收派业务。函件和包裹在异地之间的传递属于交通运输业;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的业务活动称为收派服务。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问:哪些邮政业务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下列邮政业务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

(三)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106号通知”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方面作了哪些调整?

答:“106号通知”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确定作了如下调整:

(一)价外费用

“106号通知”对价外费用所作的界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致,即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不计销售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完税凭证等:

1、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问:“106号通知”对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适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106号通知”明确了以下三类“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按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见文市

发〔2008〕51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动漫企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期限延长到2017年12月31日。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106号通知”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有哪些调整?

答:“106号通知”在以下三个方面对进项税额抵扣作了微调:

(一)农产品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见“106号通知”附件1)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初级农产品,符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按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即按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

或者销售发票等,均不得凭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铁路运输费用

自2014年1月1日起,关于“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停止执行。即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代扣增值税后,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料(包括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等)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106号通知”对差额征税办法作了哪些调整?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见“106号通知”附件2)对“营改增”差额征税办法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直租服务的差额征税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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